夫妻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

殷某與姚某於2004年年底經人介紹相識,雙方於2006年8月9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後雙方感情破裂。殷某起訴至法院要求:1、判決我與姚某離婚;2、依法分割財產,作為女方、受害方、弱勢群體,要求對我多分。我的股票是我的婚前財產,要求歸我所有;姚某名下軟通動力的股票依法分割;養老保險,因為涉及今後生活,要求各自歸各自所有;出售車輛的14萬元依法分割;就債務車輛的借款由姚某承擔;住房公積金依法分割並照顧女方;對方銀行賬戶的存款要求依法分割。關於訴爭房屋同意另案處理;3、姚某支付打傷我的精神撫慰金5萬元。

夫妻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

姚某辯稱,我們相識、登記結婚情況屬實。我們婚後一起共同生活5年,感情很好。殷某說我有外遇並提出離婚不屬實。2011年6、7月開始,她向我提出離婚。她說我將她打傷也不屬實,我從來沒有打過她,不存在家庭暴力。這個事情是她先潑開水導致,我本能將她推開,她就摔倒了。我在上地醫院診斷是輕2度3%燙傷。

法院判決:准許殷某與姚某離婚;姚某給付殷某車輛折價款七萬元,殷某名下股票為夫妻共有,給付姚某相當於一半價值的折價款;姚某在軟通動力股權為夫妻共有,給付殷某相當於價值一半的折價款;殷某銀行存款為夫妻共有,給付姚某相當於價值一半的折價款,雙方的公積金及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各自所有,但給予對方相應的財產補償;姚某於另給付殷某精神撫慰金人民幣五千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判長劉娜人民陪審員王小微人民陪審員周保山)

夫妻離婚,哪些屬於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

律師觀點: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平、秦嘉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收益包括股票包括存款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以分割。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故,本案中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所得,均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均應予以分割。

(作者:秦嘉澤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 手機微信同號:18800003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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