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關於北京興大醫藥研究有限責任公司破產重整案以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的公告

北京興大醫藥研究有限責任公司(原北京市興大科學系統公司,以下簡稱興大公司)破產重整一案,本院經審查裁定予以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之規定,本院決定採取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現公告如下:

一、企業基本情況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興大公司於1985年2月6日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成立。目前註冊資本40 343.36萬元,股東及股權比例分別為:楊旭清,90%;福建寶婷投資有限公司,9%;許惠芬,1%。法定代表人:楊建勇。公司經營範圍:醫學研究與試驗發展;化工原料、精細化工的產品、化學試劑、助劑、催化劑、香精香料、加香製品、醫藥研製、光纖製品及生物工程的技術開發、諮詢、轉讓;銷售開發後的產品、五金交電、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及一類易製毒化學品)、建築材料。

企業核心資產:1、兩項新藥證書:藥品名稱分別為雙環鉑注射液(證書編號為國藥證字H20120020)、雙環鉑(證書編號為國藥證字H20120021);持有者均為興大公司及北京索普興大醫藥研究有限公司;2、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信息產業基地的工業用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20399.04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京海國用(2013出)字第00186號。

北京中啟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中啟恆審字(2018)第1218號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4月30日,興大公司資產總計507 885 757.89元,負債總計944 799 809.24元,所有者權益合計-436 914 051.35元。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機構為編入本院或全國各地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中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聯合申報的(聯合申報的不超過兩家),需確定一家機構為主申報機構;

(二)申報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報方式

(一)報名方式

申報機構按要求提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競爭管理人申請書》及其他申報資料,於報名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同時發送電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聯繫人處。

(二)提交申報資料

申報機構應準備好申報資料(一式八份),裝訂成冊、密封並加蓋申報機構公章,提交本院指定聯繫人處。申報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申報機構成立時間、規模、編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證明材料,並提交擬委派參與本案破產管理人團隊負責人及團隊核心成員、人員的執業經歷和業績,以及參加破產業務培訓的情況介紹;

2、申報機構擬委派參與本案破產管理人的團隊負責人及團隊核心成員參與已審結破產案件管理人事務的相關證明材料(含證明破產案件已審結的相關法律文書以及團隊負責人和核心成員參與已審結破產案件管理人事務的相關材料);

3、申報機構擬委派參與本案破產管理人的團隊負責人及團隊核心成員作為管理人成員參與已審結破產案件的情況,包括案件類型、數量、各案所涉及的財產數額、安置的職工人數等內容;

4、申報機構擬定的本案重整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工作計劃、工作思路、工作組織架構、職責分工、工作流程等內容;

5、所在地非北京市的申報機構,須書面承諾擔任本案管理人後將在北京市設立常駐辦公場所、派駐常駐機構及人員;

6、申報機構是否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7、申報機構參與本院破產案件競爭性遴選的優勢;

8、申報機構擬參與本院破產案件競爭性遴選管理人的報酬及折扣方案;

9、申報機構擔任管理人正在承辦的破產案件數量及進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10、申報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迴避或依法不應被指定為管理人情形的聲明;

11、以上資料均須將電子版(word格式,不能轉化word格式的提交掃描件)發送到本院指定電子郵箱;

12、申報機構須確保所提交的上述資料均真實、合法,提交承諾書,如經核查發現存在虛假及違法情形,該機構將不得再擔任本案管理人,並將被列入本院管理人黑名單。

四、報名時間

報名截止時間:2018年7月31日。

五、選任結果

本院將組成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主體在專業水準、規模實力、經驗業績、團隊設置、工作計劃、管理建議、經費保障、報價方案、主觀態度、履職評價、在辦破產案件數量與進程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不記名綜合評分,並按總得分高低順序選定一家管理人、一家備選管理人,並將結果予以公告。

六、聯繫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彰化路18號冠方大廈復興路法庭

電話:鄒玉玲 01082956483 ;金子文 01082956486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競爭管理人申請書》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競爭管理人申請書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社會中介機構名稱)已閱讀你院登載的《關於北京興大醫藥研究有限責任公司破產重整案以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的公告》的內容。我單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及你院選任公告規定的條件,且不存在可能影響忠實履行破產管理人職責的利害關係。經研究,我單位現申請報名參加北京興大醫藥研究有限責任公司破產重整案管理人的選任。

聯繫人員及聯繫方式如下:

聯繫人: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加蓋單位公章)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關於北京興大醫藥研究有限責任公司破產重整案以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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