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上市公司高管违法犯罪急需严刑峻法

上市公司高管成“高危职业”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的近11年间,A股市场上约有4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高管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犯罪。

●据有关方面统计,2016年至2017年度上市公司高管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达261人。但就有判罚的案例来看,缓刑占了39.86%,占比很高;获刑十年以上的上市公司高管比较少。

●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有关案件来分析,上市公司高管主要涉嫌三类经济犯罪:一是利用手中的职权收受贿赂;二是挪用公款,大肆转移或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三是诈骗。

又一家上市公司的原高管落马,这一次是广汽集团原副总经理、董事付守杰。

7月24日,广州市纪委发布消息称,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付守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广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是8个月以来第三个落马的“广汽系”高管,也是万力轮胎第二个被查处的高管。因“广汽系”接连地震,坊间猜测,付守杰的被查多半与其在广汽集团期间的任职有关。

截至8月9日,在国内A股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已有3369家。然而,伴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扩容,却是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问题的频现。据不完全统计,自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的近11年间,A股市场上约有4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高管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犯罪。

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往往牵涉到众多投资人的利益,对资本市场健康良性的发展秩序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研究、分析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成因、剖析遏制之道,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上市公司高管频出事

在付守杰被广州市纪委监察委立案调查之前,“广汽系”已接连发生“地震”:2017年12月11日,广州市纪委透露,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区永坚正在接受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区永坚是广汽集团原副总经理,2017年11月,他从广汽集团调离。

而随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广汽集团原副董事长陆志峰被查,彼时陆志峰已经退休。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陆志峰开始担任广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在此后的近十年时间,其一直处于广汽集团高层,直到2008年调离。

广州市纪委当时在公告中称:“陆志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公告中的“且”字或表明,陆志峰所涉问题可能是连续性的。

上市公司高管被立案调查或“自曝”,“广汽系”并非孤例。今年5月25日晚,上海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吕永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吕永杰任期内,光明食品集团有多名高管涉嫌腐败落马。例如,2014年9月,光明食品集团旗下上市公司金枫酒业总经理董鲁平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2015年7月,光明食品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光明乳业原总裁郭本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最新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7年度,可搜集到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案例180例,包括306个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其中自然人被告286人、单位被告20个。

上市公司高管,从薪酬上来看是个令人羡慕的职业,证监会将上市公司划分为18个常用行业。据有关媒体梳理,2017年,这18个行业的高管薪酬均值为755.01万元。然而,从风险程度上看,上市公司高管却是个令人望而却步的职业:一旦不小心越界,轻则被处罚,重则面临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等刑事法律风险。

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有关案件来分析,上市公司高管主要涉嫌三类经济犯罪:一是利用手中的职权收受贿赂;二是挪用公款,大肆转移或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三是诈骗。有分析认为,上市公司高管受贿和诈骗多数是纯粹的个人行为,一般仅会对上市公司的形象造成伤害。而化公司资产为个人小金库往往是有预谋的集体运作,涉案人员分布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旦事发,上市公司的整个管理层都要经历一场人事“大地震”,还要遭受到无可挽回的巨额财产损失,因此高管犯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罪对上市公司乃至证券市场的影响最大,最受投资者和监管层关注。而从揭露出来的案件来看,犯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罪的高管数量较多,案情也最复杂。

犯罪持续时间长手段隐蔽

按照经济学的解释,公司高管犯罪是代理制度被扭曲的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经第一大股东提名并当选的董事人数平均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一半以上,不考虑独立董事,来自国有股东的董事平均占董事会成员的六成以上。

业内专家指出,由于国有股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一直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造成国有股权代表主体在公司中的实际缺位。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管的任免不是直接由行政任免就是由大股东指定,违反了公司法中董事长应由股东大会选举、总经理应由董事会聘任的规定。而恰恰是大股东只介入人员的任免,对企业发展战略、资产处置、收购兼并、上市、清盘等本应由股东批准的重大事项往往不会过问,给上市公司高管图谋控制企业进而违法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解剖问题公司的管理可以看出,一两名高管就可以左右整个管理层,甚至是整个董事会。

业内专家指出,涉嫌犯罪的高管们不管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都能够控制和操纵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使其变成缺乏效力、徒具形式的“橡皮图章”。这些高管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漠视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和相关制度,犯罪时间少则一两年、长则四五年,甚至有的犯罪时间可追溯到十几年前,许多人还是在离任多年后才被调查的。

由于监管不到位,部分上市公司对重大投资和担保等必须要公告的事项能够长期秘而不宣,即使是高管赤裸裸的犯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也不会披露,直到事发之后才正式计提损失,这在客观上帮助了高管掩盖职务犯罪事实,延长了高管犯罪的时间。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直都是上市公司治理的重灾区。关联交易行为涉及关联公司、关联自然人,有时候进行得非常隐秘。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看中的是从公众手中募集来的巨额现金,通过频繁的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和资产占有,其操作不透明且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业内专家表示,犯罪的高管们充分利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制度性缺陷和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的惩治力度较弱等弊端,从控制企业入手,逐步将一家公众公司变为私有企业,非法转移和占有资产,中饱私囊。而上市公司或者高管一旦入罪,不仅涉及犯罪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还牵一发而动全身,轻则造成人事震荡、股价下跌、业绩下滑,重则使资金链条断裂,受到严重处罚或被勒令退市。而无论属于何种情形,投资者的利益都会受到直接损害。

严刑峻法最有效最现实

据有关方面统计,2016年至2017年度上市公司高管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达261人。但就有判罚的案例来看,缓刑占了39.86%,占比很高。获刑十年以上的上市公司高管比较少。在实践中,不管上市公司高管的违规行为多么严重,大都只是被公开谴责或被处以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的罚款。在遭受到公开谴责后,上市公司往往只需发布致歉及风险提示公告,就可以将高管牵涉几亿元资产、几千万元担保额的违规事件不了了之。有的高管干脆在监管层采取行动之前玩“人间蒸发”,躲到了境外,令监管部门鞭长莫及。

有观点认为,若针对上市公司高管违法及犯罪的处罚不足以震慑涉案者,比如很多行政处罚的金额与不当得利相比可能只是九牛一毛,再比如目前证券违法刑事移送的比例并不高,那么对于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遏制力度便会大打折扣。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对完善配套的证券法律体系,每当诉讼出现法律空白点时,只能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操作规程。因此,司法介入的速度较慢,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大多停留在经济惩罚层面,缺乏有效的震慑力。

有业内专家认为,目前针对上市公司高管违法及犯罪的处罚力度确实不够。在高管犯罪行为的处置过程中,往往会以行政行为代替法律约束,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和惩戒效应。根据国内外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监管经验,对上市公司的高管应采取最有效和最现实的监管方法,即严刑峻法。淡化对上市公司的处罚,突出对违法高管个人的法律制裁,可以从根本上减少上市公司的违规运作行为。

纵 深 〉〉〉

如何让滥用职权者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

因涉嫌非法经营,今年5月22日晚至5月24日,登海种业副总经理李洪胜等三人相继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公安机关传唤。

7月1日下午,除李洪胜外其余两人被取保候审,李洪胜至今仍然被拘押。

在许多人眼中,上市公司高管是个令人羡慕的职业,其不仅衣着光鲜,而且动辄领着数百万元的年薪,有的甚至高达数千万元。然而,上市公司高管也是个风险极大的职业,在其职业生涯过程中,不仅要时时如履薄冰,而且还面临着十大刑事法律风险。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周建伟曾对此进行过归纳,这十大刑事法律风险涉及多种罪名。譬如,在虚增上市公司收入方面,可能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内幕交易方面,可能涉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商业秘密方面,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罪;在商标、专利方面,可能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在商业贿赂方面,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方面,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等。

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周建伟指出,刑法强调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指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然而,尽管面临众多刑事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却因针对上市公司高管违法及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而不足以震慑涉案者。针对这种状况,专家建议,上市公司应在内部加强权力制衡,外部大力推进约束机制建设,建立大股东问责制,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方面,上市公司应重视合规建设,做到合法合规、完善自律。另一方面,在外部机制上,要提高罚款和罚金数额,彻底消除违法犯罪的“红利”;要加大监察力度,对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的证券监管机构和人员进行追责;要对未全额退赃和缴纳罚款、罚金的人员进行消费限制,建立长效执行机制。

有业内专家认为,我国有必要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加重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并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使上市公司高管对滥用职权“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

(原载于《中国商报法治周刊》2018年8月16日一版 记者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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