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文物案在北京通州法院宣判

2016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在得知一处老物件值钱的消息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袁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四人合谋盗窃放置在本市通州区西海子公园葫芦湖甬道东头两侧的一对石狮子,由被告人李某带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提前踩点、观察现场,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协调联络。经过三次实施盗窃未果后,2017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袁某又进入西海子公园,剪断门锁进入甬道内,由袁某驾驶叉车将一对石狮子撬移到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货车后盗走。后由被告人李某将石狮子交由林某(另案处理)高价出售。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均参与分赃,经鉴定,被盗的一对石狮子年代为清代,属三级文物,为通州区文物保护单位“石像生群”中的一组。经过多方查询追踪,被盗石狮子最终被通州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于2017年6月21日追回。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国家三级文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根据三被告人各自坦白的程度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无犯罪记录,当庭表示认罪,且涉案文物已追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所起的作用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通州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及在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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