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闹离婚上法庭,说漏嘴!男子竟为“老王”养了十几年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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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马女士与江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就办理了登记结婚,2004年1月24日,生下长女,2008年4月21日,生下次子。由于婚前双方未彼此了解,婚后缺乏沟通,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再加上江先生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在家常常无所事事还沾上了赌博的坏习惯。2016年7月20日,马女士忍无可忍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离婚。于2016年7月20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经综合考量,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期望双方能够为了孩子,互相忍让,改善关系,重拾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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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判决做出后,双方的关系并未如法庭所期望得到改善。可在庭审上,马女士为了能够赢得官司,顺利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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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马女士为了能够早日离婚,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时,江先生果断向法院申请了亲子鉴定。经法院指派第三方鉴定,得出的结论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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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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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孩子的抚养费等开支,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法院则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无过错方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另外,以上赔偿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方提出,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比如“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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