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我們都只是凡人


在長春長生董事長高俊芳疫苗造假被抓、進行調查的關鍵檔口,又傳來了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因毒奶粉事件雖被判無期徒刑,卻又減至有期徒刑16年的驚人消息。

兩起敏感事件、兩個重要幕後始作俑者的意外交集,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網民的紛紛熱議。



前有車,後有轍。罪孽深重,影響惡劣的高俊芳們將來莫不會也是如此下場?!

如果“打板子”都是這種高高舉起,卻輕輕拍下的處罰方式。食藥領域的違法(造假)犯罪行為,怎能得以徹底根絕?!

當然,也有法律工作者為田董事長行為辯解——即便是位高權重的董事長田文華,被判入獄後就是一個普通的服刑人員。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犯人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從這種觀點上審視人家田文華被減刑,看應該是無可厚非,不值得大驚小怪的。



可頗令吃瓜群眾擔心的是,這種類似“重判輕罰”的做法,會不會在一定程度上間接助長高俊芳之流造假售假,甚至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觸碰社會道德底線、公然損害民眾健康安全違法行為的底氣呢?!

霍小姐建議,為從根本上遏制、杜絕這種危害極大、影響惡劣的食品藥品領域造假等違法行為。很有必要修改、完善有關法規,對關乎廣大群眾健康安全的違法造假活動,發現一起,重判一起,絕不姑息遷就。



還要在適用減刑條件等方面,充分考慮事件的惡劣影響,以及社會輿情民意的切身感受,謹防產生不良的“破窗效應”。 最好讓罪大惡極,罪不可赦的高俊芳之流把牢底坐穿,付出慘重的不菲代價,以更好地懲前毖後,警示來者。


霍小姐的八卦爐


三鹿董事長這個減刑是正常的,合法的,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的減刑政策已經被妖魔化,網民充滿著不信任,其實減刑一點都不復雜,減刑不分是是誰,哪怕是百姓,只要認真改造,痛改前非,都會獲得減刑機會的,跟權力無關,跟金錢無關,只跟是否認罪悔罪認真改造有關。

所以,三鹿的董事長減刑也是正常的,這裡面並沒有什麼貓膩,不客氣的說,包括你我在內,每個普通人入監,只要認真改造,好好表現,也都會減刑的,這不是個別人的專利,而是為了讓這些服刑的罪犯好好改造。

三鹿董事長獲得了三次減刑: 2011年11月4日,從無期徒刑減為19年,剝奪政治權利由終身變為6年; 2014年5月23日,減刑1年9個月; 2016年7月18日,減刑1年半。 在三次減刑之後,她的刑期15年3個月。

她的這些減刑也都是合法合規的,其實減刑也不是很隨意的,也有很嚴格的法律程序,跟法院審判也是差不多的,不是說剪就剪,誰敢枉法呀。減刑是需要法院來裁判的,也是有法律文書的,網上一般都是可以查到的。

按照董事長現在的刑期,她還可能有一次到兩次的減刑機會,總的服刑不少於13年就可以,這些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如果網民監督,懂得法律的,如果發現她的服刑少於13年,那麼舉報,肯定成。


韓東言


這邊假疫苗案正沸反盈天,輿論沸騰,那邊,曾經的“三鹿奶粉”事件的主犯,三鹿公司前董事長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6年,再一次引爆輿論場。

大家應該不會忘記10年前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吧,就是喝了三鹿集團生產的嬰幼兒“問題奶粉”,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購過程中為達標而添加三聚氰胺生產的毒奶粉。原衛生部的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9.6萬嬰兒被查出患有腎結石,11名死亡的嬰兒中不排除有6名與食用問題奶粉有關。

2009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之後,田文華經過三次減刑,一直減到了現在的16年。

減刑的理由嘛,無非就是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等等等等。

我國刑法裡當然有對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等行為,可以減刑的相關法律規定。至於三鹿董事長的減刑是否合乎法律程序,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但作為吃瓜群眾還是要問一句,為什麼?她在服刑期間有過什麼重大立功表現嗎?接受改造就能從無期到有期嗎?

曾經毒奶粉的主犯都可以從無期到有期,於是,有人說,“真是天大的事都不是事啊”。

假疫苗的長春長生公司25萬支假疫苗原來只罰款了334萬(相當於罰酒三杯),毒奶粉的主犯雖然判了無期,但人家又變成了有期。

我們的監管部門,我們的執法者對這些犯罪分子是否仁慈了點?!

其實,不僅僅是這一兩家。

2009年,國家食藥監局發現,江蘇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福爾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產人用狂犬病疫苗效價低於國家標準,於是,罰款,坐牢,收回公司狂犬疫苗藥品GMP證書,2名責任人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相關行業,等等處罰相繼出臺,後來,延申生物更名為另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延申公司裡面,別人被判了刑,董事長卻依然“自由”,並改頭換面成為新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董事之一。

不管是假疫苗,還是毒奶粉,都是關乎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教育、醫療、法律是社會最後的底線,有人要踐踏這一人類社會的底線,就必須讓他付出慘痛的代價。我一直堅持以下觀點:要建立起“一次違法終身禁入”機制,對於這些踐踏法律、踐踏人類良知、踐踏人類社會最後道德底線的行為和個人,所有相關人員,罰款要罰到傾家蕩產,坐牢要坐到牢底坐穿,直至殺頭。

對這樣的犯罪分子,絕對不能心慈手軟!

最後,我還想問一句,曾經喝過三鹿毒奶粉的孩子,你們現在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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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超人鋼鐵俠


看到這個消息,有一種莫名其妙的感覺吧!這是多大一個諷刺,如果沒有假疫苗事件,估計這種減刑,不會被大家關注!也不會引起這麼大反響吧!給廣大老百姓一種感覺,感覺假疫苗事件,以後也會逐漸向著毒奶粉事件一樣啊!隨著時間發展,人們關注度下降,假疫苗事件走向讓當前人們很難相信!也給一些從事違法犯罪人一種“鼓勵”吧!也是一次次製假售劣的根源!

回想十年前發生事件,是很多家長噩夢吧!我有一個農村侄兒,也就是由於喝“毒奶粉”,引起腎積水,當時由於發現早,治療及時,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讓我們想起,現在都心有餘悸啊!這是當年喝了三鹿集團生產的嬰幼兒“毒奶粉”,原衛生部的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9.6萬嬰兒被查出患有腎結石,11名死亡的嬰兒中不排除有6名與食用問題奶粉有關。這兩個事情傷害的對象一致,案犯的背景相似,傷害後果“毒奶粉”更厲害吧!

減刑這是法律問題,具體怎麼操作,我們不是從業者,很難知道!也沒辦法評判!每個人都有減刑權利,這是無可厚非,但作為老百姓,這是不是太傷害“感情”!這種減刑符合規定嗎?裡面有沒有其他人為干擾?對一些影響大,危害大犯罪分子為什麼給減刑機會?希望思考一下吧!




耳鼻喉科高醫生


整整十年前的事情了,當年三聚氰胺事件幾乎波及大部分奶企,但是三鹿的田董事長是唯一一個被判刑的奶企的老闆。冤嗎?一點不冤,但是有的人逃脫了。

聽聞有的地方為了不讓兩家大型奶企倒掉,小範圍提出了一個名為“保衛二奶”的要求。後來,這兩家奶企果然沒事,並且繼續做大做強。

回到三鹿田文華,我看過央視播放的當天一審法庭判決視頻。記得田文華表示,我犯了這麼大的罪,法律怎麼懲處都是應該的。當時我想,她確有懺悔之意了。可是緊接著我又看到媒體報道,田文華很快上訴了。

罪刑法定,這是法律原則,田文華該判多少年,刑法專家有過討論。給兒童造成這麼大面積的傷害,判處無期徒刑不為過。但是現實中無期變有期似乎太過容易,終身監禁已經變為有期徒刑不足16年,這對此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能起到什麼樣的震懾作用?實在令人深思。


展江


說真的,看完報道以後,我很震驚,也很無語!

田文華,原三鹿集團董事長,一個臭名昭著的女人,2009年因三鹿產品三聚氰胺事件被判處無期徒刑。不到十年時間,竟然三次減刑,由無期而變為16年!這戲法變得,讓人目瞪口呆!

對這戲劇性的變化,大多數人表示難以理解。可是有人出來說這很正常:符合減刑條件都應當受到法律平等對待,這一點不以人們的意志和感情為轉移,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理解。意思就是說,田文華減刑理由是充分的,手續是合法的,我們老百姓不要無理取鬧。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田文華三次減刑,執行的都是頂格減刑。根據《規定》要求,都必須符合“具備重大立功表現”的條件。《規定》也對“重大立功表現”進行了具體闡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搜一搜看一看)。

那好,我這就有三個疑問,希望有人予以解答。

第一,田文華每次減刑的重大立功表現是什麼?能不能亮出來讓大家看一看。

第二,田文華三次減刑都應該符合重大立功表現的條件,哪有那麼多的重大立功?

第三,田文華服刑監獄每年有幾個重大立功?是不是每個犯人都有這樣“重大立功”的機會?

不是我們老百姓不相信田文華認真改造,我們只是不相信她神奇般的幸運概率。重大立功好比是彩票大獎,她田文華運氣再好,也不能期期中五百萬吧?

在此,我們強烈呼籲:

一,對田文華的減刑進行核查,到底符合不符合減刑的條件。

二,對犯人減刑進行公示,提交群眾監督,以維護司法公正。

你怎麼認為呢?歡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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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那點事


食藥之殤蒼生苦 法不容情揚利劍

嗑瓜子磕出一個臭蟲來,這事雖說噁心,但還是會時不時遇到。那麼請問元芳,你怎麼看?反正本大仙這回真的是不知該怎麼看了,也不知道該看誰了。因為高俊芳的前世,疑似田文華的今生,讓人不免產生了亦真亦幻的聯想------此時爆出田文華被減刑的新聞,到底用意何在?難道是在暗示,高俊芳一夥的處理也會是這種結果?

也許本大仙太過敏感了,也許只是一種湊巧。但是凡事就怕展開聯想,細思極恐!田文華指揮生產的毒奶粉當年害了幾十萬嬰幼兒,讓這些無辜的小天使們死的死、病的病,引起了極大民憤。產生的惡果之一就是,至今包括本大仙在內的許多家長仍然寧願花大價錢為孩子購置進口奶粉。

那麼這次給這個曾經的“滅絕師太”減刑,雖說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但此事件叩問人的良心拷問人的良知,究竟是不是弊大於利?

這就不是本大仙所能管窺蠡測的了,還是有請各位大神發表高見吧!

1、依法辦事

我們的社會物質文明發展神速,現在老百姓早已過上了衣食無憂的幸福生活。但不可忽視的是,我們的精神文明建設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起碼在高俊芳、田文華這類的人身上就一點作用都沒起。因此說,是時候祭起

“依法治國”這面大旗了,不如此就無法打擊敵人,保衛群眾。

依法辦事,目的就是要體現公平、正義、合法。比如強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說人不分高低貴賤,哪怕是在押犯,只要是符合法律條文,就要依法論處。具體到田文華案上,就是說她雖然是有罪之身,但只要是在獄中的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的,也要照樣減刑。然而本大仙覺得,雖說這事辦的合法,卻不合情、更不合理。法律無外乎人情,法律無外乎民心,如果說罪大惡極之人,當年能留她一條狗命不死,已經算是做到了仁至義盡了。如今一再為其減刑,反倒是矯枉過正了。

本大仙是個死心眼,說話比較不經大腦,因此懷疑是不是田文華把過去“公關”有關部門的那一套,又給典獄幹部用上了呢?

2、天道難違

依法治國首先強調的是“有法可依”,也就是說田文華能不能被減刑,得看有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條文。不幸的是,法律果然有這方面的規定,所以說田文華的減刑標準並不違法;依法治國其次強調的是“有法必依”,也就是說既然有這方面的減刑規定,就必須對所有人都“一碗水端平”,即使是田文華也不例外。

本大仙不服的地方是,我們現行的法律法規有些條文已經沿襲多年沒有絲毫改變了,然而社會發展進步速度如此之快,沒有什麼是一成不變的。現行法律如果說已經跟不上歷史發展潮流,甚至說已經成為影響社會文明進步的桎梏了,難道我們還是要照本宣科,明知是個坑也要往裡跳嗎?因此,本大仙強烈呼籲立法機構,要增加法律解釋條款,對涉及食藥行業的違法犯罪、尤其是對民憤極大的首惡分子,不適用任何減刑和緩刑,也不予採納保外就醫、監視居住等優待條件。畢竟依法治國第三個強調的就是“執法必嚴”,這個“嚴”字怎麼講?本大仙理解為:所謂“嚴”,就是要對那些犯有不可饒恕罪行的諸如高俊芳、田文華之流,採取從重、從速的判罰。如果對這些人採用減緩刑罰,就是對法律的褻瀆,對民意的漠視。

有道是:人在做,天在看人世治不了你,自有天道無欺。那些被毒害致死的幼小生靈,陰魂至今不散,就算到了陰曹地府也要向閻王爺哭訴,把你們這些罪大惡極之人的靈魂打進無間地獄裡,永世不得超生。

3、深刻反思

說老實話,某品牌廣告打得山響的奶粉(據說與三鹿奶粉有淵源),即使管理標準再怎麼嚴苛,即使已經登錄香港、乃至銷往海外,即使這個品牌真得是貨真價實……但對不起,本大仙“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何況是“一朝被毒蛇咬,一輩子都怕井繩”,白送都不要。好在皇天保佑,我家大寶當年只喝過幾袋三鹿奶粉,沒出現什麼大的問題。

可問題是,我家老二現在仍然面臨疫苗接種問題,縣防疫站給發的小綠本上,還有密密麻麻好多空格等著我們前去接種打√。如果不去接種,怕孩子得什麼可怕的疾病;如果繼續扎國產疫苗,誰能保證這疫苗的合格性?所謂“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食藥界製假售假的女魔頭,實際上給國家帶來的有形+無形的損失,簡直就是不可估量的。站到這個角度宣判,它們真是有一百個狗頭都不夠砍的。

當年不拉出去立即槍斃也就罷了,今天在這個急骨眼上卻高調宣佈減刑,難免讓人浮想聯翩。

前有田文華的覆轍,後有高俊芳的效尤,如果前邊的減刑,後邊這個怎麼判?十目所視!十手所指!不發聲不代表不憤怒,有一種憤怒叫做“在沉默中爆發”;忍一次不代表忍多次,有一種忍耐叫做“忍無可忍就無須再忍”!記得魯迅先生說過: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滅亡!當年姓田的用毒奶粉害我家大寶,本大仙苦於沒留證據訴苦無門也就忍了;十年之後,我們好容易盼來了國家政策,中年得子(我老婆懷孕期間受盡折磨,而且中間還流產了一個孩子)又跳出個姓高的來用毒疫苗害我二寶,

本大仙這口氣要是再能嚥下,以後乾脆改名叫“忍者神龜”算了。

關於這個問題,懇請各位大神踴躍發言,上達天聽!相信法律肯定會給老百姓一個公道!國家一系列的大政方針出臺告訴我們一個深刻的道理------在我國,民心大如天!就算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條文,只要違背民心早晚也得修改!

有人說:網友的記憶只有七秒。本大仙要說,得分什麼事。對殘害我們後代的人也能轉頭就忘?請問還有人性嗎?關注本大仙!每天為您奉獻正氣十足的原創妙文!


山東夏津赤腳大仙


三鹿奶粉相信大家都知道,甚至有不少受害者還喝過。其影響結果是巨大的。

最終根據衛生部相關數據顯示,其直接造成了全國一共有29.6萬嬰兒不幸查出腎結石,並且在11名死亡的嬰兒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問題奶粉有關。

事發後,三鹿奶粉的前董事長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判為無期徒刑。

如今距離其事發的2008年,恰好十年左右時間,通過查閱資料,可發現,其前董事長田文華經過了三次減刑,如今已經不足16年刑期。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改判十九年

根據(2011)冀刑執字第1379號裁定書顯示,罪犯田文華,現在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包含了因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第二次: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又是因陸續獲得多次記功等獎勵。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因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另外每一次,記功無一列外都包含了,其認罪悔罪,認真遵守了法律法規以及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在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中,較好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

程序上的確完全沒有問題,而且都踩的很準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文華2009年終審判決,恰好兩年後2011年就立刻減刑到了19年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那麼第二次減刑就應該與上一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上次所減刑期。

我們注意下,其第二次減刑和第三次減刑間隔時間,2014年的五月,到2016年的年底,大概時間為接近兩年,恰好其減刑為一年半。

不少人會疑惑,為什麼這種人都可以減刑? 在我國的確有些情況是採取的限制減刑的,但是針對的是判處死刑緩期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這種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緩期,客觀來說,的確其不在這個範圍內。


目前沒有具體資料,看不到具體材料,當前沒有辦法知曉,是因為具體做了什麼如何達到記功這麼多次的表現,而且每次一到減刑時間點她最終都成功減刑,建議此人的影響力,為了避免過多聯想,能不能公開具體資料?


廖彩琳律師


可以說,這是意料之中的事。

首先,減刑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執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一種措施。既然法律這麼規定了,那麼對於任何罪犯都是適用的。三鹿前董事長原被判處無期徒刑,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其也有資格要求減刑。只要達到減刑的條件,對其也應當減刑。

不能因為其以前是平頭百姓,或者是高官巨賈而不同對待,這與他們在判刑之前的身份是沒有任何聯繫的。

根據規定,只要犯人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對其都可以適當減刑。三鹿前董事長以前身居高位,但是被判刑後,她就是一個普通的服刑人員,該服刑就應當服刑,但是該減刑也應當減刑。並不存在什麼特別之處。



其次,無期徒刑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也是一種法律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15年以上22年以下不等。

並且法律還規定,對於服刑人員,經過一定的間隔期後可以多次減刑。

因此對於三鹿前董事長第一次減刑為19年有期徒刑,這次又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都是按法律程序進行的,並無不當。

但是又根據法律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這也就是說,三鹿前董事長不論經過多少次減刑,其最終要服刑13年以上。

最後,法律是懲罰罪犯的,也是改造罪犯的。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任何人觸犯法律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符合條件都應當受到法律平等的對待。這一點不以人們的意志和感情為轉移的,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理解。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無私的。


法重情深


說實話看到這個消息,我很震驚憤怒但卻又無可奈何!假疫苗事件還在持續發酵,現在卻又傳出這種消息。這就像讓我看到了若干年後高俊芳減刑的消息(因為這兩件案子性質一樣,甚至田文芳犯的要更為嚴重),讓我覺得昨天回答的希望高俊芳判死刑的意願,現在看來只是個笑話。怎麼判這些真不是我們說判就判的,我們只能用文字宣洩我們的憤怒和不滿,真正宣判的還是看法律!


2008年是多災多難的一年,汶川地震的事讓我們痛心傷感,而三鹿奶粉事件讓我們寒心憤怒!



據最新消息顯示,三鹿奶粉事件直接造成了全國一共有29.6萬嬰兒不幸查出腎結石,並且在11名死亡的嬰兒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問題奶粉有關。~30萬啊,30萬嬰兒深受其害,這是多麼龐大而觸目驚心的數字。我覺得這比假疫苗事件更為嚴重百倍,假疫苗是偷工減料,但目前沒有直接造成傷害,而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就像是往奶粉里加了一種毒藥。這明顯更為惡劣嚴重得多!而三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要負責人田文華從開始宣判的無期徒刑牢底坐穿到後面突然獲得了三次減刑,第一次從無期改判19年,第二次獲減刑一年九個月,第三次減刑期限為一年半。也許以後減型還會持續。我真的很好奇它在裡面是立了多大功勞能這樣一而再再而三的減,估計我們無從得知了。。


說實話我不是很懂法律,我不會去懷疑法律的公正性。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但她犯下的彌天大錯和留給人們的傷害永遠不會被遺忘!法律制能裁犯罪,但卻平息不了我們的憤怒!


謝謝你耐心的看完,以上僅代表我的個人觀點,歡迎點贊轉發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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