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扒糞運動」的由來

美國“扒糞運動”的由來

“扒糞”一詞,從詞面上看,滿含貶義,但它在美國的社會轉型期道德重樹方面,卻另有一番意義。

  無冕之王的喉舌之利

“如果讓我來決定,到底應該有政府而沒有報紙,還是有報紙而沒有政府,我將毫不遲疑地選擇後者。”

說這句話的人可不是一個無政府主義者,他是《獨立宣言》的起草者,美國聯邦憲政設計者之一的托馬斯?傑弗遜。他採用一種極端的敘述方式來說明新聞自由對於保證社會健康和公平正義的重要性。

有人將新聞自由和傳媒監督稱為“第四權力”,也有人認為傳媒本身並沒有裁判權也沒有執法權,它只是一種陽光,將權力的運作過程暴露在陽光下,暗箱中的交易就無法進行。

美國言論自由的界限到底在哪裡呢?如果報紙曝光了某位政客的醜聞,他能否以侵犯隱私權為由請求法律保護?如果報道內容與事實有了一定的偏差,是否可以視之為誹謗呢?嚴格地要求公共言論尊重隱私和完全真實,將使第四權力如受捆綁,但如果放任自流的話,又將使新聞傳媒以新聞自由的名義隨意侵犯隱私權。如何在兩者間取一個平衡點,在確保第四權力對社會腐敗現象和不良行為起柳葉刀除腐去瘡作用的同時,又注意到了公民私權利的保護。這是當時的美國要面對的一個問題。

雖然美國憲政制度的設計者並未將新聞監督權納入國家權力的範疇,但他們已經充分意識到了自由的新聞和言論對於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性,並在制度建構時從法律上保障了這種自由。

“扒糞運動”拯救了美國社會

在美國發展的進程中,新聞輿論監督的確起了很大的作用。19世紀末20世紀初,經過南北戰爭後的美國經濟迅速發展,社會空前富裕,進入所謂的“鍍金時代”也就是卓別林電影中所描繪的“摩登時代”。

急劇的工業化和城市化使傳統的社會結構迅速變化,同時也產生了種種社會問題。一邊是生產力的高速發展和社會財富急劇增加,另一邊卻是血汗工廠、貪汙受賄、爾虞我詐、假冒偽劣、信用缺失。基尼係數和馬太效應不斷增加,貧富懸殊的加大所帶來的社會各階層的對抗,互相蔑視和彼此仇恨使得社會痛苦指數與國民生產總值同步增長甚至超越。

腐敗如同某種“綜合症”一樣突然迸發,其廣度與深度都令人瞠目結舌,從總統到街頭小販,全社會都深卷其中。無論你願不願意,都必須按規則辦事,否則就會被排擠或暗算,在這種狀態下,腐敗已經不是一種個別現象,而是社會運行的軸線,一種地下規則,一種交易習慣,一種文化。

這並不是個體或小團體的腐敗,而是一種制度性的全方位腐敗,美國社會的各個階層,無論是富可敵國的華爾街還是槍彈橫飛成為犯罪天堂的貧民窟,都處在大變革前夜的混亂、不安、躁動中,還有一絲期待和渴望。

這時候,手無寸鐵的新聞界發動了一場拯救美國的運動,一批有正義感的新聞記者在林肯?史蒂芬斯的帶領下用筆作為投槍和匕首向醜惡宣戰,從根源上分析社會不公平現象形成的原因並列出許多直攻病灶的藥方。

許多既得利益者和當權者對於新聞界所做的努力很不以為然,當時掌權的總統老羅斯福就不滿地將記者稱為“扒糞者”,認為他們專事窺視隱私和揭露醜聞,而對美好的事物卻吝詞稱讚。

面對指責,新聞界則認為,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不受監督的權力最肆無忌憚,讓權力運行過程暴露在陽光下,是消除暗箱操作最好的方式。記者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滿足窺私慾而刺探隱私,為清除社會垃圾而扒糞,是值得公眾尊重的行為。因此,記者們並不因為捱了總統的謾罵而停止或放慢批評的步伐,相反,他們自豪地將自己發起的運動稱為“扒糞運動”,稱自己為扒糞者。

“扒糞運動”歷時十餘年之久,不僅是記者和編輯,一些著名的作家也投身其中並扒糞不止,他們通過小說敘述生動、逼真地揭露美國社會的各種陰暗面,社會效果尤佳。

厄普頓?辛克萊的紀實小說《屠場》揭露出芝加哥肉類加工廠骯髒黑暗的場景後,幾乎導致芝城肉類加工企業的全線破產,據說老羅斯福總統從此不敢吃香腸,強大的壓力迫使政府通過食品衛生法規範和約束食品行業。

“扒糞運動”促使社會各階層從經濟奇蹟的迷幻中驚醒,發現金光閃閃的鍍金下面包裹著的是鏽蝕的黑鐵,如果諸多社會問題得不到解決,無論富裕者還是貧困者,美國社會將在自我麻醉和自欺欺人中走向崩潰和毀滅。

於是,在第四權力的帶領下,人們開始行動起來,與各種醜惡現象作鬥爭。立法如潮水般湧來,法案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經濟秩序方面如食品安全和反壟斷等,民主權利如婦女選舉權、罷免權等,社會福利和勞動保障如住房、教育、勞工保險等。這些措施,有力遏制了腐敗的滋生,緩解了已成劍拔弩張乾柴烈火之勢的社會衝突。

公眾知情權和隱私權的衝突

二戰之後,美國社會和美國法律的發展又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隱私權從法學院教授的學術理論成為現實判例,併成為一種為公眾所普遍理解和接受的私權力,那麼,如何劃分公民個人隱私和第四權力的界限呢,法學家們和新聞界對此爭論不休。

發生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的審理,成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最好的詮註,此案也為第四權力確立了一些運行的基本準則。

1963年,美國民權運動如火如荼,《紐約時報》接到了一份公益廣告,廣告是由一個支持馬丁?路德?金的民權組織出資刊發的,其主要內容是譴責南方几個地區對於黑人民權運動的鎮壓,廣告指責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為了鎮壓黑人學生的抗議活動而非法包圍學校,有些“南方違法者”用炸彈襲擊馬丁?路德?金的家,警察局七次逮捕了金,強加的卻只能是類似“超速”、“閒逛”等莫明其妙的罪名。

廣告刊發後,蒙哥馬利市政府的公共事務專員沙利文看到報紙後,立即向該市巡回法庭提起訴訟,狀告《紐約時報》。沙利文認為廣告中所提到的“南方違法者”影射的就是他,因為當時他正負責蒙市的警察工作,未經法庭判決而公然在報紙上指控一個人為違法者是不可容忍的,是對於法律精神的褻瀆,如果報紙都能以一些捕風捉影的事實直接評判或指責某一位政府官員的話,那還要法庭做什麼?

沙利文認為《紐約時報》未經證實就刊發了該廣告,已經侵害了他的名譽權,因為民眾可能被輿論誤導並將他與臭名昭著的“三K黨”相提並論,訴訟請求要求《紐約時報》對此賠償50萬美元。

也許有人會感到奇怪,冤有頭債有主,沙利文起訴的應該是那一家刊發廣告的民權組織,《紐約時報》登廣告只是一種商業行為,為何捨近求遠,指東打西呢?

沙利文這樣做自然有他的合理性,與《紐約時報》相比,那家民權組織多的是理想和激情,缺乏的是金錢,用句律師的行話說,《紐約時報》是個有錢佬,既然柿子要找軟的捏,官司當然得逮有錢人打。

1960年11月3日,沙利文的這一訴訟請求獲得了巡回法庭的支持,法官判決《紐約時報》應當向沙利文賠償50萬美元,被告上訴,這一判決於1962年8月30日再次獲得阿拉巴馬州高級法院的支持,州法院遵循普通法的慣例,認為當言論造成他人的聲譽、職業、交易、商業活動損失時,該言論即構成誹謗。

《紐約時報》不屈不撓地將官司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因為此先例一開,金錢賠償事小,如果發每一條新聞都必須考慮是否百分之一百的真實並考慮被報道者的感受,新聞將毫無活力可言,除了天氣預報和官方發佈的信息之外,所有帶有獨立觀點或評論性的報紙都將可能面臨侵害名譽權的訴訟,因為你根本不知道誰會對號入座,而且依靠遵循先例的原因,該判例確立的原則將使得傳媒成為誹謗訴訟的最佳被告和惡意訴訟者的生財之道。

  聯邦最高法院的說法

1964年1月6日,聯邦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此案,3月9日,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他們認為沙利文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紐約時報》是出於惡意而誹謗他,儘管廣告內容存在失實問題,9位大法官以9:0一致通過的投票結果推翻了阿拉巴馬州法院的判決。

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大法官們指出:“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證人民有言論的自由,在民主憲政體制下,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當是無拘無束、健康和完全公開的,包括可以對政府和公共官員進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銳批評。在自由辯論中,錯誤的陳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達自由獲得所需的‘呼吸空間>,我們必須忍受這些錯誤。”

這一判例成為美國新聞自由的重要里程碑,因為它確立了一項重要規則,即“實際惡意”原則,另外它還確立了公共人物原則和公眾事務原則的理論雛形。

後來的一系列關於新聞自由的經典判例逐步完善並清晰地展現公共人物與非公共人物等概念之間的界限,形成了“公眾人物”無隱私的司法慣例和社會認知。

與此相對應的是美國法律對於普通公民隱私權的嚴格保護,《保護隱私權法案》於1974年通過生效,經數十年司法實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護體系。

某些州的法律規定,居民每天早晨扔在門口的垃圾袋,只能由專門的垃圾處理公司用專用卡車運走。任何人若不經過法定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搬運或打開垃圾袋,都有可能面臨侵犯隱私權的起訴。因為家庭垃圾袋中常常會有信用卡收據、電話和購物賬單、藥品和避孕用品空盒以及私人信件等大量涉及隱私的信息。

但是公共人物特別是政治人物或政府高官卻不享有此項權利。美國人將白宮稱為“玻璃屋”,意思即居住在白宮中的人完全處於公眾目光的聚焦和傳媒的監督之下,除了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總統及其身邊的人都生活在眾目睽睽之下,名人無隱私,這也是成為公眾人物所必須付出和承受的社會代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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