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时间是否也属于工作时间?你知道吗?

【案情介绍】

强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被派驻到某小区担任岗亭保安,负责外来人员及车辆的登记工作。公司与强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工作是作一休一,日班的工作时间为早上六点到晚上六点,其中一个小时的午餐时间;晚班时间为晚上六点到次日早上六点,其中有一个小时的夜宵时间。

在工作了一年后,强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在结算工资时,双方因加班费的计算问题产生了分歧。强某认为公司不应当将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剔除掉。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

用餐时间是否也属于工作时间?你知道吗?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双方的焦点集中在用餐的一个小时是不是属于工作时间,是否应当计算加班费?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裁决公司应当将用餐时间计算入加班时间,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对于保安工作的要求,实际上强某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处于时间工作的状态,公司扣除一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故公司应向强某支付这段时间的加班费。

【无忧精英网分析】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的就餐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判断的关键在于该就餐时间是否可以由劳动者自行支配。

如果在企业规定的就餐时间段内,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比如可以外出就餐、午睡等,这样的就餐时间原则上就属于法定工作时间外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但如果由于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劳动者在就餐时间段的自由支配度较低,比如生产工作不容间段等,此类短暂中断的就餐时间如被约定或者规定为休息时间,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样的就餐时间就应该算作为工作时间。

因此在本案中,从公司对保安工作的要求以及强某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公司虽然有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但是强某在就餐时间段内并不能完全自由地支配这段时间。因此该就餐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既然是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应该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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