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空置房業主究竟該不該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

「律師說法」空置房業主究竟該不該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

【導語】

業主向物業交納物業服務費乃天經地義,這也是業主的法定義務。可就在近幾天,筆者處理了一起業主和物業因空置房交費而引發的矛盾。何謂空置房呢?空置房是房地產市場上的專用名詞,嚴格概念上是指房屋竣工一年之後沒有實現銷售的房子,通俗地說就是指市場上賣不出去的房子,或者長期積壓在公司或個人手中的多套、長期無法變現的空置房產或“債權房”等,其中又以商品房的尾盤為主。那麼,這樣的空置房究竟該不該交物業管理費?前期空置物業管理費能不能減免?對於很多的目前可能無法入住的業主來說是很頭疼的事,今天許小軍律師將這個案例與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律師說法」空置房業主究竟該不該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

業主:沒有享受服務,就不應該交納物業費

“我沒住在裡面,也沒有享受到任何物業服務,但卻要向物業公司交納高額的物業費,這太不公平了!”衡陽市某成熟小區業主秦女士告訴許小軍律師,她的房子是 2014年購買的現房,當即就拿到鑰匙後一直空關著,沒有裝修也沒有住過一天,最近她準備將房子賣出去,但是在辦理交接手續的時候才發現,自己欠了三年的物業費,總共6000多元,這讓她心裡很不甘心。“一天都沒有享受過物業,憑什麼要我交那麼多物業費啊!”秦女士說。

物業:空置房收費業主存在認識偏差

“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從正式通知交房的時候,物業費就要開始交納,業主認為自己的房屋空置,沒有享受到我們的服務,就認為不應該交費,這是理解有誤區,雖然業主沒入住,但是物業對於小區的日常管理都存在,我們物業服務的是整個小區,不是服務某一個業主,物業所有的人員配備,都是面對所有業主,所以應當交費。

律師:空置房也要交物業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可見,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物權法》還規定,“業主對共有部分,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即無論業主住不住,業主都要出錢來維護小區共有部分。許小軍又說,物業服務工作不是房主的屋內管理,而是整個小區的環境打掃、日常清潔、綠化養護等等,這樣不僅保證了業主居住、生活的質量,還保證房子的保值和增值的外圍環境,這些與業主是否入住沒有關係的。(文/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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