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那些觉得高俊芳不应该判处死刑的人?

十八140137888


一部分人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公安机关批捕文书制造劣药罪的罪名、还未造成死亡不应该判死刑!请注意,调查组还在持续深入的进行调查,企业更深层次的犯罪事实在逐步浮现,最终检察院以什么罪名起诉高俊芳还不确定?建议以危害公众安全罪起诉!因为问题疫苗患者随着时间的增长,不排除出现死亡以及重度伤残的情况,完全已经达到死刑的量刑标准!

疫苗非常特殊,涉及到国民的身体健康,所以长生事件一出,老百姓愤怒完全可以理解!本来接种疫苗是预防重大疾病控制的护身符,是保证人生命健康的有力保证!避免出现过去曾经出现的大面积疫情!像天花,乙肝!谁知道接种长生疫苗不但不能起到产生抗体进而保护自己的作用,反而有可能伤害到人的健康!而且都是儿童!家庭的未来,父母的心头肉!怎么能挣这种钱呢?我内心强烈支持死刑!





星空璀璨夺目520


99随便语:有人觉得民意不可凌驾法律,但法律何尝不是一种民意的体现?

高俊芳涉嫌罪名,生产,销售劣药罪。

有人觉得高俊芳不应当被判死刑,大约是觉得,目前高俊芳所涉及到的罪名,即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幅度,哪怕顶格也不过无期徒刑。


既然刑法如此规定,那么就不应当让民意影响法律。

民意到底是什么?

民意和法律到底是什么关系?

有人认为,民意是一种片面情绪的发泄,只论对与错,不问错误的严重程度,也就是单方面评判事物,对的就一定全部对,错的就必须全部错。

或许有这种情况的民意,但必须说明,真正的民意不是这样的。

真正的民意,是朴素的善恶观、道德观,在此基础上,绝大多数民众选择了一种立场,并守住这一立场,甚至为之呐喊助威。

第一,高俊芳为何站在民意的对立面。

民意与民意是不同的,生活中至少存在两种民意。

我来举个例子。

前段时间,有个青年在公交车上,恶意殴打一名小学生,新闻出现后,绝大多数网友,居然一边倒地认为,青年打得好打得对,那被打的小学生是活该被打。

这就叫“片面情绪的发泄”。

很显然,这种民意的出现,是由于很多人不喜欢“熊孩子”,正所谓爱屋及乌,由于不喜欢熊孩子,就把憎恶的情绪,转嫁在被打小学生的身上。

但高俊芳疫苗事件,是不是这种情况呢?

不是的!

疫苗关系到无数孩子的安全与健康,关系到全社会千千万万的家庭,高俊芳利益集团所做的事情,是应当被全社会唾弃的事。

在这种情况下,民意认为“高俊芳应当被判死刑”,就是一种朴素的善恶观、道德观的表现。

第二,法律也应当考虑民意。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从其定义来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

我认为,当社会上绝大多数民众,在冷静思考情况下,对一件事作出判断的时候,就应当代表“全体国民的意志”。

法律应当为全社会服务。

法律应当为全体国民服务。

法律保护的,应当是“人”这个群体,而不是群体中某个特殊的个体,对于违反社会基本道德,站在全社会对立面上的某些个人,就应当以最严厉的刑罚,处理他们。

第三,高俊芳严重触犯民意,应给予最严厉的处罚。

究其根本,刑法就是一种报复!

有人说刑法在于“治病救人”,并强调“救人”的一面,弱化“治病”的另一面,从这一点上考虑,对所有罪犯,都应当给他改正的机会。

但我说不对!

有的罪犯可以得到原谅,有的罪犯就不能被原谅!

高俊芳所做的事,已经触犯广大人民群众的底线,她这个人代表的就是恶,假如对她网开一面,看似仁慈,却伤了群众的心。

结束语:假如你认为,高俊芳不应当被判死刑,看似你很仁慈,但对于全社会而言,你就是残忍。


99随便


疫苗是一种预防性的特殊药品,此次的长生假疫苗事件让公众突然有了一种莫名的恐惧感与危机感,犹如突然出现了一个巨大的漩涡,无人能够置身事外!

作为假疫苗的始作俑者,长生生物的董事长高俊芳恐怕难辞其咎。不可否认,这个女人确实拥有着不凡的能力与手段,她在短短数年间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将长生生物由一家普通的医药公司发展成业界巨头、上市企业,换做是普通人根本做不到。

高俊芳身居高位的同时也代表着其肩负的社会责任,“为商诚信不欺”此乃从商者应当具备的基本道德。然而,快速的发迹之路显然早已让高俊芳的内心膨胀不堪,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她的带领之下长生生物的造假之路越走越长、越走越远,已经完全偏离了正轨。

我们知道疫苗其受众上至年逾耄耋之老者,下至嗷嗷待哺之婴儿,都是最为普通的民众。长生生物所由于其在行业中所占据的优势地位,因而生产的的问题疫苗所涉品种众多、数量惊人。

那些无效亦或是有害的问题疫苗除却少数被相关部门查扣以外,绝大多数早已经被世人所使用,这也就意味着凡是使用过长生疫苗的家庭都将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生活在恐慌之中。

除却恐慌,公众内心的愤怒也同样高涨到了极点。这种愤怒不仅是源于长生的造假行为,还源于高俊芳儿媳的高调炫富,源于高俊芳本人用钱摆平一切的张狂之语。

一个喝着人血吃着人肉的魔鬼世人当然不能容忍它的存在,于是乎网络上的多数人都认为高俊芳应当被判处死刑。

比起支持死刑的多数人外,也有少数人否定了死刑。请注意,在这里我用了否定一词,而不是反对。

否定死刑的言论其实是源于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这是理性思维下作出的判断。

高俊芳所涉嫌的罪名仅仅是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刑法》之规定,该罪的最高刑罚亦不过只是无期徒刑。所以,否定死刑者的言论并没有任何错误。

在我看来,当前讨论高俊芳是否获得死刑其实并无实际意义,毕竟舆论的谴责无法代替法律的审判。与其如此,倒不如睁大双眼时刻关注着该案的后续进展,我相信正义永远是不会迟到的!



通城丹妹


高俊芳早在7月中旬以前,国内民众有几人知道她是长生集团董事长?随着长生狂犬病假疫苗和25万支百白破疫苗不合格的事件持续发酵,高俊芳成为国内众人皆知的疫苗制假者,她就是危害全国千千万万孩子健康安全始作俑者,面对这样的黑心企业家,人们纷纷要求严惩高俊芳,有些人主张判处高俊芳死刑,有些人认为高俊芳不甚于判死刑,那么这些人是怎样认为的呢?

主张判处高俊芳死刑的人,认为高俊芳已经不是初犯,这是第二次发现造假,是明知故犯,第一次是2017年10月下旬被药监局抽查发现存在25万支百白破疫苗不合格,可是长生生物公司不但没有封存、召回、整改和停产,反而肆无忌惮继续再运作。第二次是今年7月中间被药监总局飞行检查(突击检查)又存在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意思就是说狂犬病疫苗是假疫苗,而明面上的生产记录符合GMP认证要求,还好被及时检查封存,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高俊芳不是初犯,初犯可以原谅,可她存在第二次造假,是明知故犯,应重罚,她构成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的公共安全罪,有故意、间接杀人的动向,这样的人如果不判处死罪,难平民愤。

主张判处高俊芳无期徒刑的人认为高俊芳虽然两次制造假疫苗,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百白破不合格品致人死亡的事件,不足以判处死刑,最多判个无期徒刑。

不管判处高俊芳死刑、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都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我国是法治国家,判罪有法可依,不能以民众舆论定罪。如果以民众舆论定罪,几乎所有人希望给高俊芳判个死罪,她虽然不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她制造假疫苗的作为就是杀人不见血,这样的人如果不严惩,今后的食品药品真的人令担忧。惟有杀一儆白才能震慑那些正在制造、正准备制造假食品、假药品的人。



舞动人生124


笔者认为,目前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前提。

长生生物疫苗事件罔顾他人健康,引发众怒,很多人士呼吁严惩,对高淑芳判处死刑,这是一种情感上的宣泄,并不代表法律的真实。

高淑芳虽然行为可耻,但量刑上必须有法律条文可依,不能信口开河,情感不能代替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死刑可能性是很小的。最多就是无期徒刑。如何认定危害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从目前报道看,并没有造成致人死亡案列,要处以很重的刑罚可能并不现实,。


杜坤维


这个问题,我认为只是每个人看待事情的角度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而已,而真的不希望高俊芳判死刑的人,绝对是少之又少的。

其实,把高俊芳判死刑,真的是一个很不妥善的处理方法,但是对于吃瓜群众来讲,却是在短时间内,可以得到极大的快感。但是,我们心里都清楚,真的想判高俊芳死刑,几率是很小的。

首先,这个是有先例的,就前几天,她的老前辈,被判无期徒刑的奶粉的董事长,竟然在十年之内三次减刑,按照这种节奏,再过几年就可以出狱了。所以说,只要人没死,什么都是假的。

我们还是希望判她死刑吧,不然以后还会出现类似的事件的!

谢谢








燕子吃小鱼


疫苗事件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人们对于长春长生疫苗的议论从未停止,高俊芳处于风口浪尖,很多人说高俊芳应该判死刑,而也有人说高俊芳不应该判处死刑,当然大多数人都是支持判定死刑的,只有一部分人认为不应该判定,那么依据来源于哪里,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1.“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 ”


长春长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当年高俊芳还是财务处的处长,后因长春长生占有一半的股权,所以说在1992年的8月,高俊芳成为长生副总经理,两年后身兼两职,即副总经理和董事长,最后发展成了企业的龙头,这和她的运作能力是分不开的,不认为高俊芳判处死刑的人,他们认为长春长生,发生问题疫苗前,还是比较中规中矩的,就行业贡献来分析,是不应该判处死刑的,当然这只是我猜测群众的想法,不能做为主导。




2.法律依据



认为不应该判处死刑的人,还有一条硬性规定,那就是刑法的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对人身体健康构成危害或者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有的人认为,没达到成死刑的判定的标准。

3.“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很多人关心这件事情,最后的途径必然是法律程序,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说高俊芳是否判处死刑,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来判断的,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法律一定是公正的,公开的,严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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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百晓生l


认为高俊芳不应判处死刑的人主要有三类。

一是认为舆论不能影响司法的绝对公正性。如果建立在客观公平公正基础上判处死刑,而不是受舆论引导,这部分人也会接受并认可结果。

二是认为死刑应当废除,死刑侵犯了人的生命权,作为人类的根本人权。杀人犯意味着侵犯了人权,而再将杀人犯判处死刑,意味着再次侵犯了人权。这方面很复杂,感兴趣的可以看后面笔者详细的解释。

三是认为舆论对于最终审判结果会有影响,有一部分人属于受雇佣性质影响舆论。

严格来说,这三类群体是目前认为高俊芳不应该判处死刑的主要组成部分,另外还有一些个例,笔者认为根本没必要提。


第一类人,司法应保持客观公正性

如今网络上的主流声音都是在喊打喊杀,其实笔者也是支持其死刑的一员。但是,不可否认一定情况下,舆论声音或可能对审判结果构成影响。

而这部分人认为,民众所看到的信息,都是媒体经过加工后的信息。甚至可能是一些媒体经过二次加工的信息,也就是说最终报出来的结果未必与事实相符。

但是,民众仅能够依据自身得到的信息去判断,纵然是笔者本着负责任的心态,也只是能够通过多类信息渠道对比,获取价值性及可能性更高的信息进行说明。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出现对媒体二次加工信息的接纳,对于高俊芳而言是不公平的。

这一状况很有可能因具有舆论影响能力的个体泄私愤,而导致高俊芳冤死。

而这也正是提出不应盲目支持高俊芳死刑群体的初衷。

但是各位请注意:此类群体并不是不支持其判处死刑,而是希望大家能够建立在客观视角上看待这个问题,避免被舆论所影响。若事实证据表明高俊芳所犯之过错,确实已经构成了死刑的标准,那即使最终执行,这些人也不会说什么。

也就是说,他们所支持的是公正,只要公正了,就没那么多话了。

第二类人,坚决反对死刑

这类人认为废除死刑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准,也是对人权的基本尊重。

虽然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并坚持认为保持死刑才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但是,也不妨从其视角来介绍一下这种观念。

首先,人生来平等的权益,是指生命的权益。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即杀人。故此,杀人也是刑事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条罪名。

不过,此类人士认为杀人犯即使定罪,也不应当处以死刑。因为,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意味着犯错,但其犯错,并不意味着自身的生命权遭到剥夺。

所以说,此类人认为一个人了如果犯罪,只应该限制其生命的自由,而不应剥夺其生命。

当然,虽然这种思维对于我们来说是很难理解和认同的,但是不可否认确实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是依次为基础的,其中以普通法系最甚。

不过,一个国家的法律代表着民众的共同意识,其实要求废除死刑的人,大可以去那些没有死刑的地方生活,我们共同建立的规范,没必要因为少部分人的要求而改变。

生命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生存的地方,如果说哪些地方不要你,那还是自己检讨下是不是生存能力出现了问题,然后再来探讨生命哲学吧。

第三类人,故意混淆视听

舆论是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因为舆论代表着更多人的意见,而尊重这种意见,也是民主性的一种表达,哪管是意见错了。

人类从来都不是按照绝对正确的方向发展的,否则也不会出现那么多网红脸,这就是意识形态的表达。

所以,这时候就有人想借助舆论来做一些事情。

当然,笔者虽然认为有些人混淆舆论是一份工作,但也同样觉得,还有些人是故意唱反调哗众取宠。

不过无论如何,这类人是非常讨厌的。对于笔者这种职业来说,喜欢去探讨不同的意见,但是反对无礼的指责,以及没有逻辑的反驳。

至于一些人是不是真的收了钱,恐怕只有他自己知道。


最后说几句

笔者认为假疫苗这件事儿,除了侵害到当事人之外,主要还涉及到公共利益。对此,应该予以重刑,从而以儆效尤。

而且在惩罚这个方面,既然罚了,就一定要让对方知道错,更要让对方再也不敢犯了,只有这样的惩罚才有意义。就像之前344万罚款那样,罚这么点钱有什么意义呢?

而从内心深处来讲,笔者认为应当重罚,但是不是需要判处死刑,要看审判过程中到底得到多少事实证据。


小言詹詹


我们现在是法制国家,高俊芳该不该死刑要法律说了算,而不是民意。罪犯也有基本公民权利。

高俊芳涉嫌疫苗造假,有25万只流向市场,扩散到21个省份,给患者以及社会造成巨大伤害。人心惶惶,民众甚至对国家监管产生怀疑?社会危害巨大。高俊芳究竟如何判处,这要看犯罪事实和证据,法律核心是事实和证据,还有一点是社会危害性大小。

高俊芳假疫苗核心是对患者危害程度和广度。

目前假疫苗受害者,没有出现严重不适,更没有死亡案例。根据《食品法和《药品管理条例》。罪不至死。

但是高俊芳案社会影响急坏,影响面光。以至于都亲自批示严查。已定影响到了公众民意。但是够不构成《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以为有待商榷。公共安全罪核心是故意,专门危及公众安全,对公众造成伤害。高俊芳目前只是危及但是没有事实伤害。影响巨大,是重判的一个条件,所以一定会重判。

至于对患者后续伤害,要专家给出评估,但是单凭估计,猜测,不能成为定罪理由,法律核心“疑罪从无”

至于后续司法机构正在调查,行贿罪,等,随着调查深入,会有相关事实和证据,涉及到法律肯定会数罪并举。

高俊芳如何判决法律说了算,而不是民意!




石轩木屋7


相信像假疫苗事件绝大多数人都不希望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这件事就好比刚刚过去不到十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影响的恶劣程度可以说是令人发指的,伤害到的孩子和家庭非常多,而这两件事的共同点就是受害的对象全部都是儿童,换句话说她们出手的对象全部都是没有反抗之力的儿童,这种狠辣和歹毒的心让人们感觉到空前的愤怒以及巨大的恐惧,面对这种事件的主要负责人,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原谅,甚至绝大多数人都希望能判处死刑。



对于像田文华和董俊芳这样的人,大家的怨恨和愤慨怒火中烧是正常反应,毕竟能做出这样丧尽天良践踏人性道德底线的人,在这种人心理已经完完全全变成了魔鬼,对于这种魔鬼做出的事情必须要付出代价,而大家最想要的代价就是让这种人死刑,因为大家都觉得这种没人性的魔鬼以经没有资格活在世上,这种都是一种情感上的发泄。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觉得判处死刑的说法太过了,这些人还觉得判处死刑是没有人性的表现,觉得应该给这种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圣母婊呢,最主要的还是这种人的心态问题,这种人一般都是自认为自己的理念和观点比其他人的正确,完完全全把自己定位成为公正和冷静的圣人,觉得自己看待事情比别人看得深远和特殊,往往喜欢用一种自认为最合理性的观点来获取关注度,认为自己比其他人高尚和专业。

还有一种不同意这种案例判处死刑的人,这种人要么就是想通过这样的炒作获取关注度,要么就是一些自身不干净,甚至有可能在做跟高俊芳类似的事情的行为,至于反对死刑目的甚至是有可能打算给自己以后的结局提前留一条活路,正常有人性的人看到这种事都会怒火中烧希望以最严厉的惩罚来制裁这种没有人性的人,而对这些不以为然的人比较反常,及力的辩护就可以看出这些人应该在害怕和恐惧什么。

再者有一些不同意的人有可能是某些有关联的人花钱请来的水军,这样的水军为了钱什么话都敢说,理性和道德底线在这种人眼里没用,因为这种人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这些事情没有发生到自己家人的头上,所以不会去在乎这些事情对别人是否存在伤害,只要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害就不会去理睬对与错,这种人都是利益至上,有时候是让人非常的反感。



可以说反对高俊芳死刑的那群人,不是自私就是有问题的人,真正理性的人不存在这样的群体当中,出现在这种群体里面的人可以说自身是有目的性的,自私的人是为了一点小小的利益,有问题的人基本上都是害怕恐惧这些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人一死所有过去付出的能力得到的东西完完全全烟消云散,而只要不死那至少还会有东山再起的机会,还有可能重新享受过去得到的东西,最多是浪费一点时间而已,这也许就是一部分人反对的原因吧!


但是一个犯罪分子判什么样的刑,受到什么样的判罚这些都不是我们普通老百姓能左右的,简单点说就是判罚不会按照我们的想法方向去发展,我们说的不算,这些都是由法律去判罚,至于怎么样的判罚结果,受到怎么样的处罚这些都取决于制度,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结果是不可能的,大家洗洗睡吧,反正下棋者的强弱决定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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