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问题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是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第一、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数额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最低工资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第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之间是书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出租车汽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属于劳动关系的。现实中出租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有两种情形:一、出租车是司机自有,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以公司的名义运营。二,出租车是公司所有,公司招聘员工承包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11月1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从管理者的视角分析,出租汽车企业与出租汽车司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外出租汽车司机在经济上具有从属关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即在挂靠的情况下,应以劳动关系对待。

3、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所形成的关系都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后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且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却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均不能够认定为劳务关系,而是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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