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了:磐石之心完勝,摩拜公司敗訴

一審判決了:磐石之心完勝,摩拜公司敗訴

2017年7月,摩拜單車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磐石之心,索賠100萬元,律師費20萬元的案子終於一審判決了:磐石之心完勝,摩拜公司敗訴。

一審判決了:磐石之心完勝,摩拜公司敗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摩拜融資6億美元仍是“水蛭”的命,一旦投資斷檔立即死掉》一文通篇是對“摩拜”共享單車此類新經濟形式的帶有個人色彩的分析和評論,並無對摩拜公司貶損的惡意,也未達到侮辱及誹謗的程度,對社會評價的降低,也無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認為涉案文章未構成對摩拜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故對摩拜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了:磐石之心完勝,摩拜公司敗訴

我贏得了這場耗時11個多月的官司,說實話內心十分激動,也感慨萬千。首先我要感謝北京海淀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感謝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盧中華、孫翔兩位律師專業、盡職的應訴準備,感謝磐石之心公眾號20萬讀者的鼎力支持,感謝媒體圈朋友們的關心。

在感謝許多人之餘,我還有更重要的話要講,這涉及到每一位媒體從業者、每一位讀者以及企業公關、法務從業人員。

第一,摩拜公司的敗訴,告訴我們:個人不用害怕和企業打官司。

以前,企業財大氣粗,很多人害怕和企業打官司。但是在人人自媒體的時代,真相只會推遲,永遠不會缺席。我們是法治國家,媒體輿論的激烈探討會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好地落實,這是每一位公民的福利。

這場官司的確讓我經歷了巨大的磨難。在摩拜起訴磐石之心侵犯名譽權後,我的家人十分擔憂,他們認為這是天大的事情,賠這麼多的錢。一些媒體人、自媒體人、企業從業者,私下裡也勸我找摩拜和解。

摩拜起訴磐石之心後,在今日頭條、微信公眾號等許多媒體平臺上,突然出現大量誹謗、侮辱磐石之心的文章,這很明顯是有預謀的一場抹黑行動。給我造成了極大的困擾以及個人名譽的損害。

一審判決了:磐石之心完勝,摩拜公司敗訴

一審判決了:磐石之心完勝,摩拜公司敗訴

這些“黑稿”很多沒有署名,還有些科技圈的自媒體文章則旁敲側擊的侮辱我,還有一些人在科技圈微信群中公開辱罵我。

而我反駁摩拜的多篇文章,在今日頭條等平臺上都被以“不適合收錄”為由拒絕發佈。

磐石之心當時倍感屈辱和無奈,倍感自己力量的渺小。就像被巨人踩在腳底下,無法發聲,無法喊救命。

但是作為寫了10多年文章的老作者,磐石之心對自己的文字有信心,對越來越公正的法律有信心,對廣大讀者的支持有信心。因此,我堅定的去打這場官司,絕不向摩拜低頭。

我聘請了專業律師,並與律師一起用心的準備了10多頁的答辯狀去反駁摩拜僅僅不足1頁紙的起訴狀。

皇天不負有心人,真相併沒有缺席,只是短暫遲到,11個月後磐石之心勝訴了。這無疑是對所有自媒體、所有網民極大的鼓勵。無論對方是誰,任何微小的個體都可以使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力。

第二,摩拜公司的敗訴,不是我個人的勝利,是法律的勝利,是全體自媒體從業者的勝利。

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明確的寫到:

公民的言論自由亦為法律所保護,公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發表自己的獨到見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對於公眾人物進行否定性評價,屬於正當的批評及爭鳴範疇。無論批評或爭鳴的觀點是否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均不構成對批評或爭鳴的相對人的名譽權的侵害,就批評或爭鳴文章所使用的言辭而言,過激的言辭,一般也是可以允許的。

顯然,每個公民都有批評企業的自由。目前,自媒體從業者有上百萬,是媒體報道的主要群體之一。如果我們只允許自媒體、媒體甚至網民表揚企業,這顯然會有失公允。公眾企業需要社會的監督,每個人都有行使監督的權力和義務。

公眾企業不被監督的後果,很可能出現E租寶、酷騎單車等大量以企業經營為由欺騙公眾,導致公眾的財產損失的惡性事件發生。

我在《摩拜融資6億美元仍是“水蛭”的命,一旦投資斷檔立即死掉》一文中,提出摩拜依靠融資活著,巨大的虧損無法維繫持續經營。摩拜被美團收購後,也充分暴露了企業無盈利,靠融資存活的事實。

最近,崔永元在微博公開批評某導演、演員搞“陰陽合同”,逃稅漏稅,引起了國家稅務總局的關注,並要求嚴查。崔永元在接受採訪時說,如果是在10多年前,沒有社交媒體平臺,想要發聲,幾乎沒有可能。

而現在一條微博激起千層浪,收了一抽屜製片人快遞來的“陰陽合同”,引發了執法部門介入。接下來,勢必推動影視行業從業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第三,摩拜公司的敗訴,也為企業公關、法務人員、經營者敲響警鐘。

當前已經進入了全新的媒體時代,人人都是自媒體,人人都可以發聲。互聯網賦予了公眾表達觀點的權力,傳播觀點的途徑,而觀點有好就有壞,有紅就有黑。

以前在媒體中心化的時代,企業對於負面文章採取的做法就是封殺、刪稿。但是如今,這些強硬的做法全都失效了。

你無法全網刪稿,你也無法讓所有人閉嘴。公關人員、法務人員的職責不再是“消防員”,而是轉向內部去監督企業自身的行為,要當好企業的“啄木鳥”。

而人人都可以發聲的時代,意味著企業的經營必須敢於直面萬千公眾的“監督”。敢於把企業放在了“放大鏡”之下,放在了密密麻麻的“攝像頭”之下,你如果還是採取坑害消費者,欺騙合作伙伴,違法經營的手段,是絕對瞞不過去的。

就像前不久滴滴快車司機殺害空姐案件,被廣大自媒體、媒體充分報道後,滴滴公司在巨大的壓力之下,全面整改,提高公眾打車的安全係數。輿論的監督在推動企業經營的規範和進步,而不是阻礙進步。

最後,還是要感謝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感謝我的兩位律師,感謝所有支持磐石之心的讀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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