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台安:一份動遷協議緣何引發出一樁「葫蘆案」?

前沿時報鞍山訊(首席記者孫學友)本是一起因開發商違約的單位案子,但是到了法院,先是“弄丟”原告證據,後又明顯偏向被告採信被告證詞,再接下來便是出來個錯字連篇的判決書,這樣的一樁“葫蘆案”就發生在遼寧省鞍山市臺安縣人民法院。

起因:動遷戶們與開發商和政府簽訂兩份動遷協

臺安縣居民張卓,因動遷,於2015年3月28日與臺安縣鑫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動遷協議》。協議中約定,張卓的回遷房面積為86.61平方米,回遷後,他要兩層共280平方米的一、二兩層門市,一層的14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000元計,二層的140平方米除掉歸還面積86.61平方米外,另外再補交9萬元便可,回遷的日期為一年後的2016年12月31日。

按理,居民動遷時,簽訂這種協議的應該是動遷戶與政府之間來簽訂,但是,臺安縣這個地方什麼事都有個例外。與張卓一樣,在所有近百動遷戶都與這開發商簽訂了這種協議之後,當地政府部門又與開發商簽訂一個《協議》,這個協議的內容約定,由臺安縣房屋徵收管理局負責辦理該地塊的徵收補償手續,臺安縣鑫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僅負責建設、按期交付,在回遷時,房屋面積的增減及相關一切補償等費用,全按開發商與動遷戶簽訂的協議來執行。有了這份協議,這家開發商也硬氣了許多,他們要替代政府做很多事情,說白了,本應政府做的很多事情,比如這房屋面積增減產生的價格、商戶因動遷產生的損失及動遷期間外出租房費用等等,全由開發商按與動遷戶的協議執行並拿錢補償。

這年的6月11日,張卓與同期動遷的近百戶居民一樣,在與臺安縣鑫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簽訂《房屋動遷協議》的基礎上,又與臺安縣房屋徵收管理局這個政府部門,簽訂了《房屋徵收〈產權調換〉補償協議書》。因這是個補充協議,所以在協議中只提到了原來房屋的面積,至於動遷後的房子面積是多是少都按他們與開同商的協議執行,而這份補充協議著重內容是對動遷後的租房補助及院內倉房廁所之類的補償事宜,張卓在這方面得到的補償為28333元。

遼寧臺安:一份動遷協議緣何引發出一樁“葫蘆案”?

蹊蹺:法院竟然弄丟了原告的證據

一晃到了2016年年底,馬上到了開發商交房的最後期限,這時張卓得知,開發商在對其他動遷戶都能按協議執行之後,對他那份協議卻不執行了,原因很簡單,他要的是一、二兩層共280平方米的房子,這可是個標準的門市房,當時的市場價應該在每平方米10000元之外,當初協議籤的一層每平方米6000元,而二樓去掉還面積的86.61平方米,餘下的近60平方米才9萬元,更是賠大了,於是決定反悔。

2016年11月28日,張卓將開發商起訴到臺安縣人民法院,要求履行協議,但臺安縣法院的一審和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均認為,現房屋主體尚未竣工仍處於施工階段,駁回了他的起訴,但兩級法院的庭審,都沒有指出張卓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有任問題。

時至今年的6月,這開發商仍沒有履行協議,張卓再次將其起訴到了臺安縣人民法院,可這次起訴,卻沒有第一次那麼簡單,其間發生很多的事,讓張卓和他的律師想都沒有想到。

張卓和他的律師說,法院在沒有開庭前,為案件雙方指定了舉證期限為2018年6月5日前,並書面告知了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6月4日,他們向法官提供相關證據,同時依法要求查閱案件材料。但主審法官先是稱“卷宗內什麼材料都沒有,沒什麼好看的”。當他們堅持閱卷後,主審法官又以“辦公室沒有人看屋”為藉口,沒有讓閱卷。

經再三要求,終於讓閱卷了,這時,張卓的律師發現,他們在立案時提供給法院的證據材料,卷宗內一份也沒有,找到主審法官問是什麼原因時,這位法官說:“那就是弄丟了。”她還接著說:“你這次拿來的證據也別提交了,要不然再給你們弄丟了。”張卓的律師說:“法院既然給雙方規定的舉證期限,如果我們現在不提交證據,那麼開庭時再提交不是違法逾期舉證了嗎?”這位法官卻滿不在乎地回答:“沒事,我們就這樣辦。開庭時提交也好使。”

遼寧臺安:一份動遷協議緣何引發出一樁“葫蘆案”?

不解:錯誤百出的判決書未審先判?

張卓的律師說,更令他們不能理解的事兒還在後頭。為了這個案件,他們費盡周折,千辛萬苦蒐集來了相關證據,並提交了這些證據。然而,當他們將這些證據提交給這位主審法官時,她竟連證據看都不看一眼就說:“什麼證據不證據的,都沒有用,這兒我說了算。你趕緊把案子撤了吧,你們還能打贏咋地?”

終於開庭了,一切在張卓和他的律師意料之中。這個開庭只是走個形式,就在今年6月19日開庭後的第三天,法官就做出相關判決,判決張卓敗訴,理由是:“既然與政府簽訂了協議,那與開發商簽訂的協議就沒有法律意義了”。

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張卓他們意料之中的事,但他們覺得可笑,可笑在於,在開發商與政府簽訂的協議當中,已明確了開發商先與動遷戶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更何況,他們與開發商打官司是民事官司,而再與政府打官司,那叫行政官司,是兩種法律關係,還有,是開發商違約,而政府恰恰沒有違約,頂多能算上個監督不到位。

再看看這判決書,張卓和他的律師形容此時的心時那真叫個哭笑不得,因錯字連篇,漏洞百出。比如,證據《徵收補償協議》中記載“補償金為貳萬捌仟叄百叄拾叄元”,到了判決書裡竟成“28.333萬元”。再比如,被告的名稱“鑫科公司”,判決書上竟然一會是“鑫科”,一會又變成了“新科”。他們覺得,這樣的判決書,如何能拿出來代表一個縣級法院水平?代表依法形成的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字?

採訪中,有這家法院的內部人士告訴記者,說這份判決書,早在沒有開庭前就打印出來了,開庭只是走個形式。

記者還電話採訪了這位主審法官,針對記者關於丟失證據及其它一些問題,都沒有回答,對方的回答只是:“我身為主審法官,一切觀點全在判決書中”、“對方已要求上訴了,我們也極力配合,最終還是看上級法院的終審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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