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推薦|張益豐:合作社內部盈餘分配方案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头条推荐|张益丰:合作社内部盈余分配方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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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備受國家和社會各界重視。自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取得長足進步。農業農村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2月底,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達204.4萬家,入社農戶11759萬戶,約佔全國農戶總數48.1%。在取得巨大成就的背後,也必須認識到,當前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存在組織帶動能力不顯著、合作社名實分離、成員異質性嚴重以及合作社質性嚴重漂移等諸多問題。修訂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從法制的角度進一步規範合作社經營成為必然。

2017年12月27日,經過長達兩年的意見徵求和反覆討論,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並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修改的內容中,本文針對成員盈餘分配方案的相關表述部分進行分析,發現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與解決措施

(一)要素參與型合作社實現二次返利

新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可分配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對於產品買賣型合作社而言,合作社成員與合作社就生產的農產品進行商品契約交易,可根據向合作社交售農產品數量(額),實現按交易額進行合作社盈餘分配(二次返利)〔周振、孔祥智(2017)按照合作社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合作形態,將當前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為產品買賣型合作社與要素參與型合作社兩種〕。但是新興的土地合作社和農機合作社屬於要素參與型合作社,合作社成員採用土地(或生產要素)作價入股參與合作社,此類型合作社通常以流轉農戶土地進行規模化種植養殖生產,農戶與合作社的關係僅停留在土地流轉上,年終合作社則支付固定租金〔筆者在重慶江津、永川等地調研發現,土地股份合作社每年給予合作社成員的土地入股分紅為固定每年600斤/畝—800斤/畝稻穀的市場價格;而在山東東營廣饒、墾利與河口地區,土地入股分紅僅為300元/畝—600元/畝固定金額〕,成員並不參與產品的生產(即使參與,也僅為打零工獲得工資性收入),並不存在常規意義上的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量(額),按交易量(額)進行二次返利也就無從談起。而要素參與型合作社如何進行可分配盈餘向成員返還在新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並未有明確規定。

解決方案:建議要素參與型合作社可根據成員要素貢獻程度(如土地入股數)作為交易量按比例參與盈餘分配。筆者2018年5月在山東東營5區縣以及重慶永川、江津等地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田野調查發現,農戶以土地入股形式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僅獲得土地固定租金的農戶(成員)對於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參與熱情與認同感很低。農戶(成員)認為合作社的經營與自我發展無關,流轉給合作社與流轉給外來企業沒有差別。通過土地入股數作為交易量替代指標按比例參與合作社盈餘分配,將會有助於土地股份合作社加強合作社內部要素契約環境建設,從而獲得更多成員的支持。

(二)合作社管理者的利益獲得及分配合理性問題

主流觀點認為合作社分配原則中盈餘分配可按成員對合作社的貢獻比例進行分配〔可查閱孔祥智、周振在《東嶽論叢》發表的《分配理論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盈餘分配原則——兼談 的修改》一文〕。當前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多以大農(戶)領辦型為主〔可查閱張曉山在《中國合作經濟》發表的《大戶和龍頭企業領辦合作社是當前中國合作社發展的現實選擇》一文〕,領辦大戶的企業家能力多寡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合作社成敗及發展規模。而在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依然沒有對領辦大戶(實際管理者)對合作社貢獻測度和大戶如何合理獲得盈餘分配作出明確規定。合作社管理者在合作社盈餘分配層面的權利不明晰,將造成兩個極端:一種是合作社淪為領辦者(實際控制者)的私人企業,合作社經營內容及盈利歸管理者所有,普通成員利益無法保障;另一種則是合作社管理者貢獻被低估,管理者應得的收益無法保障,最終導致管理者選擇退出或加快合作社實際經營私有化與家庭化進程。筆者在對山東煙臺5區縣74個蘋果種植與銷售類合作社理事長進行訪談後證實了這一觀點,相關理論分析將另文研究。

解決方案:可採用對合作社管理者設置“奉獻股”,明確合作社管理者對合作社剩餘索取權分配。例如,可以按照合作社當年盈餘的10%—15%對管理團隊設置“奉獻股”〔山東省煙臺市牟平縣觀水鎮大華果品專業合作社就採用的這一方法,有效規範了合作社理事會及核心成員的責權利,既提高了管理團隊的經營積極性,又優化了合作社財務結構〕,合作社管理團隊再根據出資比例和實際貢獻率進行“奉獻股”的利益分配。這一做法的好處在於:一是有助於激發合作社管理者的參與熱情,實現合作社管理者與合作社經營的“激勵相容”。二是有助於規範合作社管理者的經營行為,通過明晰責權利,有效規避合作社經營者利用“隧道效應”攫取合作社集體利益。

三、小結

儘管本文對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提出了一些個人不成熟的看法和觀點,但筆者認為修訂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助於規範我國農民合作社行為,提升合作社發展績效。期待中國的農民合作社建設能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書寫新的篇章。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項目(項目編號:16YJA790066)、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項目編號:ZR2017MG006)、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項目編號:16AFX017)的資助〕

(作者:張益豐;作者單位:煙臺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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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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