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店交警鐵騎隊依法查扣兩輛違法車輛

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維護轄區道路交通秩序穩定,近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張店大隊結合實際,對轄區內長時間停放、外觀老舊的車輛進行檢查清理,嚴查嚴處隱患車輛。

張店交警鐵騎隊依法查扣兩輛違法車輛

8月16日上午10時許,張店交警大隊鐵騎隊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現一輛車號為魯CM***7的藍色小轎車,經檢查,該車的前窗保險標誌顯示時間為2012年,且後視鏡等部位有不同程度的破損,有達到報廢年限的嫌疑。經查詢,該車涉嫌違法未處理,逾期未檢驗,達到報廢標準公告牌證作廢,屬於報廢車。民警通過詢問附近居民瞭解到,該車已經在小區停放了很長時間,但是不知道車主是誰,民警當場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將報廢車輛依法扣留。目前,該起案件正在處理當中。

下午16時30分許,鐵騎隊民警在共青團路巡邏時,發現一輛車號為魯C8***U的白色小轎車,車輛停在人行橫道上且佔著盲道,經檢查該車前保險槓有破損。經查詢,該車涉嫌使用偽造機動車號牌。民警通過詢問該車車主,稱這輛車平時都不是她開,具體情況她也不清楚。民警當場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將該車依法扣留。目前,該案件正在處理當中。

據民警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第一百條規定: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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