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土匪在查酒駕」便被拘,「尋釁滋事」勿演變爲報復工具

發“土匪在查酒駕”便被拘,“尋釁滋事”勿演變為報復工具

微信群裡發了句“土匪在查酒駕”六個字便被行政拘留,這不是天方夜譚,而是真人真事。目前,這起案件在網絡上掀起一股對“尋釁滋事”的大討論。日前,江蘇南通通州公安查處一起尋釁滋事案件。8月7日,涉案人李某通過微信群發表攻擊交警的的言論,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會管理,已構成尋釁滋事。目前,警方依法對李某執行行政拘留。

注意看警方通報的措辭:1.發表攻擊交警的言論,2.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這兩點綜合起來,就構成了涉案人違法的事實與結果。通過處罰決定書可以看出,警方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以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而該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則是: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可以看出,涉案了李某的行為並非《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行為,而是在“其他”範圍之內。至於“其他行為”如何界定,就不是法律說了算的,也不是當事人說了算,而是辦案機關說了算。這也是為何此事能夠引起熱議的重要原因。

與該女子行拘事件同時見諸網絡的,還有鄭州一司機。一司機在路邊停車,被貼罰單,該司機就發朋友圈辱罵交警。當事交警發現後,該交警所在的交警隊當即決定,向轄區公安分局報案,並開展布控緝查發帖司機。當日下午,該男子就被緝獲。同樣,該司機被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尋釁滋事的相關規定,處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處罰。該司機觸犯的恐怕也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檢索關於“尋釁滋事”的新聞,會發現一個比較有意思的現象——很多涉案人並非發生實際行為,而是在網絡上發佈不當言論,且針對的對象均是執法者。

2017年9月,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在一微信群中發佈辱警言論,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後來,當事人楊某提出的行政複議,界首市公安局決定對楊某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2018年7月20日,會寧男子楊某君下車走到路邊的交通警察標識處,辱罵、踢踹路邊的仿真交通警察標識,並要求司機為其拍攝辱罵視頻後在微信群內傳播。楊某君因尋釁滋事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發“土匪在查酒駕”便被拘,“尋釁滋事”勿演變為報復工具

為了遏制網絡違法現象高發犯罪,我國先後對《刑法》進行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對辦理尋釁滋事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或解釋。

其中,對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的有明確的規定,即: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界定網絡空間的尋釁滋事,必須以所發佈的信息為編造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為前提。不知以上案件的辦案單位,是否仔細研讀過以上規定?

發“土匪在查酒駕”便被拘,“尋釁滋事”勿演變為報復工具

“尋釁滋事”同樣歷史悠久。這個罪名是從1979年刑法的大“口袋”流氓罪而來(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行為,其刑罰最高為死刑)。之所以稱流氓罪為“口袋罪”,是因為這個罪的內涵太雜太模糊,幾乎可以涵蓋社會生活中的一切不軌。

1997年,刑法確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流氓罪被分解為多個具體罪名,如聚眾鬥毆罪、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非常遺憾的是,尋釁滋事罪又成了一個新的“口袋罪”。這個罪的內容非常寬泛,且大量使用了諸如“隨意”、“任意”、“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混亂”等模糊性詞語,而很難確定此罪所針對的具體行為。

在理論界,一直有廢除尋釁滋事罪的聲音,有相當多的學者認為該罪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應予廢止。但是也有學者為之辯護,認為該罪可以實現處罰的兜底性,彌補其他罪名的打擊不足。遺憾的是,在有關尋釁滋事罪存廢的討論中,贊成論總是大獲全勝。

特別聲明,小編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只是通過案例讓更多的人對有關法律法規有個全面的認識。相關辦案單位且勿以此為由,讓小編也成為下一個尋釁滋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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