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上市公司高管違法犯罪急需嚴刑峻法

上市公司高管成“高危職業”

●據不完全統計,自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的近11年間,A股市場上約有4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高管涉嫌嚴重違紀或職務犯罪。

●據有關方面統計,2016年至2017年度上市公司高管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達261人。但就有判罰的案例來看,緩刑佔了39.86%,佔比很高;獲刑十年以上的上市公司高管比較少。

●從目前已經披露的有關案件來分析,上市公司高管主要涉嫌三類經濟犯罪:一是利用手中的職權收受賄賂;二是挪用公款,大肆轉移或侵佔上市公司資產;三是詐騙。

又一家上市公司的原高管落馬,這一次是廣汽集團原副總經理、董事付守傑。

7月24日,廣州市紀委發佈消息稱,廣州萬力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付守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廣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這是8個月以來第三個落馬的“廣汽系”高管,也是萬力輪胎第二個被查處的高管。因“廣汽系”接連地震,坊間猜測,付守傑的被查多半與其在廣汽集團期間的任職有關。

截至8月9日,在國內A股市場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已有3369家。然而,伴隨著上市公司數量的不斷擴容,卻是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問題的頻現。據不完全統計,自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的近11年間,A股市場上約有4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高管涉嫌嚴重違紀或職務犯罪。

業內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往往牽涉到眾多投資人的利益,對資本市場健康良性的發展秩序會帶來負面影響。因此,研究、分析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成因、剖析遏制之道,在當下顯得尤為重要。

上市公司高管頻出事

在付守傑被廣州市紀委監察委立案調查之前,“廣汽系”已接連發生“地震”:2017年12月11日,廣州市紀委透露,廣州萬力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區永堅正在接受調查。值得注意的是,區永堅是廣汽集團原副總經理,2017年11月,他從廣汽集團調離。

而隨後不到一個月時間,廣汽集團原副董事長陸志峰被查,彼時陸志峰已經退休。有關資料顯示,1999年,陸志峰開始擔任廣州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在此後的近十年時間,其一直處於廣汽集團高層,直到2008年調離。

廣州市紀委當時在公告中稱:“陸志峰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公告中的“且”字或表明,陸志峰所涉問題可能是連續性的。

上市公司高管被立案調查或“自曝”,“廣汽系”並非孤例。今年5月25日晚,上海市紀委監委發佈消息稱,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呂永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呂永傑任期內,光明食品集團有多名高管涉嫌腐敗落馬。例如,2014年9月,光明食品集團旗下上市公司金楓酒業總經理董魯平因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2015年7月,光明食品集團旗下上市公司光明乳業原總裁郭本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

最新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至2017年度,可蒐集到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案例180例,包括306個被告人和被告單位,其中自然人被告286人、單位被告20個。

上市公司高管,從薪酬上來看是個令人羨慕的職業,證監會將上市公司劃分為18個常用行業。據有關媒體梳理,2017年,這18個行業的高管薪酬均值為755.01萬元。然而,從風險程度上看,上市公司高管卻是個令人望而卻步的職業:一旦不小心越界,輕則被處罰,重則面臨著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罪等刑事法律風險。

從目前已經披露的有關案件來分析,上市公司高管主要涉嫌三類經濟犯罪:一是利用手中的職權收受賄賂;二是挪用公款,大肆轉移或侵佔上市公司資產;三是詐騙。有分析認為,上市公司高管受賄和詐騙多數是純粹的個人行為,一般僅會對上市公司的形象造成傷害。而化公司資產為個人小金庫往往是有預謀的集體運作,涉案人員分佈於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旦事發,上市公司的整個管理層都要經歷一場人事“大地震”,還要遭受到無可挽回的鉅額財產損失,因此高管犯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罪對上市公司乃至證券市場的影響最大,最受投資者和監管層關注。而從揭露出來的案件來看,犯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罪的高管數量較多,案情也最複雜。

犯罪持續時間長手段隱蔽

按照經濟學的解釋,公司高管犯罪是代理制度被扭曲的結果。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經第一大股東提名並當選的董事人數平均佔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一半以上,不考慮獨立董事,來自國有股東的董事平均佔董事會成員的六成以上。

業內專家指出,由於國有股權的委託—代理關係一直都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造成國有股權代表主體在公司中的實際缺位。許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高管的任免不是直接由行政任免就是由大股東指定,違反了公司法中董事長應由股東大會選舉、總經理應由董事會聘任的規定。而恰恰是大股東只介入人員的任免,對企業發展戰略、資產處置、收購兼併、上市、清盤等本應由股東批准的重大事項往往不會過問,給上市公司高管圖謀控制企業進而違法犯罪創造了便利條件。解剖問題公司的管理可以看出,一兩名高管就可以左右整個管理層,甚至是整個董事會。

業內專家指出,涉嫌犯罪的高管們不管是董事長還是總經理,都能夠控制和操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使其變成缺乏效力、徒具形式的“橡皮圖章”。這些高管集控制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於一身,漠視上市公司的內部監管和相關制度,犯罪時間少則一兩年、長則四五年,甚至有的犯罪時間可追溯到十幾年前,許多人還是在離任多年後才被調查的。

由於監管不到位,部分上市公司對重大投資和擔保等必須要公告的事項能夠長期秘而不宣,即使是高管赤裸裸的犯罪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也不會披露,直到事發之後才正式計提損失,這在客觀上幫助了高管掩蓋職務犯罪事實,延長了高管犯罪的時間。

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一直都是上市公司治理的重災區。關聯交易行為涉及關聯公司、關聯自然人,有時候進行得非常隱秘。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看中的是從公眾手中募集來的鉅額現金,通過頻繁的內幕交易、關聯交易獲得非法收益和資產佔有,其操作不透明且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業內專家表示,犯罪的高管們充分利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制度性缺陷和證券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的懲治力度較弱等弊端,從控制企業入手,逐步將一家公眾公司變為私有企業,非法轉移和佔有資產,中飽私囊。而上市公司或者高管一旦入罪,不僅涉及犯罪主體的責任承擔問題,還牽一髮而動全身,輕則造成人事震盪、股價下跌、業績下滑,重則使資金鍊條斷裂,受到嚴重處罰或被勒令退市。而無論屬於何種情形,投資者的利益都會受到直接損害。

嚴刑峻法最有效最現實

據有關方面統計,2016年至2017年度上市公司高管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達261人。但就有判罰的案例來看,緩刑佔了39.86%,佔比很高。獲刑十年以上的上市公司高管比較少。在實踐中,不管上市公司高管的違規行為多麼嚴重,大都只是被公開譴責或被處以幾萬元到幾十萬元的罰款。在遭受到公開譴責後,上市公司往往只需發佈致歉及風險提示公告,就可以將高管牽涉幾億元資產、幾千萬元擔保額的違規事件不了了之。有的高管幹脆在監管層採取行動之前玩“人間蒸發”,躲到了境外,令監管部門鞭長莫及。

有觀點認為,若針對上市公司高管違法及犯罪的處罰不足以震懾涉案者,比如很多行政處罰的金額與不當得利相比可能只是九牛一毛,再比如目前證券違法刑事移送的比例並不高,那麼對於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遏制力度便會大打折扣。

由於我國證券市場是新興市場,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相對完善配套的證券法律體系,每當訴訟出現法律空白點時,只能等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明確操作規程。因此,司法介入的速度較慢,法律的執行力度不夠,大多停留在經濟懲罰層面,缺乏有效的震懾力。

有業內專家認為,目前針對上市公司高管違法及犯罪的處罰力度確實不夠。在高管犯罪行為的處置過程中,往往會以行政行為代替法律約束,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懾力和懲戒效應。根據國內外對上市公司高管的監管經驗,對上市公司的高管應採取最有效和最現實的監管方法,即嚴刑峻法。淡化對上市公司的處罰,突出對違法高管個人的法律制裁,可以從根本上減少上市公司的違規運作行為。

縱 深 〉〉〉

如何讓濫用職權者不敢為不能為不願為

因涉嫌非法經營,今年5月22日晚至5月24日,登海種業副總經理李洪勝等三人相繼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鞏留縣公安機關傳喚。

7月1日下午,除李洪勝外其餘兩人被取保候審,李洪勝至今仍然被拘押。

在許多人眼中,上市公司高管是個令人羨慕的職業,其不僅衣著光鮮,而且動輒領著數百萬元的年薪,有的甚至高達數千萬元。然而,上市公司高管也是個風險極大的職業,在其職業生涯過程中,不僅要時時如履薄冰,而且還面臨著十大刑事法律風險。

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周建偉曾對此進行過歸納,這十大刑事法律風險涉及多種罪名。譬如,在虛增上市公司收入方面,可能涉及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內幕交易方面,可能涉及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在商業秘密方面,可能涉及商業秘密罪;在商標、專利方面,可能涉及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在商業賄賂方面,可能涉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在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方面,可能涉及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等。

刑法第161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周建偉指出,刑法強調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即指對依法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然而,儘管面臨眾多刑事法律風險,在實踐中卻因針對上市公司高管違法及犯罪的處罰力度不夠,而不足以震懾涉案者。針對這種狀況,專家建議,上市公司應在內部加強權力制衡,外部大力推進約束機制建設,建立大股東問責制,追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一方面,上市公司應重視合規建設,做到合法合規、完善自律。另一方面,在外部機制上,要提高罰款和罰金數額,徹底消除違法犯罪的“紅利”;要加大監察力度,對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的證券監管機構和人員進行追責;要對未全額退贓和繳納罰款、罰金的人員進行消費限制,建立長效執行機制。

有業內專家認為,我國有必要修改公司法、證券法、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加重對各類證券違法犯罪的刑事處罰,並引入個人破產製度和集體訴訟制,大幅提高違法成本,使上市公司高管對濫用職權“不敢為、不能為、不願為”。

(原載於《中國商報法治週刊》2018年8月16日一版 記者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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