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台安:一份动迁协议缘何引发出一桩“葫芦案”?

前沿时报鞍山讯(首席记者孙学友)本是一起因开发商违约的单位案子,但是到了法院,先是“弄丢”原告证据,后又明显偏向被告采信被告证词,再接下来便是出来个错字连篇的判决书,这样的一桩“葫芦案”就发生在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

起因:动迁户们与开发商和政府签订两份动迁协

台安县居民张卓,因动迁,于2015年3月28日与台安县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动迁协议》。协议中约定,张卓的回迁房面积为86.61平方米,回迁后,他要两层共280平方米的一、二两层门市,一层的14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000元计,二层的140平方米除掉归还面积86.61平方米外,另外再补交9万元便可,回迁的日期为一年后的2016年12月31日。

按理,居民动迁时,签订这种协议的应该是动迁户与政府之间来签订,但是,台安县这个地方什么事都有个例外。与张卓一样,在所有近百动迁户都与这开发商签订了这种协议之后,当地政府部门又与开发商签订一个《协议》,这个协议的内容约定,由台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办理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手续,台安县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仅负责建设、按期交付,在回迁时,房屋面积的增减及相关一切补偿等费用,全按开发商与动迁户签订的协议来执行。有了这份协议,这家开发商也硬气了许多,他们要替代政府做很多事情,说白了,本应政府做的很多事情,比如这房屋面积增减产生的价格、商户因动迁产生的损失及动迁期间外出租房费用等等,全由开发商按与动迁户的协议执行并拿钱补偿。

这年的6月11日,张卓与同期动迁的近百户居民一样,在与台安县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签订《房屋动迁协议》的基础上,又与台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这个政府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因这是个补充协议,所以在协议中只提到了原来房屋的面积,至于动迁后的房子面积是多是少都按他们与开同商的协议执行,而这份补充协议着重内容是对动迁后的租房补助及院内仓房厕所之类的补偿事宜,张卓在这方面得到的补偿为28333元。

辽宁台安:一份动迁协议缘何引发出一桩“葫芦案”?

蹊跷:法院竟然弄丢了原告的证据

一晃到了2016年年底,马上到了开发商交房的最后期限,这时张卓得知,开发商在对其他动迁户都能按协议执行之后,对他那份协议却不执行了,原因很简单,他要的是一、二两层共280平方米的房子,这可是个标准的门市房,当时的市场价应该在每平方米10000元之外,当初协议签的一层每平方米6000元,而二楼去掉还面积的86.61平方米,余下的近60平方米才9万元,更是赔大了,于是决定反悔。

2016年11月28日,张卓将开发商起诉到台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履行协议,但台安县法院的一审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均认为,现房屋主体尚未竣工仍处于施工阶段,驳回了他的起诉,但两级法院的庭审,都没有指出张卓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有任问题。

时至今年的6月,这开发商仍没有履行协议,张卓再次将其起诉到了台安县人民法院,可这次起诉,却没有第一次那么简单,其间发生很多的事,让张卓和他的律师想都没有想到。

张卓和他的律师说,法院在没有开庭前,为案件双方指定了举证期限为2018年6月5日前,并书面告知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6月4日,他们向法官提供相关证据,同时依法要求查阅案件材料。但主审法官先是称“卷宗内什么材料都没有,没什么好看的”。当他们坚持阅卷后,主审法官又以“办公室没有人看屋”为借口,没有让阅卷。

经再三要求,终于让阅卷了,这时,张卓的律师发现,他们在立案时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材料,卷宗内一份也没有,找到主审法官问是什么原因时,这位法官说:“那就是弄丢了。”她还接着说:“你这次拿来的证据也别提交了,要不然再给你们弄丢了。”张卓的律师说:“法院既然给双方规定的举证期限,如果我们现在不提交证据,那么开庭时再提交不是违法逾期举证了吗?”这位法官却满不在乎地回答:“没事,我们就这样办。开庭时提交也好使。”

辽宁台安:一份动迁协议缘何引发出一桩“葫芦案”?

不解:错误百出的判决书未审先判?

张卓的律师说,更令他们不能理解的事儿还在后头。为了这个案件,他们费尽周折,千辛万苦搜集来了相关证据,并提交了这些证据。然而,当他们将这些证据提交给这位主审法官时,她竟连证据看都不看一眼就说:“什么证据不证据的,都没有用,这儿我说了算。你赶紧把案子撤了吧,你们还能打赢咋地?”

终于开庭了,一切在张卓和他的律师意料之中。这个开庭只是走个形式,就在今年6月19日开庭后的第三天,法官就做出相关判决,判决张卓败诉,理由是:“既然与政府签订了协议,那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就没有法律意义了”。

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张卓他们意料之中的事,但他们觉得可笑,可笑在于,在开发商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当中,已明确了开发商先与动迁户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更何况,他们与开发商打官司是民事官司,而再与政府打官司,那叫行政官司,是两种法律关系,还有,是开发商违约,而政府恰恰没有违约,顶多能算上个监督不到位。

再看看这判决书,张卓和他的律师形容此时的心时那真叫个哭笑不得,因错字连篇,漏洞百出。比如,证据《征收补偿协议》中记载“补偿金为贰万捌仟叁百叁拾叁元”,到了判决书里竟成“28.333万元”。再比如,被告的名称“鑫科公司”,判决书上竟然一会是“鑫科”,一会又变成了“新科”。他们觉得,这样的判决书,如何能拿出来代表一个县级法院水平?代表依法形成的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字?

采访中,有这家法院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说这份判决书,早在没有开庭前就打印出来了,开庭只是走个形式。

记者还电话采访了这位主审法官,针对记者关于丢失证据及其它一些问题,都没有回答,对方的回答只是:“我身为主审法官,一切观点全在判决书中”、“对方已要求上诉了,我们也极力配合,最终还是看上级法院的终审结果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