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27年3554次無果:八旬律師盼死前聽到「公正」二字

27是一個數字,3554是另一個數字。這兩個數字對於一般人來說毫無意義,對於今年已經80歲的張軍律師來說,卻代表了他27年如一日,3554次不斷申訴的“堅持”。、

這份堅持,令人動容。於是,全國律協極為罕見地發函最高法要求改判,並指出:張軍案僅以口供定罪,顯然證據不充分,應依法宣告律師無罪。

可惜直至今日,張軍仍然揹負著“教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罪”的罪名。張軍表示,希望在臨死前能聽到“公正”二字。

恐怕,這也是所有法律人最想聽到的兩個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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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27年3554次無果:八旬律師盼死前聽到“公正”二字

8旬老律師張軍


“我已經為時不長了,我希望在臨死前能聽到‘公正’二字”。山西老律師張軍今年已80歲了,說到激動處,全身止不住顫抖,妻子郭章梅不得不扶住他的手臂。

1989年,張軍捲入山西晉中昔陽縣農民與當地政府土地糾紛案中,後被昔陽縣法院以受賄罪等三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從1991年案件一審以來,張軍案創造多項刑事申訴案件中的“紀錄”:27年申訴3554次、從最高法院到基層法院四級法院審理10次、全國律協發函最高法要求改判……

5月26日,記者在北京見到了張軍,前一天,他剛去301醫院看病回來,妻子郭章梅說,由於精神長期緊張、焦慮,張軍患有嚴重高血壓等疾病。

而在29年前,張軍有著令人羨慕的社會身份:政協山西省委原調研室副主任、政法辦公室主任、農工黨山西省直委會主任委員、兼職律師。

為農民代理土地糾紛案,律師獲三罪被判15年

1989年,昔陽縣發生一起土地糾紛案: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昔陽縣龐家峪村通過農業合作化的形式將原來確權給農民的454.1畝土地收歸集體所有,後荒蕪多年,農民重新耕種了這片土地。昔陽縣發佈文件要求農民退地,農民不從,縣政府將村民訴至昔陽縣法院。

張軍回憶,當時村長找到他,請他幫忙打官司,“讓我為老百姓說幾句公正話,村民沒文化,不會說法律話。我很受感動,就想為老百姓說幾句維護權益的話吧,這也是律師的天職。”

不過,昔陽縣法院最終判決政府勝訴。村民不服,上訴至晉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二審後,村民繼續向山西省“四大班子”申訴。

1990年3月,在山西省人大召開的有省、晉中、昔陽三級政府和法院的協調會上,張軍代表政協發表了專家論證意見,認為晉中法院判決錯誤。張軍記得,會上他和時任昔陽縣主要領導發生了激烈爭執。

據張軍回憶,3個月後,昔陽縣警察出現在山西省政協他的辦公室裡,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將他逮捕。

1991年,昔陽縣法院以受賄罪、詐騙罪、教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罪三項罪名,判處張軍有期徒刑15年。張軍不服,上訴至晉城中院,該院於同年6月維持原判。

政協法制辦主任、律師被判刑15年,此案引發各方關注。1995年,人民日報記者以內參形式反映此事,引起了最高法院的注意。1999年,全國律師協會就此案向最高法院發函,認為該案證據不充分,建議改判無罪。

申訴27年3554次無果:八旬律師盼死前聽到“公正”二字

申訴27年3554次無果:八旬律師盼死前聽到“公正”二字

1999年全國律協就張軍案向最高法院發函

日前,封面新聞記者從張軍代理律師處看到了這份全國律協在1999年8月發給最高法院的情況報告,報告中稱,龐家峪村村民多次聯名具狀,為張軍和其妻子郭章梅“鳴冤”。

全國律協還在這份報告中提出,張軍案僅以口供定罪,顯然證據不充分,應依法宣告律師無罪。

2001年,山西省高院做出判決,撤銷張軍受賄罪、詐騙罪兩項罪名,但仍維持教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罪。

最高法罕見直接提審,山西兩級法院維持原判

20多年來,已有多代律師為張軍案奔走。張軍目前的代理律師王殿學認為,張軍身上揹負的最後一項罪名——教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等問題。

王殿學表示,此前法院認定張軍罪名成立的證據主要為言辭證據,一審判決後,出具言詞證據的證人全部推翻此前證言。

律師向山西高院提交的代理意見中顯示,村民劉玉祥在2004年的自書材料、2007年出庭筆錄、2008年律師取證的三次證言中均證實此前在昔陽所做的筆錄不真實,其根本沒有進入張軍的辦公室,也未聽到過張軍說過不讓執行的話。此外,村民劉萬喜的四份證言中都曾提到遭昔陽警方刑訊逼供。

2003年,最高法對張軍案做出再審決定書,決定由該院直接提審此案。據瞭解,司法實踐中,由最高法院直接提審的刑事案極少。改革開放以來,只有劉湧黑勢力團伙案、聶樹斌故意殺人案等為數不多的案例。

但最終最高法並未直接審理此案。2005年11月,最高法裁定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決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法院仍為一審的山西昔陽法院。

此後的判決被張軍稱為“踢皮球”:2007年,昔陽法院再次做出判決,認定張軍拒不執行判決罪成立,張軍上訴到晉中法院,後者再次以事實不清、判決不充分為由發回昔陽重審;2009年,昔陽法院再次判定張軍罪名成立,張軍再次上訴,這次晉中法院維持了昔陽法院的判決。2010年,張軍再次申訴至山西高院,但8年來,山西高院再未做出任何決定。

27年來,張軍每次向法院、人大等有關部門寄出一份申訴狀,就記錄一次,目前這個數字已達到3554次。

5月27日、28日,封面新聞記者多次撥打負責辦理張軍案的山西省高院審監庭法官郭軍學的電話,瞭解張軍案的最新進展情況,但電話始終未能撥通。

法學專家建議,完善刑事申訴異地審查制度

“這些年,我們糾正了一些冤錯案件,但案件的糾正更多是靠‘亡者歸來’、‘真兇再現’。”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奮飛認為,

實際上一些證據不充分、事實不清的冤錯案件更加值得關注。

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幾起影響較大的冤錯案件,其糾錯時間均存在時間過長的問題,內蒙古呼格案歷時18年、河北聶樹斌案歷時21年、新疆周遠案歷時20年、今年4月改判無罪的吉林劉忠林案歷時28年。

針對申訴時間過長的問題,曾有多位法學專家提出,應對申訴再審適用異地審查制度,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就是其中一位。

“一審二審已經定局,不能再發回重審地再審,否則就會形成惡性循環,這樣申訴者是看不到希望的。”顧永忠表示。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在刑事申訴案異地管轄方面,檢察機關已開始起步探索。2017年12月,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最高檢發現省級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存在刑事申訴案應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後經督促仍拖延辦理等五種情形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級院審查。

“這說明最高檢察機關已意識到,在司法實踐中,地方檢察機關遇到的阻力和糾錯的困難”,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計劃呼籲,司法機關應儘快出臺相應制度,對存在重大冤錯可能的案件,指定異地複查,使一些長年申訴的案件得以解決。

轉自看看新聞,圖片來自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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