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长履职有法可依 黄山市出台全国地级市首个河湖长制规定

7月31日上午,记者从《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在6月11日的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上原则通过,7月18日以市政府56号令发布施行。

《规定》是全国设区的市出台的第一部河湖长制专项地方法律,依法构建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明确各级河长河湖管理的权力和义务,是对我市治水实践的经验总结,标志着我市河湖长制进入了依法履职的新阶段。

《规定》结合黄山实践,针对河长制“六大任务”与“七项制度”,面对新时代新发展新变化带来的新问题,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河湖长制工作体制机制,规范河长设置和职责、规范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职责、规范河湖长履职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规范河湖长履职与公众参与的联动机制、规范河湖长的考核和问责,使河长履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确河长担当,为维护水生态环境安全,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保障。

《规定》在中央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基础上,明确我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并对不同级别河长的职责作了分类规定,基层河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侧重于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针对我市河湖长制工作实践中存在的河湖长与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治水职责划分不甚清晰等问题,《规定》着力规范了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对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推动机制,同时赋予河长对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考核等职权,明确了主管部门未按河湖长要求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河湖长履职,提升治水实效。

《规定》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域巡查的协查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发现的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向该水域的河长或河长办投诉、举报。社会公众就河道水环境问题可通过河长公示牌上的监督电话或是扫描二维码举报。

据了解,我市在全省最早开展河长制试点工作,我市河长制的覆盖范围包括全市大小河流及水库塘坝等水域。全市所有河流及243座水库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及河流和库容大小设立了相应的市级、县级、乡镇级和村级河长,实现了河长全覆盖,其中新安江、太平湖、阊江分别设立了市河长。目前,全市共设立河长2235名,其中市级河长6名、区县级河长82名、乡镇级河长689名、村级河长1458名(含巡河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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