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仅有打款记录没有借款合意 法院: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以案释法丨仅有打款记录没有借款合意 法院: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张淑兰委托刘秋丽将8万元投资款转至顺发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几个月后,顺发投资公司因资金短缺停止付息。而后,警方对顺发投资公司立案侦查。张淑兰认为,8万元是她给刘秋丽借款,就一纸诉状将刘秋丽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付借款及利息。

以案释法丨仅有打款记录没有借款合意 法院: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回放】

张淑兰与案外人李影系朋友关系,一次朋友聚会谈到理财问题时,李影透露说其有一好友有这方面的关系,可以委托投资理财,自己已经委托了一段时间,收益不错。经李影介绍,张淑兰认识了刘秋丽。

2011年9月,张淑兰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刘秋丽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两日后,刘秋丽将该款汇至顺发投资公司,约定期限一年,月息3分。顺发投资公司分别于2011年10月28日、11月30日向刘秋丽的银行卡转款2400元,刘秋丽分二次向李影的银行卡转款2000元,计款4000元,由李影将上述利息支付给张淑兰,刘秋丽预留利息800元。

2011年12月起,顺发投资公司因资金短缺而停止付息。经李影多次催要,刘秋丽分别于2013年5月29日、7月28日向张淑兰支付利息1600元,即刘秋丽将预留利息800元返还给张淑兰,另支付张淑兰利息800元。顺发投资公司共计支付张淑兰利息5600元。后张淑兰多次向刘秋丽催要借款及利息,刘秋丽则以顺发投资公司未支付借款及利息为由拒绝支付。

市公安局对郝磊(顺发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涉案8万元款项属于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刘秋丽报警登记以其名义投资的8万元系李影介绍的朋友张淑兰的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张淑兰经李影介绍认识被告刘秋丽,并于2011年9月委托刘秋丽将8万元投资款转至顺发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该公司通过刘秋丽及李影支付张淑兰利息5600元,刘秋丽在张淑兰委托其投资理财活动中并未获取利益。故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淑兰主张其将8万元借款汇至刘秋丽账户,并由刘秋丽支付利息5600元,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刘秋丽应偿付借款及利息。但张淑兰并未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或还款计划等能够确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且刘秋丽对张淑兰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故张淑兰要求刘秋丽偿付借款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淑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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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 汤孙宁

法官评析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

鉴于顺发投资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款项属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故张淑兰的债权应通过刑事案件追赃处理。该案启示我们:一、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具有巨大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风险自担,后果自负。为了资金安全,应当坚决抵御高利诱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二、对外借款应慎重,尽可能减少法律风险。如果向外放款,应当事先考察债务人有无还款能力,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担保,以减少风险。在出借时应当要求债务人写下书面借条并签章,写清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全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用途、担保范围等内容,并将借条等证据保存完整,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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