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中勞動關係是否成立問題

1,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是屬於代理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第一、在報酬上,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所做的業務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約定數額的工資數額,該佣金也不受國家最低工資的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第二,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之間是書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代理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

2,出租車汽車司機和出租汽車公司之間的糾紛是否屬於勞動關係

屬於勞動關係的。現實中出租車司機和出租汽車公司之間有兩種情形:一、出租車是司機自有,掛靠在出租汽車公司,繳納一定的管理費,以公司的名義運營。二,出租車是公司所有,公司招聘員工承包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04年11月14日《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租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順出租汽車企業與司機的勞動關係,切實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出租汽車企業必須與司機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司機解釋合同的主要條款,切實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從管理者的視角分析,出租汽車企業與出租汽車司機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另外出租汽車司機在經濟上具有從屬關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即在掛靠的情況下,應以勞動關係對待。

3、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所形成的關係都應該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對於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後者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並且能夠享有養老保險待遇,但是卻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的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均不能夠認定為勞務關係,而是應該認定為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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