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再審,徐昕:他應該無罪

小夥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再審,徐昕:他應該無罪

被羈押近四年的劉大蔚

☉ 本文長約2500字,閱讀需時5分鐘

2015年4月,四川青年劉大蔚網購24支仿真槍一案一審以走私武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歷經終審維持原判、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後,案件一直沒有進展。最近,劉大蔚的辯護律師徐昕及劉大蔚父母終於接到福建省高院通知,該院決定在8月10日上午於漳州中院開庭再審該案。

劉大蔚的母親胡國繼說,從省高院下達再審決定,到重新開庭,中間等了將近兩年的時間,太不容易。辯護律師徐昕稱,儘管劉大蔚已經被羈押快4年的時間,這次庭審他們將堅持進行無罪辯護,“我們還是要為判處無罪盡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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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蔚案再審決定書

網購24支仿真槍,18歲青年“走私槍支”被判無期

2013年,劉大蔚通過QQ與一臺灣賣家商談購買仿真槍,但因為買的太少,賣家不發貨所以沒有成交。直到2014年7月,劉大蔚湊夠了3萬多塊錢,通過網購從一名臺灣賣家手裡下單購買了24支仿真槍,貨物在轉運途中被福建海關查獲。

貨還沒有收到,劉大蔚就被警方帶走了,那時他剛滿18歲。2014年8月31日,劉大蔚被石獅海關輯私分局刑拘,9月29日經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4月30日,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一審判決書稱,經鑑定,送檢的24支“仿真槍”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劉大蔚不服判決,於次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稱,“事實清楚,決定不再開庭審理,維持原判”。

此後,劉大蔚家人找到了“天津大媽擺射擊攤獲刑案”的二審辯護律師徐昕教授,希望通過徐昕教授在有關仿真槍獲罪案方面的經驗,為劉大蔚申訴再審。

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審判決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本案由福建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劉大蔚入獄後,其母親胡國繼和丈夫就從四川來到福建寧德,一邊打工一邊為案子的申訴奔走。

徐昕今年4月份接受採訪時曾說,劉大蔚網購仿真槍主觀上來講沒有犯罪的故意,只是滿足個人愛好,客觀上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性,依據《批覆》,應當被宣判無罪。而且現有證據還不能證明被海關查扣的這批仿真槍就是劉大蔚所購買,從證據角度出發,案件定罪證據不足,亦應判決無罪。接到再審開庭通知後,徐昕再次明確表示,這次庭審他們將堅持進行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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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蔚父母與徐昕律師

“兩高”發佈批覆:量刑還應考慮動機目的等

今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其中規定,對涉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實行差別化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只考慮數量,還應考慮致傷力、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多方面情節。

最高法表示,對於以收藏、娛樂為目的,非法購買、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槍口比動能較低且不屬於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的槍支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應當依法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系初犯,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批覆”之後,4起“槍”案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兩高《批覆》發佈後,涉槍類案件的處理發生了一些變化。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今年4月份作出的判決書,已有13起與《批覆》有關的案件,5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緩刑,4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免予刑事處罰,另有兩起案件改判。此外,各地檢察機關辦理的涉氣槍案中,至少已作出5起不起訴決定。13起案件中,兩起改判案件由遼寧丹東中院作出,改判結果與原判決結果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減輕。

13起案件中,4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處罰。

其中,山東“仿真槍”案改判:14人有罪免刑 1人被判半年。因這起“槍”案獲刑的,包括臺灣的仿真槍商人黃啟明及線下的經銷商和軍品愛好者,分佈六省、直轄市、自治區,共計21人。

“我就是一個玩具槍商,怎麼成軍火商了?”案發後,黃啟明多次提出質疑。

經過上訴、重審,6人被撤訴。2016年12月15日,濟南市中區法院再次做出判決,8人刑期大幅縮減,黃啟明槍支數量降至32支,而刑期仍為15年。

今年3月30日,兩高批覆發佈後,濟南市中院於6月19日作出終審判決,15名被告人中,包括黃啟明在內的14人,均被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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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2日,山東濟南,“仿真槍案”當事人黃啟明稱自己是玩具槍商而非軍火商。受訪者供圖

檢方對至少5起案件決定不起訴

除了法院已經公開的13起判決,有媒體檢索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公開的法律文書發現,《批覆》施行後,各地涉及氣槍的非法持有槍支、非法買賣槍支案件中,檢察機關至少已對5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其中浙江3起、天津1起、廣東1起。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一份不起訴決定書顯示,魯某將槍支零部件組裝成外形似“步槍”的疑似槍支器具3支,其中2支被鑑定為氣槍。

柯橋區檢察院指出,魯某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觸犯了刑法,但魯某屬於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其組裝氣槍系出於個人愛好,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險性較小,屬犯罪情節輕微,因此決定對魯某不起訴。

無獨有偶:男子網購仿真槍重審後無期改判七年半

在經歷了兩次一審後,36歲的達明磊再次上訴,請求福建高院改判其無罪。

4年前,湖南長沙人達明磊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警方抓獲。2015年底,泉州中院一審認定達明磊犯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達明磊不服該判提出上訴,其後,福建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8年6月13日,泉州中院重審判決,罪名仍認定為“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刑期改判為7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

其後,達明磊再次上訴,請求福建高院改判其無罪,並在上訴書中對全案13支涉案仿真槍的鑑定結果提出質疑。

聚焦:“槍案”判決標準須儘快相對統一

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明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1.8焦的危害有多大?“相當於iphone從130釐米高度落下來產生的力度,比不上乒乓球、羽毛球扣殺的力度。”徐昕提出,槍支認定標準大為降低,大量仿真槍成為真槍,此後該類案件開始增長,大量仿真槍購買者、銷售者和收藏者涉嫌重罪。

判決數據庫顯示,2014—2016年,全國涉槍案件數量近8000件,其中絕大多數為仿真槍案,各個個案的判決結果差異也非常大。科學認定槍支標準,統一判決標準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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