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的早期、中期和晚期,都要怎麼應對?

導讀:小品裡面的一句話對於徵收維權領域而言頗值得玩味:這東西發現就是晚期!的確,實踐中當被徵收人心急火燎地來諮詢律師時,往往已經到了“病入膏肓”的徵收晚期階段了,對於維權更佳有利的早期、中期早就溜過去了。被徵收人怎樣才能抓住早期、中期的時機,及早行動避免不利局面出現呢?

徵收的早期、中期和晚期,都要怎麼應對?

一、維權早期:要找準徵收項目的啟動標誌

俗話說“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這句老話對徵收雙方同樣適用。然而問題在於,很多被徵收人根本搞不清一個合法的徵收項目是從何時、以何種形式正式拉開帷幕的。這往往導致了被徵收人一早就“輸在了起跑線上”。事實上,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絕不是一個項目的最初步驟。在徵收公告作出前,至少有以下程序值得關注:

1、房屋徵收範圍確定的“暫停公告”;

2、建設項目的立項、規劃;

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4、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舉行聽證。

實踐中,“暫停公告”發出後就會對片區內的被徵收人的實際利益產生直接影響,廣大被徵收人就需要意識到自己已然進入了徵收的浪潮之中。對於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而言,需要關注的則是自然資源部在多份規範性文件中所指出的“告知、確認、聽證”的“批前”程序。其中最先出現的,叫“擬徵地公告”或“徵地告知書”。它具有和前述“暫停公告”類似的功能,能夠將待徵收範圍內土地上的權屬變動暫停下來,同時也會涵蓋未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核心內容。對於老百姓而言,這是極為重要的確保自己“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程序,務必要引起高度重視。

二、維權中期:要重視“中間環節”的應對與應變

所謂“中間環節”,指的是徵地拆遷項目啟動之後,決定性的法律文件作出之前的那些程序性步驟。這些步驟或許並不會直接導致被徵收人的權利減損,但卻具有“積少成多”“量變引發質變”的可能。被徵收人至少要注意以下問題的應對:

1、對於房屋徵收決定是否進行復議、訴訟?

2、調查、確認中遭遇“被違建”是否進行了有效的應對?

3、是否參與選擇了評估機構?是否配合並監督了評估人員的入戶調查?是否收到了合法有效的分戶評估報告並做了細緻的分析?是否對評估報告意見申請複核或專家委員會鑑定?

4、是否正確應對了“預簽約”“獎勵金”“上門做思想工作”甚至個別株連式逼遷、騷擾等情形。

三、維權晚期:決定性環節須果斷決定

在徵地拆遷領域中,能夠直接決定被徵收人補償權益的決定性環節有4個:(1)簽訂徵收補償協議;(2)針對徵收補償決定提起復議或訴訟;(3)針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提起訴訟;(4)針對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決定)提起訴訟。

如果你經過協商談判完成了第1項,那麼後面3項通常就與你無關了。也正因此,協議上的陷阱是最多的,被拆遷人需要小心避開。如果被拆遷人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呢,後3項文書就可能會降臨到你的頭上。見到他們,堅決要在起訴期限內(一般是6個月的時間內)起訴。在這裡我們需要注意,被徵收人儘量不要自行參與庭審,因為被告一方是有律師的,普通的被徵收人很容易在這種孤身奮戰的情況下陷入被動,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代理是更為穩妥的選擇。

在這裡還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上述三項文件的救濟期限,一點錯過期限,被徵收人的房屋、土地隨時面臨被合法強拆、強徵的可能,再想挽回困難就很大了。

早發現,早取證,早委託,早維權,儘量不把問題拖到晚期,才是更好的應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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