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2018年起,兩年內未實施具體徵地行爲,征地批文失效!

2018年6月25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提出,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兩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對於企業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要依法依規收繳土地閒置費或者收回。

明確了:2018年起,兩年內未實施具體徵地行為,徵地批文失效!

自然資源部

《通知》中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解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逐年減少“批而未供、閒置土地多和處置不力”地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同時制定對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的相應任務和獎懲制度:對於兩項均完成的省份,國家安排下一年度計劃時,再獎勵1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於任一任務未完成的,核減2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長期以來,一些地區為了囤地而進行大量的徵收,卻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未進行開發利用,從而造成了大量的閒置土地。此次通知的出臺,將會對這種“囤地派”產生一定的約束,因為如果有大量閒置土地,那麼再申請新增建設用地無疑將存在限制。

早在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19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者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此次該《通知》中進一步重申: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批准後,兩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很多拆遷戶稱當地拆遷方突然拿著幾年前甚至10年前的批文進行徵地,這個批文還有效嗎?律師提示:可以用上述這些規定回擊並拒絕徵收。但是需要提醒,如果拆遷戶所在的地區已經開始實施徵地,但是某些拆遷戶一直未籤協議、房屋也沒有被拆除,即使超過兩年,也並不代表批文自動失效,還需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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