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税务师须知: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三大”风险点

(一)企业少记预收房款,隐瞒销售收入

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企业之间的信息不透明与不对称是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成为税收征管的关键点。目前,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普遍不强,没有把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当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要表现在:1.采取以房抵债,且未按同期市场价格执行;预收账款收入不及时申报,存在自行延期申报和延压税款的行为;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滞后等。2.延迟办理竣工决算,延迟结转收入。3.利用房地产成本费用项目多、构成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虚列成本费用。4.利用企业经营规模大、跨区域经营的特点,将利润在关联企业间转移。5.财务核算欠规范,白条入账、假票入账等现象普遍,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较为随意。6.其他手段,如超规划私建、违建开发产品及附属设施,销售时不使用正规发票,用内部收据隐匿收入,故意错列会计科目不记收入等。因此,如何更为全面地获取房地产企业的有效信息、对房地产企业营收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管理成为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

(二) 发票审核管理不严格,缺乏有效监控手段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主要采用“以票控税”的手段,但是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导致一些零散税收难征收。目前房地产企业发票使用情况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房地产业纳税人发票领用率较低,转借发票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房地产企业进项发票取得困难,上游砖瓦、砂石等建材产品购进过程中,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非常常见,代开发票多、假票多、白条入账多,发票金额较大,虚增了成本。这既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给纳税人财务核算造成极大困难,同时也增加了税收风险。三是发票开具错误,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以及“已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票补开票”没有按照规定开具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三)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足

房地产行业经营环节众多、管理部门众多,在对房地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链条中,税务部门处于监管的最末端,前期的立项、审批、征地、开工、预售等信息分别由发改委、城建、房管和银行等多个部门掌握,但由于目前对房地产业社会化综合协调管理的水平尚处于较低层次,税务与房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不畅,不能做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换,造成涉税信息来源单一、滞后、信息不全、可信度低等问题,导致企业实际售房情况申报不及时,往往等开具发票时才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滞后。税务部门通常只能局限于房地产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上反映的情况,很难查实和掌握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进度等实际经营状况,信息孤岛依然存在,严重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

准税务师须知: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三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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