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還能保住公職嗎?

「答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还能保住公职吗?

首先了解一下什麼是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答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还能保住公职吗?

事業單位的名稱以中心、會、所、站、大隊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銀監會、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二級局也為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分為參公事業單位以及普通事業單位。普通事業單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分為三類:

1、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3、以上兩類人員之外的普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不同及所判刑罰的不同,後果也不同,有的能保住公職,有的就會被開除公職了。

第一種情況: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則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也就是說這類人員,只要被判處刑罰,無論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還是管制、拘役都會被開除公職。

第二種情況: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首先了解一下什麼是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由上級機關任命的,稱之為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比如國有醫院的院長、副院長,是衛生局任命的;公立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是由教育局任命的。衛生局、教育局是行政機關,以上人員就屬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這類人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樣,只要被判處刑罰都會被開除公職的。

第三種情況:普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如果這類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這兩種刑罰的,則不必給予開除處分,給予撤職或者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如果是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刑罰的,則要被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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