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債務人的家裡去要帳,算不算非法入宅?

總桶4


欠債的人總是相似的,討債的人各有各不同。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就有太多欠債不還的人。沒錢還也還罷了,可相當多的人,天天在朋友圈曬各種吃喝玩樂,就是欠著一屁股債不給。討債的人無奈之下,只得採取各種辦法。雖說起訴是最合法的方式,但誰都知道,起訴既費精力,又費時間。所以,為了短平快,有的債權人就採取簡單粗暴的方式,其中,強行住在債務人家裡,同吃同住同睡,就是一種辦法。讓債務人生活不得安寧,只能給錢打發人。

四川明炬(龍泉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仁根表示:這種方法看似有效,實際上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不要說普通人沒有權力在不經主人允許的情況下進入別人家裡,就是司法機關要進入,也要依程序進行。

因為,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項最基本權利,神聖而不可侵犯。試想,住在家裡的隱私和自由都沒有了,那生活著還有什麼意義和價值?

如果強行進入別人家裡討債,就涉嫌侵犯別人住宅安寧權、侵犯公民個人隱私,輕則治安處罰,重則入刑。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專門規定有非法侵入住宅罪。搞大了,你就只能去蹲監。

所以,欠債不還的人固然可恨,但你也不能用同樣可恨的方式去以牙還牙。還是要回歸正常的法律渠道,哪怕費點心、花點時間,至少不會被人倒打一耙,把自己搞進去。但同時也奉勸欠債者,不要想著賴掉,一是賴不掉,二是,你失去 了誠信,你連在這個地球做一個正常人的機會都沒有了。


大狀曰


看到這個問題的第一反應是,要是換做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美國,被彪悍的房主一槍爆頭也說不定。其實,我國法律對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保護也是很拼噠

先舉個真實案例:

老李將一萬元借給了小周,借期滿後,怎麼催要小周也不還。有一天老李帶了人翻牆踢門闖入小周家,把屋裡的彩電冰箱燃氣灶床都給搬走了。


法院認定老李構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考慮由於債務關係且老李認罪悔罪,判了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啊,然而,債權債務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可以憑著欠條去法院起訴,如果直接破門而入,妨礙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侵犯的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這就進入到了刑法管轄範疇。

假如,你說你可以溫柔滴推門進去,和聲細語的勸說對方還錢,保證不打人不罵人,就是不還錢你不走,對方依然可以報警,雖然可能嚴重程度不到被判刑,《治安管理處罰法》裡有個表述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有可能會被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五百到一千。

要是對方欺人太甚呢,打了人不賠錢怎麼行啊?

再舉個案例:

王大的弟弟王二因為瑣事口角跟趙四打架,被趙四打成重傷,住院期間花費了鉅額醫藥費,為了逼迫趙四一家出錢看病,王大糾集了一群人把王二從醫院裡抬出來送到趙四家


趙四的父母上前阻止,但是王大將趙四家上鎖的大門和臥室門踢開,將王二放在了床上。村幹部勸也沒管用。趙四的父親老趙受了刺激,不久就死了。

最後法院認定王大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這個罪名依照刑法規定,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考慮本案中王大的行為事出有因,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王二作為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的被害人,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得到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王大的衝動使得他自己成為了另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

那如果不為錢呢,感情債呢

繼續舉案例:

劉大哥和孫小妹處了一段時間對象,孫小妹表示不想處了要分手。


劉大哥不同意,可是孫小妹不理他啊,電話也不接,敲門也不開,於是,劉大哥情急之下從一樓爬上四樓(劉大哥練攀巖的吧),從窗戶跳進了室內,辱罵毆打了孫小妹和孫小妹的父親孫老漢。(打女人老人實在太過分)

法院認定劉大哥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考慮到他之前還有前科劣跡,判了兩年兩個月。

只想說,好聚好散不行嗎……

綜上,入室有風險,討債需謹慎吶


阿歪歪且徐行


法律關於公民住宅保護規定: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

2014年4月下旬至5月24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多次到位於澠池縣某某小學北邊家屬樓某單元某樓某戶的姚某某家中,以向李某某要賬為由,在姚家中長時間停留和留宿,姚多次要求陳某某離開,陳某某拒不離開,並多次與姚某某發生爭吵。2014年5月25日晚,陳某某夥同黃某某(另案處理)、張某某(另案處理)再次到姚某某家中,並在姚家中飲酒滋事,期間陳某某與姚再次發生爭吵,姚電話報警後,出警民警到達姚家中,責令陳某某立即離開姚家,陳某某拒不離開,後出警民警將陳某某依法強制帶離姚家。澠池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非法侵入姚某某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曾發佈關於對非法強行闖入他人的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認定,一般以下行為,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汙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

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

總體來說,行為人即便是基於正當理由而未經允許進入他人住宅,但經責令退出而不退出的,除非具有違法阻卻事由,該行為已經造成了住宅居住人的居住安寧的破壞,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還將涉嫌刑事犯罪。


葉律師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指的是不請自來或雖請但拒不離開的行為。

看美劇,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一個經常看到的現象,即進入他人住宅時,一定得獲得主人的許可,主人得說“請進”方可進入,否則可能遭到q擊。當跟主人發生不愉快時,主人會說“請出去”,一般客人就會乖乖地出去了。如果不請自來或者拒不離開,即便沒有遭到q擊,也會受到法律嚴懲。在美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是重罪。美國對公民住宅的保護是很給力的。

在我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是犯罪行為。去人家裡要債,主人同意你進去的,自然不屬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如果是強行闖入或者雖然是同意進入但卻拒不離開的,就屬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時有這樣的事情:有債主賴在人家裡要債,或者送個七老八十的人進去賴著要債,還在主人家裡吃喝拉撒睡。這是犯罪行為,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像賴著不走還吃喝拉撒睡這種,應該從重處罰。

就遇到非法入侵住宅這種事情,主人如果有能力,可以拒絕其進入或已經進入的,可以強行驅趕,甚至不惜使用暴力,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如果自己沒有足夠的能力驅趕的,應該立即報警,並且要求警方依法辦案。如果警方或者檢察院沒有追究非法侵入人的刑事責任的,那就提刑事自訴,自己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要抱怨現實怎麼樣怎麼樣,該爭的就要爭。自己不爭,神鬼都不會幫你。再次提醒一下債主,要債要依法,別到時候債沒要到,自己先進了監獄。


律法人生


這個從嚴格意義上來講肯定是私闖民宅的!但是如果說碰上一些不肯還錢的人確實沒有辦法不得已而為之,但是我們要講究方式方法,有些人上門去收賬一下子帶一幫人去別人家裡,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



對於上門討債其實很多人也是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出此下策,但是我們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進門後先要道明來意,不要一進門就大吵大鬧!這樣容易給欠債人找來藉口,而且登門收債一進門就把事情鬧僵的話對後面的事情更不好搞!

對於收債來說的確很頭痛,如果你不狠一點呢對方不給錢,你狠一點或者帶點人去欠債人家裡又或者有暴力行為呢又會說你暴力催收!這事兒真心不好辦,按照樓主提出的這個問題去收債的話這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你完全可以住欠債人的家裡,住進去都沒關係,但是要不吵不鬧的!還得讓他們管飯,這是民間的做法!我的目的很簡單,就是讓你還錢!即使欠債人報警這事兒也無濟於事,警方不會把你拘留的,畢竟你是去上門收債,不是去鬧事的,即使報警了警方也只能讓你們私底下協商,警方不會帶走人的!這屬於民事糾紛

但是對於這種老賴一定要有方法,比方說對方找你借錢要寫拮据,這樣對方想賴也賴不掉,你去負債人家裡後就算他報警也不用擔心,你把拮据拿出來給警方看,警方看到後只能進行一個協調處理,也就是說欠債方也會明白,這事兒報警是沒用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事情

我們去上門收這個債那也就說明這個人已經沒有信譽度了才會選擇上門收債,但是在收債的前提要把自己保護好,本來把錢借出去對方不肯還,借錢人就已經是受害者了,如果到欠債人家裡一通亂鬧,或者打砸又或者是帶領一幫人去別人家裡的話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別到時候羊肉吃不到,還惹了一身騷,這個很沒必要,但是我可以一個人去!就去你家裡住著,我也不吵不鬧,更不會砸你家的東西!這樣子絕不會把自己給陷進去的!有些人帶著一幫人直接衝進欠債人的家裡,更為嚴重的是:甚至有些人會限制欠債人的人身自由,這樣子的話完全構成了非法拘禁的罪名了,如果負債人這時候選擇報警的話那麼這幫收債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上門催收一定要注意方法,以免到時候後悔莫及,就去欠債人家裡住著,我就不走,不吵也不鬧,什麼時候給錢了我就走,這是明智的選擇還有一種方法也是可行的,拿個擴音器,在負債人家的樓下喊話,幾口幾號門牌的住戶,你欠誰誰誰多少錢,請及時歸還,這個方法也可以的,但是隻適合白天,晚上萬萬不可以這樣子做,否則還有人投訴你擾民!!而且這樣子做的話整個小區都知道哪一戶人家不講信用!欠債不還。這個方法也可以去試一試哦!說不定效果還很好的!!!


雲山耕田人


因為不少達人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本不打算回答的,但是出於職業,還是要說幾句。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都有明確規範,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違法犯罪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侵入他人住宅討債的情況,公安機關一線民警遇到的最多,尤其春節期間此類警情佔了較大的比例,如果依法處罰幾起,大力宣傳,形成導向,此類警情會大幅減少。但是真正處罰的很少,每年春節期間,以要債為藉口到債務人家裡糾纏的依然不少。報警人往往對公安機關意見很大,這是為什麼?

首先,上門要債是不是“非法”的?

一般認為“行為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違法犯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這裡有兩個關鍵詞,即“強行闖入”和“無故拒不退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首先要看是否“非法”,目前,對於進宅討債是否屬於“非法”還沒有權威的解釋,很多人都是主動開門將討債人放進家裡來的,談不上“強行闖入”;上門討債行為本身說“無故”也勉強,不少人上門討債也屬於“迫不得已”。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矛盾與其他矛盾糾紛不同,是非比較單一,而且“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僅符合情理,相互間協商履行民事義務也符合民法理。

其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什麼樣的犯罪?

法學界對該違法犯罪行為有三種說法,第一種是行為犯,即只要未經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或進入住宅拒不退出的即視為違法犯罪,這顯然是受到了美國相關法律的影響;第二種是繼續犯,即行為人從侵入時起到退出時止,對住宅安寧侵害處於繼續之中;第三種是結果犯,即進入他人住宅確實影響了住宅的安寧,這個主要以侵入他人住宅的時間、行為等來認定。這些爭議並沒有統一的說法,操作起來並不簡單。

第三,什麼樣的侵入方式才叫“非法”?

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上述這些行為無疑應該認定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這樣的情況現實中很少見。即便發生了這樣的事,沒有其他行為,是否給予如行政拘留的治安處罰、追究刑事責任也很難說。從社會效果來說,在法院都面臨執行難的背景下,一味處罰上門討債人,似乎也會助長老賴的習氣。

沒有認真思考,錯誤難免,請批評指正!


斷牙虎110


去債務人的家裡去要賬,算不算非法入宅?


這個從嚴格意義上來講肯定是私闖民宅的!但是如果說碰上一些不肯還錢的人確實沒有辦法不得已而為之,但是我們要講究方式方法,有些人上門去收賬一下子帶一幫人去別人家裡,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對於上門討債其實很多人也是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出此下策,但是我們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進門後先要道明來意,不要一進門就大吵大鬧!這樣容易給欠債人找來藉口,而且登門收債一進門就把事情鬧僵的話對後面的事情更不好搞!對於收債來說的確很頭痛,如果你不狠一點呢對方不給錢,你狠一點或者帶點人去欠債人家裡又或者有暴力行為呢又會說你暴力催收!這事兒真心不好辦,按照樓主提出的這個問題去收債的話這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你完全可以住欠債人的家裡,住進去都沒關係,但是要不吵不鬧的!還得讓他們管飯,這是民間的做法!我的目的很簡單,就是讓你還錢!即使欠債人報警這事兒也無濟於事,警方不會把你拘留的,畢竟你是去上門收債,不是去鬧事的,即使報警了警方也只能讓你們私底下協商,警方不會帶走人的!這屬於民事糾紛但是對於這種老賴一定要有方法,比方說對方找你借錢要寫拮据,這樣對方想賴也賴不掉,你去負債人家裡後就算他報警也不用擔心,你把拮据拿出來給警方看,警方看到後只能進行一個協調處理,也就是說欠債方也會明白,這事兒報警是沒用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事情我們去上門收這個債那也就說明這個人已經沒有信譽度了才會選擇上門收債,但是在收債的前提要把自己保護好,本來把錢借出去對方不肯還,借錢人就已經是受害者了,如果到欠債人家裡一通亂鬧,或者打砸又或者是帶領一幫人去別人家裡的話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別到時候羊肉吃不到,還惹了一身騷,這個很沒必要,但是我可以一個人去!就去你家裡住著,我也不吵不鬧,更不會砸你家的東西!這樣子絕不會把自己給陷進去的!有些人帶著一幫人直接衝進欠債人的家裡,更為嚴重的是:甚至有些人會限制欠債人的人身自由,這樣子的話完全構成了非法拘禁的罪名了,如果負債人這時候選擇報警的話那麼這幫收債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上門催收一定要注意方法,以免到時候後悔莫及,就去欠債人家裡住著,我就不走,不吵也不鬧,什麼時候給錢了我就走,這是明智的選擇還有一種方法也是可行的,拿個擴音器,在負債人家的樓下喊話,幾口幾號門牌的住戶,你欠誰誰誰多少錢,請及時歸還,這個方法也可以的,但是隻適合白天,晚上萬萬不可以這樣子做,否則還有人投訴你擾民!!而且這樣子做的話整個小區都知道哪一戶人家不講信用!欠債不還。這個方法也可以去試一試哦!說不定效果還很好的!!!


    昨日重現如夢初醒


    法海一粟觀點:到債務人家裡要賬,可能會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1、法律規定。根據刑法規定,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到債務人家裡要賬,是一個有風險的行為。到債務人家裡要賬,這本來是一個正常的行為。道理也很簡單,我向你要賬,我總不能在大路上問你要賬。問題量,我在大路上,也遇不見你啊。不到你家裡,怎麼能夠找到你呢?所以,到債務人的家裡要賬,應當沒有問題。但是,問題是,到債務人家裡要賬,會對其家庭安寧的生活、家庭成員的安全造成影響,有時候,這個影響還非常巨大。因此,如果要賬人進入債務人的家庭後,債務人明確要求要賬人退出其住宅,而要賬人拒不退出的,要賬人就可能會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3、也許有人說,我到債務人家裡要賬難道不行?法海一粟告訴你,不是不行,而是要注意方法,或者還要過火。客觀而言,這個度很難掌握。法律保護債權人合法債權,也保護債務人的住宅安寧。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住宅安寧比債權實現更為重要。再說,法律已經為債權人提供的司法途徑,債權人為什麼不向法院起訴,而非要到債務人的家裡要賬呢?

    4、上門要賬,實際上是一種自力救濟的方法。

    我國法律對自力救濟沒有規定。自力救濟的方法,有時會非常有用,但是,自力救濟又往往會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這是一把雙刃劍,利弊共存。因此,是否在法律上明確作出自力救濟的規定,需要立法者予以權衡。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去債務人的家裡要賬,算不算非法侵入私人住宅?如經債務人允許,則不構非法侵入私人住宅,如債務人反對,則構非法侵入私人住宅.現實生活中,因民事糾紛,或其他糾紛等產生矛盾,經常會出現非法侵入住宅的現象。有的出於報復,有的出於"討說法"等等情形.

    什麼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我國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情節是否嚴重。即只有對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以犯罪論處。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已有網友舉例說明,在此我不重複.

    但有必要提示債權人,當遇到債務人躲債賴賬時,既便去債務人家裡也一定要先尊得債務人同意,切勿衝動做違法的事,更不能強行闖入,否則,一旦債務人報警或留有證據恐怕債權人會得不償失.建議債權人遇到債務人賴賬時,通過人民調解組織或人民法院等合法有效途徑維權.如涉嫌犯罪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哥調解室


    去債務人的家裡去要賬,算不算非法入宅?

    答案是肯定的,就是非法入宅!

    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並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機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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