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縣趙城鎮後溝村「古代水例碑」考略-作者:高玉柱

後溝村“古代水例碑”考略

洪洞縣趙城鎮後溝村上世紀90年代初,在玄帝宮遺址修建蓄水窯時,發現兩通水例碑。一通是明朝萬曆四十八年(1620年)鐫刻,另一通則是此後222年的清朝道光22年(1842年)鐫刻,兩塊碑雖然相隔這麼多年,但敘述的則都是有關後溝泉水澆地的事。第一塊碑碑版殘高48釐米、寬65釐米。

碑銘是“後溝莊水例碑記”(注:後溝莊明清時屬趙城縣西鄉仇池裡管轄,解放後改為後溝村)。碑記論述水對農業的重要性:“夫田禾之賴以澆灌者,惟水而利之。”緊接著講述了以前用水中存在的問題“近因奸頑者欺善良,強暴者凌懦弱,數年來不惟不能享水之利,反而且受水之害矣”。可見當時因澆地用水,產生了不少矛盾,使用水人受了水之害。

為解決地多水小,不能滿足澆灌用水之矛盾,村人共議按徵收銀兩水地數117畝,按時間用水的辦法,把地分為上中下三節,28日一調。上節地離泉源近,每日夜派定澆地5畝(共六日夜),中節每日夜派定澆地4、5畝(共十日夜)。下節離泉源較遠,每日夜派定澆地3、5畝(共十二晝夜)。這樣一改過去按夾口澆地,變為按時間澆地,不但解決了水小地多水源不足的矛盾,而且解決了多少年來爭水霸水的糾紛,實在是一個好辦法。由於這個辦法適合大家的需要,一直沿用到1957年的高級合作化時期。

清朝道光22年(1842年)鐫刻“後溝渠重立水例碑序”碑一通。青石質,圓首。碑版高113釐米,寬55釐米。額題“永誌不忘”四字。碑記重申了“此規相沿已久,不容或紊。”碑中講述嘉慶13年(1808年)仇池村人“張其麟越水盜灌”;道光21年(1841年)仇池村人“馬敬業挖去賴水”等事件,均因有此水規,經告發當時的縣太爺均按水規斷定“伊等不得以南河裡之名爭水,不許圖賴”。由於萬曆年間水規定的好,切合實際,所以多年來不但按此規澆地,同時用此規解決了不少糾紛,使農民大受其益,並且一直沿用至今,還在繼續使用。由於按時間用水,超過時間別人就把水接走了。這樣促使人們把自己的地畦儘量弄得小些,地收拾得儘量平些,想辦法省水些,所以這個只有不到3秒升的泉水每28天可澆地約200畝(後來人們逐漸擴大了水澆地叫三類地,餘水可澆,但不分配有澆地時間)。

話又得說回來,這個澆地的規則,沿用了300多年,直到50年高級社成立後,土地歸了集體,生產隊專門派了兩個社員澆地就不受這個規矩限制了。可是到了70年代包產到戶後,地成了社員承包,澆地的矛盾有突出了。怎麼澆地更有效呢?村幹部和村民自然而然地想起了按時間澆地的規矩,於是村裡規定每口人澆地一個小時(因為地是按人口分的),全村700餘口人,一個月正好可以輪流澆地一次,這樣高級社廢棄的老規矩又重新發揮了作用,沿用至今天,可見這個水規的無限生命力。由此聯想,如果我們的霍泉,七一渠、五一渠等大大小小的渠道,都能按時間用水,那該能節省多少水,多澆多少地,又可緩解多大缺水的矛盾呢?後溝村水例碑的發現,是為我國研究“水利管理”提供了十分珍貴的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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