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寧一「老賴」有車有房 還款後仍被判刑

7月30日下午,射洪縣人民法院在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執行人高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

據悉,該案系決戰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以來,射洪縣人民法院判處的首例拒執犯罪。

四川遂寧一“老賴”有車有房 還款後仍被判刑

庭審現場

男子有車有房有存款

借款15萬元多年拒不償還

事情還得從6年前說起。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高某某在何某某處共借款150000元。還款期限屆滿後,高某某並未按期償還借款,迫於無奈,何某某遂向射洪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7年4月25日,經法院審理,判決由高某某於判決生效十日內償還何某某借款本金15萬及其利息。判決生效後,高某某藐視法律,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年9月12日,何某某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後,射洪縣人民法院依法向高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高某某收到後,不僅沒有主動還款反而轉移財產。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明高某某在浦發銀行瀋陽分行開設有賬號並曾有流水38萬餘元(實際控制存款32299.7元),同時查明其名下登記有起亞牌K31型越野汽車一輛、在瀋陽市及射洪縣各有住房一套。有車、有房、還有鉅額存款,高某某明顯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

隨後,射洪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多次與高某某聯繫並責令其履行義務,但其一再推諉,千方百計躲避執行,還謊稱已經和申請人達成和解。

“老賴”被追究刑責認“慫”

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鑑於高某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行為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經研究討論,射洪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28日依法將其移送射洪縣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

射洪縣公安局受理後,於2018年5月10日對高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立案偵查,最終高某某迫於追究刑事犯罪的強大威懾,徹底心虛害怕了,迅速委託他人到法院履行餘下案款136090元,並於7月3日到射洪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該案中,被執行人高某某雖然已經履行完畢所有義務,但其拒執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射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依法應承擔與其罪刑相適應的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是自首,且在判決宣告前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依法可酌情從寬處理。射洪縣人民法院當庭作出宣判,判決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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