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扒粪运动”的由来

美国“扒粪运动”的由来

“扒粪”一词,从词面上看,满含贬义,但它在美国的社会转型期道德重树方面,却另有一番意义。

  无冕之王的喉舌之利

“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将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

说这句话的人可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他是《独立宣言》的起草者,美国联邦宪政设计者之一的托马斯?杰弗逊。他采用一种极端的叙述方式来说明新闻自由对于保证社会健康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有人将新闻自由和传媒监督称为“第四权力”,也有人认为传媒本身并没有裁判权也没有执法权,它只是一种阳光,将权力的运作过程暴露在阳光下,暗箱中的交易就无法进行。

美国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如果报纸曝光了某位政客的丑闻,他能否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请求法律保护?如果报道内容与事实有了一定的偏差,是否可以视之为诽谤呢?严格地要求公共言论尊重隐私和完全真实,将使第四权力如受捆绑,但如果放任自流的话,又将使新闻传媒以新闻自由的名义随意侵犯隐私权。如何在两者间取一个平衡点,在确保第四权力对社会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起柳叶刀除腐去疮作用的同时,又注意到了公民私权利的保护。这是当时的美国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虽然美国宪政制度的设计者并未将新闻监督权纳入国家权力的范畴,但他们已经充分意识到了自由的新闻和言论对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并在制度建构时从法律上保障了这种自由。

“扒粪运动”拯救了美国社会

在美国发展的进程中,新闻舆论监督的确起了很大的作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过南北战争后的美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空前富裕,进入所谓的“镀金时代”也就是卓别林电影中所描绘的“摩登时代”。

急剧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传统的社会结构迅速变化,同时也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一边是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急剧增加,另一边却是血汗工厂、贪污受贿、尔虞我诈、假冒伪劣、信用缺失。基尼系数和马太效应不断增加,贫富悬殊的加大所带来的社会各阶层的对抗,互相蔑视和彼此仇恨使得社会痛苦指数与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甚至超越。

腐败如同某种“综合症”一样突然迸发,其广度与深度都令人瞠目结舌,从总统到街头小贩,全社会都深卷其中。无论你愿不愿意,都必须按规则办事,否则就会被排挤或暗算,在这种状态下,腐败已经不是一种个别现象,而是社会运行的轴线,一种地下规则,一种交易习惯,一种文化。

这并不是个体或小团体的腐败,而是一种制度性的全方位腐败,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无论是富可敌国的华尔街还是枪弹横飞成为犯罪天堂的贫民窟,都处在大变革前夜的混乱、不安、躁动中,还有一丝期待和渴望。

这时候,手无寸铁的新闻界发动了一场拯救美国的运动,一批有正义感的新闻记者在林肯?史蒂芬斯的带领下用笔作为投枪和匕首向丑恶宣战,从根源上分析社会不公平现象形成的原因并列出许多直攻病灶的药方。

许多既得利益者和当权者对于新闻界所做的努力很不以为然,当时掌权的总统老罗斯福就不满地将记者称为“扒粪者”,认为他们专事窥视隐私和揭露丑闻,而对美好的事物却吝词称赞。

面对指责,新闻界则认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不受监督的权力最肆无忌惮,让权力运行过程暴露在阳光下,是消除暗箱操作最好的方式。记者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满足窥私欲而刺探隐私,为清除社会垃圾而扒粪,是值得公众尊重的行为。因此,记者们并不因为挨了总统的谩骂而停止或放慢批评的步伐,相反,他们自豪地将自己发起的运动称为“扒粪运动”,称自己为扒粪者。

“扒粪运动”历时十余年之久,不仅是记者和编辑,一些著名的作家也投身其中并扒粪不止,他们通过小说叙述生动、逼真地揭露美国社会的各种阴暗面,社会效果尤佳。

厄普顿?辛克莱的纪实小说《屠场》揭露出芝加哥肉类加工厂肮脏黑暗的场景后,几乎导致芝城肉类加工企业的全线破产,据说老罗斯福总统从此不敢吃香肠,强大的压力迫使政府通过食品卫生法规范和约束食品行业。

“扒粪运动”促使社会各阶层从经济奇迹的迷幻中惊醒,发现金光闪闪的镀金下面包裹着的是锈蚀的黑铁,如果诸多社会问题得不到解决,无论富裕者还是贫困者,美国社会将在自我麻醉和自欺欺人中走向崩溃和毁灭。

于是,在第四权力的带领下,人们开始行动起来,与各种丑恶现象作斗争。立法如潮水般涌来,法案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秩序方面如食品安全和反垄断等,民主权利如妇女选举权、罢免权等,社会福利和劳动保障如住房、教育、劳工保险等。这些措施,有力遏制了腐败的滋生,缓解了已成剑拔弩张干柴烈火之势的社会冲突。

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二战之后,美国社会和美国法律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隐私权从法学院教授的学术理论成为现实判例,并成为一种为公众所普遍理解和接受的私权力,那么,如何划分公民个人隐私和第四权力的界限呢,法学家们和新闻界对此争论不休。

发生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的审理,成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最好的诠注,此案也为第四权力确立了一些运行的基本准则。

1963年,美国民权运动如火如荼,《纽约时报》接到了一份公益广告,广告是由一个支持马丁?路德?金的民权组织出资刊发的,其主要内容是谴责南方几个地区对于黑人民权运动的镇压,广告指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为了镇压黑人学生的抗议活动而非法包围学校,有些“南方违法者”用炸弹袭击马丁?路德?金的家,警察局七次逮捕了金,强加的却只能是类似“超速”、“闲逛”等莫明其妙的罪名。

广告刊发后,蒙哥马利市政府的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看到报纸后,立即向该市巡回法庭提起诉讼,状告《纽约时报》。沙利文认为广告中所提到的“南方违法者”影射的就是他,因为当时他正负责蒙市的警察工作,未经法庭判决而公然在报纸上指控一个人为违法者是不可容忍的,是对于法律精神的亵渎,如果报纸都能以一些捕风捉影的事实直接评判或指责某一位政府官员的话,那还要法庭做什么?

沙利文认为《纽约时报》未经证实就刊发了该广告,已经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因为民众可能被舆论误导并将他与臭名昭著的“三K党”相提并论,诉讼请求要求《纽约时报》对此赔偿50万美元。

也许有人会感到奇怪,冤有头债有主,沙利文起诉的应该是那一家刊发广告的民权组织,《纽约时报》登广告只是一种商业行为,为何舍近求远,指东打西呢?

沙利文这样做自然有他的合理性,与《纽约时报》相比,那家民权组织多的是理想和激情,缺乏的是金钱,用句律师的行话说,《纽约时报》是个有钱佬,既然柿子要找软的捏,官司当然得逮有钱人打。

1960年11月3日,沙利文的这一诉讼请求获得了巡回法庭的支持,法官判决《纽约时报》应当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被告上诉,这一判决于1962年8月30日再次获得阿拉巴马州高级法院的支持,州法院遵循普通法的惯例,认为当言论造成他人的声誉、职业、交易、商业活动损失时,该言论即构成诽谤。

《纽约时报》不屈不挠地将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因为此先例一开,金钱赔偿事小,如果发每一条新闻都必须考虑是否百分之一百的真实并考虑被报道者的感受,新闻将毫无活力可言,除了天气预报和官方发布的信息之外,所有带有独立观点或评论性的报纸都将可能面临侵害名誉权的诉讼,因为你根本不知道谁会对号入座,而且依靠遵循先例的原因,该判例确立的原则将使得传媒成为诽谤诉讼的最佳被告和恶意诉讼者的生财之道。

  联邦最高法院的说法

1964年1月6日,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3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他们认为沙利文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纽约时报》是出于恶意而诽谤他,尽管广告内容存在失实问题,9位大法官以9:0一致通过的投票结果推翻了阿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

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大法官们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人民有言论的自由,在民主宪政体制下,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的,包括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在自由辩论中,错误的陈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我们必须忍受这些错误。”

这一判例成为美国新闻自由的重要里程碑,因为它确立了一项重要规则,即“实际恶意”原则,另外它还确立了公共人物原则和公众事务原则的理论雏形。

后来的一系列关于新闻自由的经典判例逐步完善并清晰地展现公共人物与非公共人物等概念之间的界限,形成了“公众人物”无隐私的司法惯例和社会认知。

与此相对应的是美国法律对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严格保护,《保护隐私权法案》于1974年通过生效,经数十年司法实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

某些州的法律规定,居民每天早晨扔在门口的垃圾袋,只能由专门的垃圾处理公司用专用卡车运走。任何人若不经过法定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搬运或打开垃圾袋,都有可能面临侵犯隐私权的起诉。因为家庭垃圾袋中常常会有信用卡收据、电话和购物账单、药品和避孕用品空盒以及私人信件等大量涉及隐私的信息。

但是公共人物特别是政治人物或政府高官却不享有此项权利。美国人将白宫称为“玻璃屋”,意思即居住在白宫中的人完全处于公众目光的聚焦和传媒的监督之下,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总统及其身边的人都生活在众目睽睽之下,名人无隐私,这也是成为公众人物所必须付出和承受的社会代价之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