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怎爲經濟犯罪?六大刑法專家質疑青州一案陷起訴怪圈

隸屬於山東濰坊的青州市,地處山東半島中部。

位於青州市聖威爾街上的山東青州恆發化工有限公司(下稱“青州恆發公司”)已大門緊閉,雜草叢生。

“3年前,我公司與武漢凱森公司產生經濟糾紛,他們到青州公安局報案指控我涉嫌侵佔公司資金等犯罪。該局經認真調查未發現我存在犯罪問題進而依法認定我們之間純屬經濟糾紛而未予立案;但武漢公安在明知無管轄權的情況下卻越權辦案、跨省千里抓人。此後,案件被起訴到了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下稱“東湖新區”)法院,該院依法辦案以無管轄權為由退案。湖北檢方又向最高檢申請管轄權,最高檢作出批覆認定湖北檢察機關無管轄權。此案被移交給了青州檢察院。6位中國著名的刑法學專家經論證出具了專家論證意見書對此案作出了認定:‘王慶軍不構成挪用資金罪’、‘武漢公安機關違反管轄規定立案偵查其所得的證據不具備證據能力;湖北檢察機關對王慶軍、周慶華等涉嫌挪用資金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檢察機關均應對此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近日,青州恆發公司原負責人王慶軍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我方把專家論證意見書有效送達給了青州檢察院,讓我們震驚的是,青州檢察院竟然依據無管轄權的武漢公安所獲得的無效證據把我們起訴到了青州法院!”

股權糾紛怎為經濟犯罪?六大刑法專家質疑青州一案陷起訴怪圈

(王慶軍出示最高檢的批覆)

青州公安不予立案;武漢公安跨省抓人;東湖新區法院退案;最高檢:湖北檢察機關無管轄權

據記者瞭解,青州恆發公司與武漢凱森公司合作後產生糾紛,甚至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

據王慶軍和青州恆發公司原財務總監周慶華介紹:青州恆發公司原系青州開發區納稅大戶,效益很好。2012年,武漢凱森公司負責人奚某向王慶軍描繪了合作可做大做強,直至聯合上市的宏偉藍圖。王慶軍遂同意與其合作。奚某組織對青州恆發進行收購後雙方產生經濟糾紛,該公司拖欠王慶軍等人的鉅額股權轉讓款拒不支付,其答應提供的先進技術也沒有到位,上市承諾也沒有實現。王慶軍在催款無望的情況下,向武漢凱森公司發函解除了股權轉讓合同,並在2014年11月,以對方拒不支付剩餘的股權轉讓款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向濰坊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王慶軍與武漢凱森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解除,並確認武漢凱森公司根本不具有青州恆發公司股東資格。於是,武漢凱森公司虛假掛失了青州恆發公司的營業執照和公章,並私刻了印章,還拿私刻的印章到青州農業銀行等處更換印鑑,而未通知實際上負責人王慶軍,這就危及到了青州恆發公司的資金安全。周慶華認為武漢凱森公司一方涉嫌詐騙和盜竊、侵佔等犯罪,立即到青州公安局查詢,得知無人依法刻制青州恆發公司的印章後,遂向該局報案。該局沒有立即立案,且當天進行民事訴訟保全也已來不及,於是,青州恆發公司在公權救濟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進行私力救濟的避險和保全:他們轉移了青州恆發公司賬戶資金1900多萬元到淄博澳納斯公司賬戶,且註明用途為還款,以此歸還淄博澳納斯公司投入青州恆發公司的鉅額建設資金。武漢凱森公司於2014年12月4日私自將青州恆發公司的法人代表變更為劉某。王慶軍發現後,隨即向青州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撤銷了劉某的法定代表人資格,恢復了王慶軍的法定代表人資格。

據記者調查,2015年1月,武漢凱森公司以王慶軍涉嫌職務侵佔、詐騙等罪名為由,向青州市公安局報案。該局經過調查認為,本案屬於經濟糾紛,王慶軍涉嫌職務侵佔、詐騙等罪名不成立,並於3月13日做出青(經)不立字

(2015)00009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股權糾紛怎為經濟犯罪?六大刑法專家質疑青州一案陷起訴怪圈

(青州公安的不予立案按通知書)

王慶軍稱,武漢凱森公司又以相似的理由,向武漢市公安局報案。該局於2015年6月23日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合同詐騙罪為由對王慶軍、周慶華等人立案偵查,還將其抓走,並關進了武漢的看守所。淄博澳納斯公司迫於壓力,退回了涉案款,該鉅款遂被武漢凱森公司全部轉走。此後,武漢公安將案子移送到武漢東湖新區檢察院。檢方多次退卷讓警方補充偵查,但最終還是將案子公訴到了東湖新區法院。

據記者瞭解,東湖新區法院進行審查後認為,本案的案發地、嫌疑人居住地、涉案企業都不在武漢,東湖新區法院沒有管轄權,並在2016年8月12日做出了《退案函》,將案子退回了東湖新區檢察院,檢察院又將案子退回了武漢市公安局。2016年8月18日,當王慶軍被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大門時,已經被武漢警方羈押了400多天。

“我的1.015億元被武漢凱森公司轉走,我的工廠全都轉到了奚某控制的公司名下,我的法定代表人資格以及在武漢凱森公司價值數千萬元的股權也被非法剝奪,到最後,武漢凱森公司沒花一分錢,就得到了青州恆發公司用地一億多元的經營收入和近億元的資產,這完全就是空手套白狼的遊戲。”王慶軍稱。

記者在採訪王慶軍一方之後,即對武漢市公安局和武漢凱森公司一方進行了採訪,但均未得到回應。

另據記者瞭解,武漢東湖新區法院退案後,湖北省檢察院向最高檢申請指定管轄權。2017年4月5日,最高檢做出批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王慶軍等人涉嫌挪用資金一案指定管轄問題的批覆》。

該批覆稱,“你院關於犯罪嫌疑人王慶軍、周慶華等人涉嫌挪用資金一案報請指定管轄的請示收悉,經審查,本案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湖北省檢察機關沒有管轄權。由於本案涉及湖北、山東兩地企業之間的糾紛,不宜指定湖北省檢察機關管轄,請你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最高檢認定湖北檢察機關無管轄權,本案就只能由有管轄權的山東一方來辦,而早在2015年青州公安就已經做出《不予立案通知書》,那麼,本案將走向何方呢?

六刑法學專家:王慶軍等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武漢市公安局對於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慎重審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7年1月6日,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疑難刑事問題研究諮詢專家委員會邀請全國著名法學專家高銘暄(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專家委員會主任)、趙旭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專家委員會委員)等,就王慶軍等人涉嫌挪用資金一案進行諮詢、論證,與會專家在認真研析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並聽取委託方的相關介紹後,根據刑法典、司法解釋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規定,對於本案爭議問題,明確如下論證結論:

一、武漢凱森公司與王慶軍之間存在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民事法律關係,其轉移青州恆發公司的資產屬於私力救濟行為,主觀上沒有挪用單位資金的主觀故意,不具有犯罪動機,不應認定為犯罪。

二、青州恆發公司與山東淄博澳納斯公司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王慶軍等人向山東淄博澳納斯公司履行債務具有合法依據,客觀上並沒有實施挪用資金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三、王慶軍等行為人涉嫌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漢市公安局對於本案不具有管轄權。

因此,本案應當定性為股權轉讓中的民事糾紛,王慶軍等涉案人員的行為不應定性為犯罪。建議有關機關正確適用法律並認定相關事實,堅持刑法謙抑原則,遵守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禁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有關精神和規定,切實保障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平正義。

2017年7月16日,樊崇義(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刑事訴訟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韓軼(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等中國著名刑法學專家圍繞王慶軍、周慶華等案件的案卷材料、訴訟文書和焦點問題,進行了細緻的分析和深入的討論,並形成《王慶軍、周慶華等涉嫌挪用資金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得出如下結論:

一、湖北省武漢東湖新區法院依法退案的決定,體現出對違法管轄這種程序性違法行為的否定評價,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武漢公安機關違反管轄規定立案偵查,不具備偵查主體的權限和資格,其所得的證據不具備證據能力。

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和相關情況,從實體法角度分析,湖北檢察機關對王慶軍、周慶華等涉嫌挪用資金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該行為在本質上是經濟糾紛出現之後的自力救濟行為。

三、基於本案在證據和實體方面存在重大問題,與會專家強烈建議山東省檢察機關慎重審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青州市檢察院依據無管轄權的武漢公安越權辦案取得的證據,起訴民營企業家”

據記者瞭解,最高檢作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王慶軍等人涉嫌挪用資金一案指定管轄問題的批覆》之後,湖北檢方將本案移送到了山東檢方。

“今年7月,青州市檢察院未嚴格履行監督職責,依據無管轄權的武漢公安越權辦案所獲非法證據,將我們這些無辜的人起訴到青州市法院。”王慶軍激動地說:“這個被青州公安認定為不屬於犯罪、被武漢東湖新區法院以無管轄權退案、被最高檢認定湖北檢方無管轄權的案件,這個還被中國著名的6位刑法學專家否定的案子,為什麼能被訴到了青州法院?”

據記者瞭解,2018年7月20日,青州市檢察院以青檢公訴刑訴(2018)463號《起訴書》,將王慶軍、周慶華等起訴到了青州市法院。

“最高檢在給湖北省檢察院的批覆裡認定湖北省檢察機關對於本案沒有管轄權,理由是本案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由於本案涉及湖北、山東兩地企業之間的糾紛,不宜指定湖北省檢察機關管轄,那麼,武漢的公安機關同樣也沒有管轄權,他們越權辦案所獲得的證據,就是非法證據!為什麼青州檢察院還依據這些證據,將我們起訴到了青州市法院?”周慶華氣憤地說。

查閱青檢公訴刑訴(2018)463號《起訴書》,記者看到該《起訴書》有這樣的內容: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慶軍、周慶華等嫌挪用資金罪,於2016年1月28日經武漢市檢察院轉至武漢市東湖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東湖新區檢察院於8月9日向東湖新區法院提起公訴。8月12日,東湖新區法院以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為由將該案退回東湖新區檢察院。東湖新區檢察院根據最高檢的批覆將該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於2017年7月18日受理該案。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慶軍、周慶華等利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未歸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律師意見:本案被錯誤起訴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彭逸軒就本案發表如下意見:

第一、 青州檢察機關未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

《中國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的職責為“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刑事訴訟法》也作出類似的明確規定,但是,青州市檢察院卻沒有依法行使監督權,導致本案被錯誤起訴。如果武漢市公安局的越權管轄行為可以得到法院支持,那麼,廣州的警察可以偵辦發生在青州的盜竊案,青州的警察也可以偵辦發生在上海的打人案,一個鄉鎮的警察可以肆意跑到其他任意一個省市辦案了。如此一來,還要刑事訴訟法何用?

本案的偵察機關是武漢市公安局,其非法管轄取得的證據屬於無效證據,應依法予以排除。對於該類跨省移送的案件,青州市檢察院應依法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介入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書面說明立案的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覆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但是,青州檢察院卻不履行監督職能,不做非法證據排除,不依法撤銷起訴,卻涉嫌枉法濫訴,將根本沒有管轄權的武漢公安越權管轄制造的一起錯案,原封不動地呈送給了青州法院。

第二、置國家法律於不顧。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要求: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幹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第12條規定,要“加強對刑事立案活動的監督,重點監督偵查機關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選擇性執法等妨害產權平等保護的問題,加大對該立不立、不該立亂立等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的監督糾正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號文件也特別強調,在審判活動中,必須“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嚴格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對於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而青州市檢察院的做法,完全違背了上述規定。

第三、武漢偵查機關所獲證據,無證據能力,不應作為青州檢方的起訴依據。青州檢方依據該證據起訴王慶軍、周慶華等,存在濫訴嫌疑。

本案初由武漢公安在青州公安認定雙方屬於經濟糾紛而不予立案的情況下越權偵辦,偵結後呈交武漢東湖新區檢察院。在此期間,王慶軍、周慶華等的辯護律師一直向司法機關提出管轄問題,但他們均對此置之不理。武漢東湖新區法院和最高檢均認為湖北沒有管轄權的案件,轉到山東後,青州檢察院為什麼讓青州法院為武漢公安的違法行為背書?!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規定:必須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防範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禁有罪推定的原則,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

截稿前,王慶軍給記者打來電話稱:“青州公安認定我們企業之間屬於經濟糾紛而不予立案,武漢東湖新區法院依法辦案以無管轄權為由將本案退回檢察院,最高檢認定湖北檢方無管轄權,6位中國著名的刑法學專家認為我們不構成挪用資金罪、武漢公安機關所得的證據不具備證據能力、湖北檢察機關對我們的指控不能成立,檢察機關均應對此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那麼,我們堅信,雖然我們被青州檢方起訴到了青州法院,但檢方依據的是無管轄權的武漢公安所獲得的無效證據,因此,青州法院一定會扛住各方壓力,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對於本案的走向,本刊將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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