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長春長生假疫苗的老闆高俊芳,大家希望法院怎麼判?

一抹陽光照亮世間


“疫苗之王”案件已塵埃落地,高俊芳及其相關人員也已繩之以法,而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假疫苗案在社會上掀起了軒然巨波。而對於高俊芳的懲罰更是眾說紛紜。

是死刑?

還是無期徒刑?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三鹿集團高層管理人員王玉良、杭志奇、吳聚生則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5年、8年及5年。三鹿集團作為單位被告,犯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罰款人民幣4937餘萬元。……”

以上是我在百度中查閱的有關2009年三鹿奶粉案件的審判結果資料!

想當年,三鹿奶粉案件中有數十萬兒童因三聚氰胺中毒引發疾病,但最終的審判則無非是無期徒刑,而近幾年的數次減刑也讓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免成有期徒刑。可見,情是可以通法的呀!

由上可見,這次的疫苗案件雖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但至少沒有危害到人民的身心健康,相對於三聚氰胺的危害還是相對微弱的,從法律程序上看,似乎該不會超過三鹿集團董事長的刑罰!

因本人不是法律系人員,只是根據個人觀點進行的點評,不到之處敬請各位師友多多點評斧正!

我是清風,一位來自農村的自媒體愛好者。希望與各位師友一同青梅煮酒,暢意江湖,聚沙成塔,共創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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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一笑醉江湖


生產長春長生假疫苗的老闆高俊芳,你希望法院怎麼判?這樣的問題如果真是要問我們普通百姓,那真是要比法院審判簡單的多,那就是老大當家無二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疫苗是什麼?對我這個外行人來說,真的是一點也不懂,只是憑個人的理解。疫苗應該是為了人體抵禦和防止某種病毒的侵襲、感染和危害而提前或早期植入人體的某種病毒或菌類,以便在人體內築起一道防禦的載體,從而讓人體免於某種細菌或病毒的侵襲或感染。疫苗的研究發現以及疫苗的培育生產以致到使用是人類科技進步的標誌,是醫學發展的標誌,更是人類文明的象徵。疫苗的使用給人類帶來的福音是不可估量的。可是,如果某個企業在生產流程中做假、製假,售假,生產出假的疫苗,那給人類帶來的災難遠比沒有疫苗要大的多,要嚴重的多。基於此,如果讓我們老百姓來判決,毫無疑問,對生產長春長生假疫苗的老闆,就算千刀萬剮、萬剮千刀也不解恨!就算死一千道、死一萬道也不解氣。因為假的疫苗,就像凍幹人用狂犬疫苗,不僅害得是我們成年人,而且還害了我們那數以萬計、數以億計的青少年和孩子!

可是,我們國家走到今天,不僅僅是一個文明和諧的國度,更是一個法制的國度。我們需要激情,同時我們也需要理智。法制國家講究依法立國,依法治國,再者說了,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能夠生產假的疫苗,絕不是高俊芳一人之力,如果沒有人遵從她的意願,沒有人服從她的意願,這整個流程涉及到那麼多環節,是很難成功的。高俊芳作為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老闆,應該承擔首要責任,毫無疑問,她是主謀,也是主犯,但是,後面還有很多從犯。我們應該相信,隨著長春長生疫苗事件檢查工作的深入,整個事件的真相一定會大白於天下,高俊芳等違法犯罪分子一定會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承擔應有的責任,接受法律公正的審判,受到應有的處罰。

同時,我們更希望,通過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的調查處理,能夠起到舉一反三的作用,真正能夠讓我們國家疫苗生產領域成為一個讓國家、讓人民放心的一塊淨地,真正讓疫苗成為造福人類的醫藥製品。讓高俊芳等違法犯罪分子付出代價的同時,不再有第二個高俊芳!永遠不再有!





冬日暖陽124086398


對於生產製、售假疫苗的黑心老闆,民眾一致認為,應該沒收其全部財產,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連日來,長春長生疫苗生產造假事件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關注。同時,也激起了民憤!

按說,如今各種造假廠商不在少數,可為什麼長春長生疫苗生產過程造假事件會引起如此大的轟動呢?因為狂犬疫苗涉及到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問題。有些產品造假,民眾可以選擇不 去購買、使用。而人一旦被狗咬,要想保住性命,狂犬疫苗是必須注射的,它相當於是人的救命稻草。可想而知,此疫苗對於人的重要性。

假如注射的疫苗本身就存在質量問題,起不到抵抗病毒的作用,必然會對注射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這個罪魁禍首便是生產、制、售假疫苗的廠商,

而一個廠商敢造假,必然要經過老闆的首肯,否則,手下人是沒這個膽量的。長春長生的高老闆,便是這個角色。她為了賺取最大利潤,不顧民眾生命安危,違規生產人用動幹狂犬疫苗。喪失了一個企業家應有的道德底線,如此不把人民生命當回事的人,判死刑是應該的,也是必須的、更是符合民意的!

7月29日,長春新區公安局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擦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款;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款或沒收財產。

根據高老闆被批捕時,參照的犯法類型,其被判死刑的幾率不大。具體會對其做出什麼判決結果,我們一起拭目以待!

你覺得“疫苗女王”高老闆會被判死刑嗎?談談你的見解和猜想。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希望法院能夠從重、從快判決極刑,還要處以鉅額罰金。

高俊芳犯下的罪惡是千刀萬剮也不能解除人民的憤怒,這樣一個不顧老百姓死活的假藥疫苗製造者,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高俊芳作為擁有疫苗生產專業生產公司的董事長,每年的利潤已經足夠其成為吉林首富,財富曾經達到了51億元,這是一個多麼驚人的財富。但是,她並沒有珍惜這一切,而是更加利益燻心,喪心病狂,違法違規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疫苗,篡改生產數據,篡改生產日期,以擺脫檢查,以期望獲得更多的利益。

高俊芳從來沒想過,這樣賺黑心錢肯定是不長久的,總有一天會敗露的,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犯罪一定會被法律嚴懲的。

高俊芳覺得自己有錢可以擺平一切,不是不報時候未到。高俊芳生產的不合格疫苗可能會傷害幾十萬孩子,可能會導致比較嚴重的後果,這是拿人命開玩笑,這是謀財害命啊。這也傷害了多少家長的心,讓家長們一直擔驚受怕,深恐打過疫苗的孩子有後遺症什麼的。

高俊芳真是作惡多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另外,高俊芳的家族財富可以全部沒收,成立一個醫療基金,基金專門可以用來給打過不合格疫苗的孩子用做補償,如果有疫苗反應的話,可以申請基金補助醫療費用和以後的生活費用等等。這樣的話,對於打過不合格疫苗的孩子也是一種形式的補償吧。

高俊芳已經被逮捕了,長生生物已經停業整頓了,必須徹底整改長生生物公司,徹底消除不安全隱患,所有涉案人員都要給予法律的嚴懲並且以後禁止進入醫療醫藥行業。

總之,對於高俊芳這樣的謀財害命之人,請法院一定從嚴從重判刑!

只有這樣,才能殺一儆百,才能杜絕不合格疫苗的生產和銷售!才能保障孩子的安全,讓祖國的花朵健康成長。


睿思天下


死刑,死刑,死刑。

對於第一責任人,必須死刑。如果國家有無期,不得假釋和探監,直到老死監獄中骨灰撒和大海就支持無期。

讓大家希望怎麼判,大家都說每天給她打一針假疫苗哩。

需要的是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再罰的傾家蕩產根本不為過。沒了人性,怎麼能對她仁慈。我原說不支持死刑不是想她得到什麼好報,而是這樣就死掉了真的難解心頭之恨啊。

社會上有這樣的人存在真的需要全社會進行反思,到底為什麼,是什麼讓人如此瘋狂,如此狠毒,放在過去這樣的人一定會被誅滅九族的。當然誅滅九族是封建社會,這個做法實則沒什麼,如果不趕盡殺絕會帶來後患。

希望看到高俊芳等人應該得到應有的懲罰。

大家怎麼看?


艾萊福佑


我其實不是特別關心她的具體量刑,因為無論是死刑還是無期徒刑,都不足以抵消她的企業對社會,對許多家庭,對許多孩子的影響,更不足以抵消公眾對國產疫苗,乃至國產產品的懷疑。

我覺得輿論和公眾的方向要找對,對於具體事件的責任人,交由法律去制裁就是了,我們要的不是個別壞人被槍斃,然後吃瓜群眾覺得惡有惡報了,就了事了。但這並不是一個理想的結果,因為這樣的企業,這樣的人,肯定還有很多,如果只是等到出事了,然後把相關的人抓起來,坐牢,槍斃,那麼何時是一個頭呢?這樣的人,你就算槍斃她一萬次,那些受害者也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

所以,是死刑還是無期,是法律的事情,我們更要關注的是,如何避免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美國也曾今出現過疫苗事故,讓很多孩子因為注射問題疫苗而患上小兒麻痺,大部分孩子終身殘疾,甚至有的孩子不幸夭折,這事在美國也引起了民憤,人們也要求嚴懲相關企業和責任人,最後企業收到了懲罰,責任人也鋃鐺入獄,相關政府部門的責任人也引咎辭職。但這並不是事情的全部,美國人還做了更多的事情,從各個方面制定了無比詳細的流程制度要求,同時配套了對應的監管體系,從研發,生產,運輸,使用等諸多環境去把控疫苗的質量,最大限度規避風險。甚至還成立了專門的“疫苗法庭”,受理疫苗侵害事件,即便你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收到的傷害與疫苗有關,法院依舊會做出傾向於你的判決,要求疫苗企業提供鉅額的賠償。政府部門也成立了專門的疫苗監測部門,時時監測疫苗的使用情況,一旦發現有疑似風險,第一時間會採取措施降低風險。可以說,因為那次疫苗事故,美國不但處罰了當事企業,更建立和規範了整個疫苗產業體系,大到疫苗的批准上市,小到疫苗運輸途中溫度的標準都做出了無比詳細的規定,並且落實執行,同時做出了許多偏向於老百姓的機制,因為受害者相對醫藥巨頭是那樣的渺小,但因為法律的介入,往往會做出傾向於受害者的判決。

我想,參考美國的例子,我們應該想得更遠,我們在發展的道路上難免經歷各種曲折,難免有人利慾薰心,除了嚴懲之外,更應該考慮如何預防,畢竟孩子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無論多麼高的罰金,無論多麼嚴厲的刑罰,都不足以彌補,所以,如何防止類似的事情發生才是關鍵,而對於這一點,我們要做的還很多很多。


愛陪娃的熊叔


長生生物生產、銷售效價不夠的百白破疫苗和生產記錄造假的狂犬疫苗,前者的接種對象是嬰幼兒,效價不夠的百白破疫苗並不能有效預防他們罹患百日咳、白喉和破傷風三種重疾;而後者的接種對象是染上狂犬病毒的人,生產記錄造假的狂犬疫苗很有可能根本就起不到應有的作用,讓他們很有可能因貽誤治療而死於非命。

因此,長生生物做出如此禍國殃民、傷天害理的事,大家當然希望對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極刑——死刑,高俊芳等人真的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當然,刑法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即使是對喪盡天良的高俊芳等人也只能依法量刑。而令人遺憾的是,對高俊芳等人依法量刑卻不大可能判處死刑,甚至是無期徒刑都希望不大。

目前公安機關對高俊芳等人提請批捕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劣藥罪,這個罪名是結果犯,即需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本罪。從目前調查的情況來看,並沒有發現因注射該批次百白破疫苗而健康受損的案例,而該批次狂犬疫苗也因為及時舉報而未能上市,也不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實際損害。因此,最後檢察機關應該會將罪名變更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當初三鹿奶粉前董事長田文華也是以這個罪名定罪量刑的。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般是以銷售金額作為量刑依據的,長生生物該批次百白破疫苗的銷售金額為85.88萬元,根據該罪規定應當判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不含十五年)有期徒刑。不得不說,這個結果會讓所有人大失所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0條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當然,如果隨著偵查深入,挖掘出了高俊芳更多的犯罪事實,或者找到了因此健康受損的受害者,那麼高俊芳就會有被重判的可能性。


冰焰


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分兩個層面來回答,一個是民眾的意願層面,一個是法律層面。



全體民眾包括我自己在內,肯定希望判處高俊芳的死刑並立即執行,同時也希望將長生生物強制退市並關閉其生產,然後處以鉅額罰款直到所有涉案人員傾家蕩產。



我已多次說過,對高俊芳不判處死刑確實難平民憤,因為疫苗造假危害的直接是我們的下一代,關係到祖國的未來和中華民族能否真正立於世界之林的大事。疫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為生產疫苗管理人員的高俊芳不可能不懂,既然如此她為何還敢如此膽大包天,尤其當她與受害者見面時那種狂妄的態度,口出狂言道:“你去告吧,我一年幾個億收入還怕擺不平你!”其囂張氣煙也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其利慾薰心也到了無視國法和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步了。



對於這樣的人不殺能行嗎?對這樣的企業不強制退市和關閉行嗎?全體民眾是絕對不會答應的,我支持法院對高俊芳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以儆效尤,懲治後來更多的藥企生產者和管理者步高俊芳後塵,真正剎住疫苗和藥品生產領域的亂象,還安全和放心於國民,還健康於我們的民族,還希望於我們的未來!



但輿情總歸輿情,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法院在判處高俊芳的罪行時,主要依據事實適當量刑,做到判決刑事處罰與其所犯罪行相適應,因為假疫苗直到今天還沒有直接致人於死,當年三鹿“三聚氰氨”毒奶粉事件致兒童死亡和殘廢都才判了無期徒刑,以此來推斷,法院可能只多會判處高俊芳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或判處無期徒刑。



所以,我想說的是,法院在判決高俊芳案件時也應充分聽取民意,並依據假疫苗給社會造成的巨大危害,給高俊芳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以告慰廣大受害者和全體民眾。


財經深思


此等目無法紀,製假藥造假藥的惡行己經達到了人神共憤的地步,死有餘辜!

一家上市藥企,本來就是要為國為民造出救命治人的好藥,卻利慾當頭,加大產量賺黑心錢,出現了不合規格的產品,競然去數據造假,讓25萬支假疫苗上市,毒害人民,此等禍國殃民之事,不判死刑,法紀難明,那隻會導致更多的高俊芳來造假。

本人認為,高俊芳以獲利為目的造假疫苗的理由太牽強,而是以毒害人民健康為目的來造假疫苗,這是反人類的行徑,死亡審判必將到來!


天台觀寧波


最近的長生生物疫苗事件,引起了社會公眾的極大關注,在頭條號上有許多的人紛紛號召對高俊芳判處死刑。在這裡,我希望廣大的民眾冷靜一下。

現階段,我國的法律體系雖然還存在著許多的問題,但是已經是相當的完善。“依法治國”是當代治國思想的重要準則。雖然高俊芳對長生生物的問題疫苗要負責任,但是其要負的責任要經過相關執法的人員調查,判斷其應該負的責任,然後按照法律進行判決。在調查尚未結束的情形下,就呼籲對高俊芳判處死刑,是一件十分不理智的想法。

有許多的人說高俊芳“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的,長生生物的問題疫苗的確是重大的社會事件,的確足以讓民眾憤怒,但是現階段,我國的司法體系是依據法律辦案,而不是因人的意志所轉移。中國古代歷來是以“人治”的,因為“人治”,所以對於案件的審理多取決於經辦官員的個人意志,因此出現的冤假錯案數不勝數。在現階段,依法判案雖然無法避免冤案的發生,但是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冤案的發生。所以,一切案件的調查、審理與判決都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施行。

法律,具有兩個作用,一是對壞人的懲處,而是對善人的保護。因為民意而判決高俊芳死刑,只會給後面增添一個極壞的先例。如果不是疫苗事件,而是另外一起普通的案件呢?今時今日,各種各樣的謠言流傳於各個角落,藉助各種各樣的平臺飛速的傳播著,欺騙著不少的群眾。許多民眾因此看不清事實的真相,所以民意是可以被欺騙,可以被裹挾。依照虛假的民意進行判決,就一定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所以,即便是高俊芳引起了及其惡劣的後果,對她處理也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當然,對高俊芳必須嚴懲,以警示後來者,才可以威懾相關從業者,杜絕相關事件的發生。如果對於高俊芳的處理結果下來的話,廣大人民感到處理的輕的話,可以推動相關法律、制度的修改,從而進一步的規範相關行業,以杜絕相關案件的發生。呼籲對高俊芳的死刑,不過是單純的洩憤罷了。在這件事過去之後,很快會被大多數的人所遺忘,而相關的從業者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難免不會再犯。此次的事件的影響範圍之廣,正暴露了我國的相關的法律、制度、規範還存在著巨大的缺陷,只有推動制度與規範的改革,才能夠彌補這些缺陷,從根本上杜絕相關事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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