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规定拐卖儿童者判处死刑,相应的事会不会减少?

回忆经典岁月


人贩子死刑并不会减少贩卖儿童的事件!实际上,我们的法律已经有对人贩子死刑的应用。只是实际上运用较少罢了。如果一味的强调立法人贩子死刑,最终可能的结果就是更多的恶性伤人事件和惨绝人寰的孩子死亡事件!

在被拐孩子的父母角度来说,孩子只要没找到,存在的都是生的希望。内心里都是希望有一天能抓到人贩子,并能从人贩子的嘴里获知被拐孩子的下落。只要一天没有得到孩子的不幸消息,在父母的心底都是存在一丝丝自我安慰的“孩子说不定还活着,只是不在我们身边罢了”。

如果立法了人贩子死刑,那么只要人贩子在被发现并当场抓获时,直接不留后路,反正死路一条,劫持的孩子就是垫背的!届时的人贩子只会一心求死,没有任何的后路可选。或许被拐而来不及贩卖的孩子被藏在一个无人知晓的地方,本来还能给点水或吃的,由于人贩子被传反正是死,人贩子也就根本没有招供的可能。这些孩子只能在没有食物没有水的情况下被悄悄的成为一堆白骨,或许若干年后才会被发现。


而被拐孩子的父母,由于人贩子的死刑,人贩子必然拒不招供,反正说也是死不说也是死,不如不说。那么没有被确认的孩子们的消息将永远不再存在!被拐孩子们的心也必然是随着孩子的丢失而死亡,因为孩子被拐必然意味着永远的失去!作为父母看不到一丝丝的希望,在这个世界还有任何的意义?

绝大多数人都是怕死的,人贩子也不例外!为了能够苟活于世,被抓后自然很多人贩子是积极主动的配合警方,也有很多的孩子被找到并回到父母的怀抱。很多的人贩子为了能活着,积极主动的提供孩子的线索。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只有买卖同罪,才能从根本根治贩卖人口。对于那些为了残害孩子让孩子被打断手脚,去做违法事件者,更应该被判死刑!

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们,必然是从大局观念出发,而不是为了迎合大家的暴戾。只要被拐孩子能有百分之一的生存希望,那么这个希望就不会被放弃!人性和人伦才是政策最好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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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an68921596


我早有类似想法,假如我有资格提意见,我一定会提议,对于拐卖人口的罪犯,应当严刑峻法。

包括拐卖妇女和儿童者,一律重判,没有特殊减轻情节的,应当死刑。

别说什么人道。

也别说什么慎用死刑!

最近这些年,我们也在仿效国外,慎用死刑,能不判死刑的就不判,这是体现人文精神。

然而,有些犯罪对普通人的危害太大了。

一个女人或孩子被拐卖,是极其残忍的罪行,在我看来,这比直接杀人还要恶劣,因为这种罪行,足以毁掉一个人的人生。

对拐卖犯罪的宽容,就是对所有女性和儿童的残忍。

在这个社会上,女性和儿童,由于体力的原因,成为弱者,但她们是每个家庭中不可缺少的。

她们是我们的妻子,姐妹,儿子,女儿。

保护她们不受伤害,是我们的责任。

(1)拐卖犯罪的成本太低。

现实中,拐卖妇女儿童者受到的惩罚,太低了,哪怕被判刑也很少有死刑。

只要这种情况继续,就一定有铤而走险者。

试想,一个人只要心够狠,敢违背自己的良心,他就可能做出拐卖的罪行,这种罪行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但惩罚较轻,这种罪行可能消失吗?

(2)对拐卖者的惩罚力度,不应低于故意杀人。

现实中,遭到拐卖的妇女儿童,常常是生不如死的,或者想死也死不了。

现代不是古代,社会发展到现在,应当更加注重对人的权力的保护。

女性的人身自由,性权力,儿童的健康成长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力,等同于她们的生命。

(3)对于突破人类道德极限的犯罪,绝不应姑息。

敢于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者,已经不能被看作是人,他们是全社会的敌人,他们对我们残忍,我们也应当残忍。

怎么对待这一类犯罪分子,都不过分!

判处他们死刑,当然也是应该的!

结束语——

拐卖犯罪者已经不是人,打击这类犯罪不能靠道德约束,假如我们用最严厉的手段,从肉体上直接消灭这些罪犯,就是对所有人的仁慈。


99随便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在我国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因此问题中所提的假设是不存在的。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拐卖儿童罪规定死刑能否减少此类犯罪发生的问题。首先,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的目的在于威慑犯罪分子,让人贩子不敢作案。但是多个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死刑对犯罪率的降低并不会起正面作用。以荷兰为例,荷兰在废除死刑前,很多人都认为犯罪率会急速上升,然而并不是,相反犯罪率还有下降。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逐渐废除死刑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其次,刑法讲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每一个人贩子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可能是不一样的。对于那些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难道我们不应该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吗?最后,如果只要犯拐卖儿童罪就判处死刑,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保护儿童。因为在现实中有很多人贩子拐卖儿童后幡然醒悟主动释放被拐卖儿童,或者为了减刑而自首的的案例。一旦规定只要犯拐卖儿童罪就判处死刑,那么就相当于把人贩子闭上了绝路,他们会不惜一切代价完成犯罪。为了不暴露自己的罪行,他们在关键时刻会毫不犹豫的杀掉被拐卖的儿童,以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

 综上,拐卖儿童者罪大恶极,理应受到严惩。但是一律靠死刑来减少甚至杜绝这种犯罪的发生,不仅没有理论和实践依据,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不利于保护被拐卖儿童的安全。仅靠死刑来减少此类犯罪并不是一个长远之计。减少此类犯罪,应该从改进社会管理方式上入手,构建多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大格局,今日头条和高德地图的失踪儿童信息推送,就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尝试。


榨汁小二郎


规定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会减少此类犯罪的发案率,但不可能完全杜绝,并且相应的也会增加解救被拐儿童的难度。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的刑法理论中最根本的问题之一,即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到底有多大。通常而言,我们认为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阻吓犯罪、限制改造以及警示教育。

阻吓犯罪,即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会让潜在犯罪者心存顾虑而不敢犯罪;限制改造,即通过对犯罪者施以刑罚限制他继续犯罪的可能;警示教育,则是对社会公众而言,通过抽象的刑罚规定及具体的刑罚案例来对公众进行教育,消除犯罪土壤。

规定拐卖儿童判处死刑,主要是体现刑罚犯罪预防功能的阻吓犯罪功能。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如果把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上升到一律死刑的高度,则潜在犯罪者就要认真考虑自己的犯罪是否值当的问题,肯定会有一部分的潜在犯罪者主动放弃犯罪想法,降低发案率。

然而,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说过,“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从实际案例上看,除了刑罚风险之外,拐卖儿童犯罪的经济成本并不高,别说100%的利润了,十倍百倍的利润都是有可能的。因此,单纯的提高刑罚力度(哪怕是提高到死刑),并不能完全消除该项犯罪的发生,总还是会有人铤而走险的

反过来说,把刑罚幅度提高到死刑,则犯罪分子将不再有配合解救被拐儿童的意愿,因为被拐儿童一旦被解救,即坐实了其犯有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意味着犯罪分子的人生宣告GG。而从现实案例上看,在绝大多数拐卖儿童案件中,只有犯罪分子才知道被拐儿童的最终下落(有些时候甚至连犯罪分子都不知道),若犯罪分子不愿配合,解救的难度将呈指数级上升。

综上,笔者认为,两害相权取其轻,相比起杀掉一个人渣而言,还是让一个被拐儿童回到父母的身边更有价值。


冷炎


如果将拐卖儿童者判处死刑,相应的事情肯定会大大减少,但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拐卖事件的发生。拐卖判处死刑的话,那么被拐儿童的价值肯定就会更大,对那些丧心病狂的人贩子来讲,利益面前啥事都敢干,他们会无惧死刑铤而走险的。

和处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相比,我感觉对买家加重处罚才是最根本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只要斩断买孩子的市场,那么必然会掐死人贩子的命脉,没人敢去买自然就不会有人去当人贩子。所以加大源头治理才是控制拐卖儿童的关键所在,和穷凶恶极的人贩子相比,买家多是普通老百姓,他们会惧怕法律的惩处。

在现实当中,有些买家因为和被拐儿童以家人的形式相处,特别是从孩子不懂事开始抱养的,他们长大后成了充满亲情的一家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会追究法律责任,买家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更为可悲的是,很多被拐儿童视买家如自己的父母,反倒会疏远与亲生父母的关系,这就给亲生父母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

我一直坚定的支持对拐卖的人贩人一律从重严判,参考法律的最高上限,而且绝不能允许任何减刑,他们不是在犯法,而是违背了人类的基本道德。


元芳有看法


如果真有拐卖儿童者判死刑的法律,人贩行为会减少那是必然的,但拐童案仍然不会杜绝。原因是买者不死,买卖交易市场依然存在,人贩依然有利可图,犯案就不会终止。


法律判处虽然加重了,但有的人经不起暴利所诱,不惜性命也会铤而走险。就如贩毒一样,明知会死依然犯案不止,原因就是吸毒者不死,买卖交易市场没有根除所致。

要想肃清人贩,就要买卖一刀斩!让买者也付出同等或更高的代价。“贼人难抓,买者难躲”,只要把收买者制服,清除掉销赃源,没了交易地,人贩行当自会消失。


另外:

就算人贩行当被消除了,我们的孩子依然不会很安全,只是婴幼儿会相对的安全而已。但童年孩子仍有被诱、拐、骗的风险。这种拐骗者要孩子就不是为卖钱了,而是用作人奴。他们得到小孩后,即将孩子弄残,为他去乞讨,或做其它赚钱工具。孩子一旦落到这种人的手里,就生不如死了,会被无尽的折磨,甚至直到死去而止。

这种人比人贩子更残忍,更无人性,他们的罪行更该诛!人间不应容留这种人,只要把这些人,以及人贩子都赶尽杀绝了,天下的孩子才会有真正的安全!。


子涛3699


对拐卖儿童者加大处罚力度,该判死刑的一律判决死刑,甚至该判无期徒刑的也判处死刑。这样做确实可以震慑犯罪,让一般的人不敢再拐骗、拐卖儿童。

法律本来就规定拐卖儿童者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以,并不存“如果法律规定拐卖儿童判处死刑”之说。既然法律已有规定了,那只是执行的问题,并无需再作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贩子非常气人,人们对人贩子都是恨之入骨,所以巴不得逮住所有的人贩子,一律都判处死刑。

这种为民除害的心情是好的,但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未免打击面太大了。对于那些情节轻微,或者是在刑法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人贩子,不适用判处死刑的就不能判处死刑。不过判处刑罚的时候应当罪加一等,对他们加重处罚,这样做可能效果会更好。

另外一点,之所以人贩子猖獗,就是因为有买方市场。而一般对于买主来说,都把买主当为受害者看待,所以对其处罚相对较轻。如果对于买主加大处罚力度,让人轻易不敢买卖人口,那么拐卖儿童的现象就会少之又少了。

这需要多方面治理,一味地要求对人贩子处以死刑,这也不一定能够彻底消灭人贩子。所以,做什么事都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综合治理才是最有效的。


法重情深


肯定会有效果啊!咱们设置死刑,一是因为这个人罪大恶极;二是此类事件对社会危害极大,需要给其他人以震慑力,用在人贩子身上是再合适不过了。大多数人对死还是很有恐惧感的,人贩子只要盯上你家孩子,你是很难防住的,除非你能把孩子捆在身上,但这明显不现实,你只要打个盹儿,搞不好人贩子就会趁虚而入。除非是让人贩子胆怯,他不敢偷孩子,因为他知道一旦事发,他这辈子就再也没机会了。有命挣,没命花的生意,你说谁会去干?纵容人贩子,就是对丢失儿童家庭的不公平,这些家长们这一生都会在痛苦中度过,谁来可怜可怜他们?人贩子死不足惜。


崔大乘


去过香港地区和西方国家,比如欧美,日本的人都知道,治安,秩序,都非常好。还有报道称:大陆游客在香港旅游,在大巴车上吃东西,被辱骂,很多人指责香港大巴车司机。这是因为大陆同胞对香港和欧美的违法犯罪处罚不了解,大巴车上,如果发现一只蟑螂,处罚五万元,一粒面包渣就可以让大巴司机损失惨重,你说他能不急眼吗?所以你看香港的大巴车非常干净。另外说香港没有假货,为什么?因为一旦发现售假,处罚相当严厉,几乎被剥夺一辈子的经商资格,违法成本太大。那么,回过头来审视拐卖儿童,违法成本和获得利益不成比例,所以前仆后继。如果拐卖儿童是死罪的话,不能说完全杜绝,但是至少可以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光靠防,收效甚微,所以我同意把拐卖儿童定为死罪。

朋友你认为呢?


老梁说苗


拐卖儿童的应该一律判处死刑,收买儿童的一律判处无期徒刑。

拐卖儿童不论情节不论多少,拐卖一个儿童一律判处死刑,收买一个儿童的一律判处无期徒刑,看谁还敢拐卖儿童、收买儿童!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

为什么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要一律判死刑,收买儿童的一律判无期徒刑呢?因为拐卖一个儿童,就已经犯了滔天大罪了,人是无价之宝,儿童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 一个人贩子只要贩卖一个儿童就侵犯了家庭的无价之宝,祖国的无价之宝,民族的无价之宝。这是不可饶恕的滔天大罪?还要看什么犯罪情节?拐卖一个儿童至少伤害三个家庭六个大人,使儿童的父母、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六个大人过着生不如死的地狱生活,这相当于给这六个大人判处了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法律还要看什么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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