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狀不會寫?姚志斗律師來支招

離婚起訴狀(一):

女方離婚起訴書範文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由www.duanmeiwen.com整理]

二、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萬元給原告(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計);

三、××市××區××路××號××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陳述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年×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後,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於同年××月××日到××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下兒子×××。

由於婚前雙方缺乏瞭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一樣,尤其是被告有十分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後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尋找藉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後,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麼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期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我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我照顧自我;受了委屈,沒人能夠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狀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悲哀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於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曾於年月提出協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一樣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好處,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一向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向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於兒子的健康成長,應持續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現月收入上萬元,且其經常不歸家、無法聯繫,因而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由於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說明: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範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係等。

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後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狀況;此刻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後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此刻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λ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務必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裡要提出自我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我的離婚態度,離婚後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我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起訴狀寫完後,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離婚起訴狀(二):

離婚起訴狀(範文)

姚志鬥律師

原告: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XX路XX號11棟3單元2樓2號,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X,手機:139872XXXXX。

被告:李XX,男,白族,1980年03月17日生,系雲南省大理XX廠職工,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X,聯繫電話139872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李X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000。00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3、請求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共計價值1932870。00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4、請求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50000。00元;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2006年初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2008年11月13日在大理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證號為“滇大民結字XXXX”,隨後雙方在父母及親友的操辦下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並於2009年3月4日生育了女兒李X。目前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房子、車子及共同存款共計1932870。00元,無共同債務。

原告與被告結婚以來,由於被告不關心原告甚至毆打原告,加之被告和婚外異性長期偷情,導致夫妻關係惡化。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一、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貼合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條件

1、被告長期以來的婚外情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結婚後,被告經常借加班之名半夜回家。原告剛開始覺得很疑惑,之後經過了解,才明白事情原委。原先被告在結婚前就和一個叫XXX的有夫之婦長期持續著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原告開始不相信,於是注意調取了被告的手機通話清單,發現自2006年以來,被告使用過的139872XXXXX號碼和該女人使用過的130XXXXXXXX的號碼以換號碼、呼叫轉移、發信息等方式頻繁聯繫。原告本著家庭和睦的原則,多次勸告被告珍惜完美的家庭,和這個第三者一刀兩斷,但被告對此置之不理,反而冷落疏遠原告,導致雙方感情日益惡化。雙方因此多次發生爭吵,在原告懷孕生子至今,被告一向和該婦女長期持續著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為了孩子,原告一向忍受著,獨自一個人帶著孩子生活。

2、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深深傷害了原告,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008年10月4日,被告在應對原告關於第三者的質問時,竟然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對原告進行毆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傷後,原告在大理醫學院附屬醫院做了鼓膜修補手術(有醫院的病歷證明),之後留下嚴重的後遺症,至今經常會耳內疼痛、聽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發的頭痛,給原告的生活帶來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創傷。

2007年8月,這次事件發生後不到一個月,被告又動手打過原告一次。婚後幾年間,被告經常找各種藉口與原告吵鬧,有時甚至會深夜兩三點將原告從熟睡中拉起來吵鬧。幾年來,原告一向在提心吊膽中度過,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3、原被告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1)2008年初原告懷孕之後,因妊娠反應大,身體無法適應,被告讓原告辭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務。孩子出生前一個月,被告不顧原告的反對,對其置之不理,讓原告獨自生活,這期間是原告的母親來陪伴和照顧原告一向至今。

(2)在孩子出生後不到一個月時,原告因膽結石病情嚴重住院一週,醫生推薦立即手術,因思考要給孩子餵奶並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雙方商量等孩子三、四歲時再做手術。之後原告經常在深夜發病,發作時疼痛劇烈,嚴重時無法站立,需要有人陪護才能去醫院就診。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說明,不能讓原告一個人留在家中,要是病發時沒人陪我去醫院,可被告根本不理會。這兩年間,原告發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醫院時,被告總是罵罵咧咧,原告只好一個人去醫院就診。

(3)原告聽從被告的安排,近兩年一向在家帶孩子,做家務,沒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經常罵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們為此經常吵架,孩子出生幾月後至今,原告已經找過好幾份工作,但被告卻百般阻攔。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強行將我留在大理後,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卻回來和我大吵大鬧,並提出要和我離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顧孩子。

(4)結婚以後,原告提議隔兩年回孃家過次春節,眾所周知,這是探望父母的傳統節日,可結婚以來被告從未陪我回老家過過春節和中秋節,我們因諸類狀況也引發多次吵架。

二、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並本著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清單附後)

鑑於被告對原告實行家庭暴力並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偷情,屬於過錯方,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女方的原則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外,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

三、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楊欣鈺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500。00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由於原告具備以下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有利條件,懇請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之規定,將婚生女李X判歸原告撫養,理由如下:

1、婚生子楊X還未滿兩週歲;

2、孩子出生至今一向由原告及母親照看,熟悉她的生活習慣;

3、原告是大專學歷,被告是小學學歷,原告對孩子有更好的撫養和教育潛力;

4、被告的工作性質經常出差且經常應酬,沒有時間照顧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則固定在一個城市,有時間照顧孩子;

5、被告有吸菸、喝酒、賭博的習慣,並且煙癮及大,每一天自我一人要抽兩至三包煙,對孩子的成長極其不利

關於孩子的撫撫育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30%承擔,即每月1000。00元。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的所作所為,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恩已斷、情已絕,已無和好可能。原告無奈,只有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主持公道,判如訴請。

此呈

XXX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XX

二0一0年08月13日

附:1、共同財產清單一份;

2、起訴狀二份。

離婚訴狀不會寫?姚志鬥律師來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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