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獎徵集——請你給「假EPC」下個定義

有獎徵集——請你給“假EPC”下個定義

今天想跟大家探討一個表面很“無聊”但有深層次意義的話題——什麼是“假EPC”?

當前,“假EPC”還沒有一個成熟的定義,爭議頗多。交流分享勝過一切禁錮和靜止的知識。對這個問題,你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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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設部建市【2003】30號文《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中給出的工程總承包定義是: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施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EPC是工程總承包模式中最常採用的一種,不等同於工程總承包,但因其被普遍採用,EPC幾乎成了工程總承包的代名詞。

一般來說,市場開發和經營人員在初期,大多跟業主宣傳:工程總承包是業主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等全部核心工作或兩個及以上的核心工作發包給一個承包商來組織實施,工程總承包商按合同約定對整個項目承擔總體責任,在項目完成後,業主只需“轉動”總承包商交給自己的“鑰匙”,項目即可啟動投產。

工程總承包因秉承“讓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的理念,能讓業主最大程度少“操心”,又幾乎等同於“交鑰匙”,因此,成為備受市場歡迎的建設模式。工程總承包模式也稱為“工程建設一體化”模式。

關於“假EPC",工程總承包之家之前發佈的相關文章有(希望從中找到靈感的朋友,可以點擊鏈接溫習):

1)有多少設計院在假裝做工程總承包?

2)政策動向|吉林工程總承包新政,打向假EPC的第一槍

3)一邊是工程總承包合同,一邊是審計無法可依,陷入兩難的您,可能已被植入“假思維”

黃河設計公司(YREC)總結EPC建設模式有五大核心機制,分別是:

1)激勵機制;

2)整合機制;

3)協同機制;

4)強化質量管理機制;

5)業主的風險轉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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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發揮這五大機制的EPC,或者喪失了其中你認為非常重要的機制的EPC,是不是能被稱為“假EPC”呢?

再說說假貨。

關於假貨有一本學術專著——《假貨研究》,作者認為,假貨最常見的情形有兩種:

1)本質上明顯不符,比如以鍍金製品冒充純金製品。

2)不滿足質量標準,如以次充好。

然而,對於一種本身具體形式多樣的建設組織實施模式來說,如何界定真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類比假貨的定義,能否將違背了EPC模式基本原則、根本標準定義為“假EPC”呢?

EPC模式的基本原則,我們初步列出瞭如下三條:

1)責任主體單一。比如聯合體承包,因為很難實現責任主體的單一性,又會重返到平行發包模式難以分清責任,互相扯皮的問題。

2)設計採購施工交叉融合。平行發包模式是順序執行的,無法交叉融合提升效率。

3)合同範圍及一定風險範圍基礎上的固定總價。EPC模式是一種風險包乾合同,需要為業主鎖定風險。

EPC模式的基本原則,你覺得還包括哪些呢?

生青傑教授在他的《為何言必談EPC》一文中指出:

傳統採購模式和EPC採購模式各有優缺點,各有自己的適用範圍,需要業主根據自己的能力、自己的需求、工程項目特點等科學選擇適合的採購模式,一切出發點是為了提高特定項目的建設效率,而不能為了EPC而EPC,不能為了推廣EPC而實行EPC。不忘初心,方能始終,這個初心就是特定項目的效率。

能否將違背了推行初衷和本心的EPC,定義為“假EPC”呢?

你覺得EPC模式的初心,還包括什麼呢?

交流分享勝過一切禁錮和靜止的知識。對於什麼是“假EPC”,你怎麼看呢?除了上面給出的3個維度,你覺得還應從哪個視角予以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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