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遠光燈引發車禍 車主不守規則應擔責

濫用遠光燈引發車禍 車主不守規則應擔責

由於被路邊停著的轎車遠光燈直射,市民桂某選擇逆向行駛躲避燈光,結果與對向來的汽車發生了相撞事故。近日,宜興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遠光燈引發的交通事故糾紛,不僅直接相撞的車輛分別擔責,開遠光燈影響道路正常通行的轎車駕駛員也被判承擔了25%的賠償責任。

2016年6月22日夜晚,桂某由南向北沿道路右側駕駛電瓶三輪車回家。當行駛到宜興張渚鎮人民路段時遇到周某的車正開著遠光燈逆向停在右側道路中,刺目的燈光直射桂某的眼睛。桂某下意識地想避過燈光,就把三輪車開到了左側車道,沒想到迎面就與對向而來的小轎車撞了個正著。桂某被撞成股骨、脛骨、肋骨等多處骨折,腿部、肘部軟組織挫傷,送醫後住院22天,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相撞的轎車及電瓶三輪車也不同程度損壞。

交警部門詳細調查發現,本次事故是由多種原因集合引起的。事故發生時,周某臨時停車不按規定靠右還開啟遠光燈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相撞小轎車司機鄒某在夜間駕駛車輛時對路面情況疏於觀察,未能及時發現路面車輛情況;而傷者桂某在被遠光燈照射後選擇逆向行駛到相對車道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交警認定,本次事故由鄒某承擔50%的責任,桂某、周某分別承擔25%的責任。

出院後,桂某將周某、鄒某及承保兩輛轎車的保險公司一併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8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因在道路上濫用遠光燈,嚴重影響了桂某的行駛視線,致使其在避讓過程中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是引起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結合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法院認為桂某損失的18萬餘元,應由兩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賠付7萬餘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3萬餘元,由鄒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按事故責任比例50%承擔1萬餘元,由周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按事故責任比例25%承擔7000餘元,桂某自負25%。

最終,法院判決鄒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桂某交通事故損失90451.5元,其中支付桂某65537.5元,返還鄒某之前先行墊付的醫藥費2萬餘元,判令周某賠償桂某損失8萬餘元,由承保其車輛的保險公司行賠付,桂某因自身存在過失自負25%的損失。

我國交通法規對於使用遠光燈有嚴格的規定:“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由此可見,濫用遠光燈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為,尤其是在城區道路上,會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因此,在此類案件中,濫用遠光燈引發事故的車主必須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

(主審法官:錢重辰,宜興市人民法院張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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