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財物共管:規避利益空間

涉案財物共管:規避利益空間

浦東新區涉案財物共管中心。資料圖

法治週末記者 王京仔

“4700餘種財物,15000餘件物品,其中車輛多達2300餘輛……”這僅僅是黑龍江大慶市一個城市公安機關需要管理的涉案財物數量。

就全國而言,公檢法機關需要管理的涉案財物遠不止如此,而圍繞涉案財物的保管和處置一直存在隨意性大、保管混淆、移送不暢、處置不合理等諸多爭議。

6月1日,大慶市涉案財物管理中心揭牌,正式投入使用;兩天前,上海市浦東新區公檢法涉案財物共管中心也正式揭牌。

涉案財物管理中心的成立,變公檢法各自管理涉案財物的方式為集中處置,或許能為涉案財物處置問題提供新的借鑑。

保管混亂

由警方代管的銀行卡,竟然也能被盜刷?這是湖南的一女子賀某的親身經歷。

2017年1月,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賀某在長沙被抓獲時,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民警將在其住所搜查到的一部iphone5s手機、一部iphone6手機、一部ipad、7張銀行卡、一串鑰匙和一輛奧迪車等物品一併暫扣帶回。

隨後,7張銀行卡在內的部分物品被錄入辦公系統,成為了“代為保管隨身財物”。

1個多月後,取保候審的賀某發現自己的銀行卡在拘留期間被通過微信、支付寶、刷卡等各種方式,支出達39萬多元。

事後查明,本該保密的賬戶信息正是從派出所民警王某手中流出的。

當賀某前夫的法務代理人李某找到民警提出“看一下賀某手機內容”的要求後,王某就將本應按規定保管的手機、銀行卡等財物隨意給了李某,並告知了密碼。

在李某等人將手機資料備份後,並未歸還,甚至帶離了派出所,直到5天后,賀某取保候審前夕,才將手機和銀行卡等財物一併返還。

“原則上誰辦案誰保管,誰扣押誰保管。”某地公安分局的一位警察告訴記者,公檢法機關都有權處分涉案財物,由於各自保管涉案財物時場所、方式不統一,就會比較混亂。

而這樣的混亂不僅體現在涉案財物的安全保障方面,有法官坦言,也會存在涉案財物移送不暢的問題。

“如果法院不提出移送要求,檢察院不接收公安機關的移送,很多財物就會一直留置在那裡。”該法官直言,涉案財物基本由法院提出移送要求後,檢察院再向公安機關索要,若長時間留置,就會由保管的機關最終處置。

同時,她也表示,混亂的保管也可能會引發不同機關“保管權”的爭奪,“涉案財物的保管權牽扯到利益”。

而新成立的上海浦東新區公檢法涉案財物共管中心,則在國內首創“1+1+3”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新模式,除線下涉案財物管理中心外,還設有線上涉案財物共管信息平臺,由公、檢、法三方共同派人員進行集中管理,相互監督制約。

以“物案關聯”為主線,一旦涉及財物,系統能夠自動逐案建立“涉案財物管理電子臺賬”,客觀記錄涉案財物流轉軌跡及相關法律文書、交接人員和物品照片等信息,一旦涉案物品信息變更,就會將提示推送給辦案人員及財物專管人員。

同時,信息平臺採用自動倉儲機器人等管理技術,對涉案財物在執法、保管和處置等各環節進行全週期監控,進行自動存取、統一登記,可實時查詢、追蹤物品所在位置和移動軌跡。

處置隨意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利益會引發處置隨意性的問題。

歷經多次延期審理、至今仍未宣判的陳一超案,就曾引發對於涉案財物“分豬肉”的質疑。

金礦商人陳一超2011年5月因涉嫌貪汙罪被帶走調查,2012年1月,陳一超被取保候審後發現自己的大量財產被扣押,4個月後,檢察院中止審查他的案件,陳一超開始為弄明白自己的財產下落而奔波。

而直到2015年6月,陳一超重新被刑事拘留後,他的許多財產再也沒有“回來過”。

在2011年,關於該案偵查部門出具的《起訴意見書》和相關辦案公函顯示,辦案單位專案組共查扣、查封、凍結涉案資產達6218.4萬元,涉案財物處置去向為“由辦案單位專案組另行處理”。

2016年1月,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檢察院出《變更起訴書》時,涉案財物則為扣押現金2470.87萬元以及車輛、手錶、金屬長方體、煙、酒等,與之前相差近3000萬元。

據《中國青年報》等多家媒體曝光,其中的部分財產被過戶到辦案單位、檢察機關及其中部分工作人員的名下或賬戶下,這意味著,早在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之前,部分涉案財物已經被處置。

在更早之前,吳英案也曾引發外界關於涉案財物處置問題的激烈討論。

在2007年,吳英被刑拘僅3天后,當地公安機關迅速查封和扣押了本色集團財產並組成核資組對資產進行了清理,隨後,在未經吳英同意的情況下,對本色集團的酒店經營權、汽車、貨物等部分資產進行了拍賣。

儘管於2018年1月1日實行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已經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

而直到今年,吳英案於2012年審結數年之後,吳英及其企業的財產仍被繼續查封、扣押著,她及其家人從2013年開始針對涉案財物處置問題一直提起行政訴訟。

今年1月26日,最高法院立案庭還派人前往浙江省高院,就吳英及本色集團訴東陽市人民政府非法扣押吳英涉案財產一事,舉行了立案再審聽證會。

但上述警察告訴記者,查封、扣押財物等的隨意性還是會存在,“為了方便案件處理,在偵查開始時進行大範圍的查封、扣押,只要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財物一般會被採取這種暫時性的保全措施”。

而“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偵查機關等,“自己查封扣押,自己拍賣處置”,一旦涉及財物處置的利益問題,“很難保持中立”,在他看來,就會引發隨意處置的問題。

廢除案款提留並非不可行

曾長期關注涉案財物處理的徐昕律師,在談到該問題時,就談及其背後的案款提留制問題,認為應徹底廢除。

而所謂的案款提留“潛規則”,其利益在於公檢法機關可以從辦案的贓款中提留一部分作為經費。

按規定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將涉案的贓款贓物移送至法院後,由法院上報地方財政入庫,然而一些地區公檢法機關會實行財政返還制度。

“哪個機關上繳的部分就返還給哪個機關。”公檢法三家的收入上繳地方財政後,地方財政會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這些單位,而這也會導致利益的爭奪。

在一名律師提供的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到,在一起涉案金額達6000多萬元的案件中,河北省某市一基層法院出具的涉案款物執行意見中,直接寫明,“我院還有近4900萬元的債務需要償還,現有在職人員年內工資缺口達200餘萬元,且機關辦公樓分區改造、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等許多重點工程因沒有資金無法啟動,嚴重影響全院的審判工作質量和審判安全,故懇請市委政法委在收繳罰金的分配上對我院給予照顧傾斜”。

在業內人士看來,廢除案款提留制度並非不可行。在數年前,北京的公檢法機關就已經改變了財政返還制度,辦案經費由當地財政全額撥付,同時,採用行政考核體系取代原來指標要求,將辦案量、質量等與內部考核掛鉤,而不是獲取贓款贓物的數量。而在新設立的公檢法涉案財物共管中心中,公檢法機關共同建設、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相互協助、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分派駐、共擔責”,上海浦東區新區公檢法涉案財物共管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實現了涉案財物保管場所、管理系統、數據信息等資源共享,打造了“全過程、動態式”跨部門公檢法涉案財物管理信息系統,進一步提高了涉案財物管理的“規範化、專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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