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開發商因房價暴漲起訴自己要求撤銷合同,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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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要臉,還有什麼做不出來?

01

講一個不要臉的故事:

2016年4月25日,李女士與西安聞天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聞天公司)簽訂《紫杉莊園內部認購合同》一份,全款認購聞天公司開發建設的位於長安區興隆街辦西灃路以西紫杉莊園項目商品房一套。合同簽訂當天,李女士即繳納120.4萬元購房款。

8月,該公司因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被房管部門認定違規,要求清退認購合同,儘快辦理銷售手續。

但此時,該公司為了繼續套取消費者資金,並未按規定清退認購合同,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裡,也未積極去辦理銷售手續。

今年4月,該公司到法院起訴李女士及其他購房人,認為自己的房屋買賣合同違法,要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6月8日,法院如該公司所願,判決合同無效。

詭異的是,判決當日,該公司取得房屋銷售證。

02

粗看起來,似乎沒什麼大問題,違法合同被依法認定為無效,這很正常啊!

但是,這其中的區別在於:兩年多前雙方合訂合同時,該房屋價格約為7000元每平米,而在如今,已經上漲到了2萬元每平米,上漲了三倍!

而在兩年多的時間裡,該公司並未積極辦理銷售手續,既享受著消費者已經支付的全額房款,又保留著讓合同無效的可能,同時坐看西安房價乘火箭向上竄升。

說白了,就是因為房價上漲了,為了錢,臉不要了,誠信不要了,內褲都可以不穿了。

老子就是要錢不要臉,你能咋滴?

——這應該就是這種無良公司的內心獨白。

03

這種公司還不少。

2001年,北京的韓先生購買了一套近百平米的現房,當時價款還不到二十萬。五年後,該地段房價上漲了五六倍,開發商陸續將購房者告上法庭,要求認定自己“違法”,合同無效。

後來法院依法認定合同無效,韓先生被強制清房退出,甚至還要按每月800元給付開發商這幾年的房屋使用費。

雖然韓先生後來另案起訴,開發商作出了一定的賠償。但很顯然,在此案中,韓先生是不折不扣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者,而開發商在其中佔到了不小的便宜。

如果不是開發商的問題,韓先生完全可以同價位在同地段買到同樣的房子。而在事情解決的十年之後,韓先生拿到的數十萬賠償,在當地可能已經買不到一個衛生間……

西安的李女士們,其實也是同樣的道理。

04

市場經濟社會,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原則是誠實信用,也是被寫入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中的基本法律原則;而對於經濟主體雙方最重要的安全,是交易安全。

但在聞天公司這種公司那裡,誠實信用算個屁,他人的交易安全和自己的腰包比起來,完全不是一個概念。

從現行法律來說,買賣合同的認定,法院確實沒有太大的自由裁量的餘地。個人認為,司法解釋不太適應誠信原則,應當進行一定的調整。這是立法層面的改善。

而更大的問題,是在後續的程序上,行政部門應當對這樣公司進行誠信記錄,甚至進行市場禁入。今年初相關部門給該公司送上72萬元的罰單,還遠遠抵不上公司在毀約後一套房產生的利益差價,這對他們是一種鼓勵嗎?

另一方面,當消費者另案進行賠償訴訟的時候,如何讓無良無誠信公司付出應有代價,讓消費者受損權益得到完全補償,應當有更清晰的思路。

民事和經濟糾紛,就要通過審判維護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的框架內,在“法律打架”的情況下,在法律適用上傾向於無過錯方或過錯少的一方,這是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正常、正確的使用。

絕對不能讓不誠信的行為獲得一分錢的經濟利益,這是基本的價值取向。否則的話,人人都從違約中獲利,相對方的交易安全無法得到保障,社會的誠信體系也將受到嚴重侵蝕。

你覺得該怎麼處理?

都看到了這裡,記得關注“牙牙小語”,一起聊聊!


牙牙小語


最近兩年,一向四平八穩的西安房價,好像突然搭上了神舟十一號宇宙飛船,嗖嗖地往上竄,引發了幾起“房事”奇葩:先是南長安街壹號“搖號”醜聞,接著市規劃局公僕們以4495元/平米的白菜價購房。西安某開發商終於“良心”發現,舉報自己無證售房違規,並將兩年前的12名購房者分別告上法庭,起訴購房者不該購買無預售證的房產,請求判決《**莊園內部認購合同》無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法院已經一審判決了其中一例:認購合同無效,開發商退錢收房,並承擔訴訟費100元。

應該說法院依法判決,並無問題。可問題是在商品交換中,買賣雙方所處的地位不對等,所謂“從南京到北京,買者沒有賣者精。”開發商急於資金回籠,可能隱瞞部分實情,誘使消費者購買,作為消費者可能並不清楚;也有可能沒有隱瞞,但以較大的優惠幅度誘使。而今由於房價翻番而反悔,道出違規實情,法院依法判決合同無效;假如房價腰斬,消費者在不能指出開發商違規的前提下要求退房,法院能否支持?

開發商違規在先,為什麼不先去當地房管局“舉報”自己,接受處罰?對於開發商違規事實,政府主管部門如何處理?貨幣逐年貶值,房價也今非昔比,消費者拿到開發商退回的現金,想在相同位置購買同等房子,已經全款變成了首付,所蒙受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消費者是否可以起訴開發商涉嫌商業欺詐,要求雙倍賠償?

這一系列問題如果不解決,事實上有失公平公正,不利於維護市場誠信。


北大屠夫陸步軒


看來開發商是一法盲,民事合同中,有一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這原則的適用是對方在合同的簽定履行中隱瞞真相、存在欺詐行為,而不適用己方的欺詐。開發商以己方並未取得房屋銷售許可證而悔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作為購房者則可基於這一原則起訴至法院,享有申請解除合同的權利。


吳地楚人1


  一家企業,毫無社會責任,眼睛裡只有錢,對於這樣的見利忘義之徒,首先,媒體應該加大報道力度,使它的信息合法的暴露在大眾面前,以好讓社會大眾知道有這樣一家公司存在,個人也好,機構也好,機關團體也好,都不和他合作,讓他飢無食,渴無水,累無助,讓他自絕於社會大眾面前;

  其次,司法機關本著為民解難之原則,深入調查,仔細舉證,運用法律之武器,將之釘死在歷史的恥辱柱上。讓這家公司的無恥行徑曝光在社會大眾面前。讓這家公司知道,法律不是他們遊戲的玩具。正義女神矇蔽雙眼,但她依然能明察秋毫。

  作惡者必懲。


好好對對子


1、無證銷售屬詐騙,開發商應付刑事 責任 ; 2、詐騙錢 款 使受騙人錯過了買房最佳期,從而倒至受騙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應該全額賠償,同時賠償精神損失; 3、合同無效,法官應把1、2兩條合併 審判 。 4、公檢法要聯手打擊 欺詐犯罪行為,還老百姓公道。


寧靜致遠151120391


房屋銷售賣買司法解釋第二條,好多開發商都明知漏洞,但沒有人敢去觸碰道德底線,只能說小開發商出生牛犢不怕虎的精神,另外一個是開發商團隊這樣搞不管結果如何,最後結果公司法人承擔責任,法人思維太簡單!


我累了66184119


政府應該把這個無良的開發商從這個行業踢出去!在開發行業也要建立誠信檔案!這個開發公司沒有一點誠信,是這個行業的敗類!必須把他踢出去!以此為戒。在這個行業形成一股好的風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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