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自願放棄債權,可以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嗎,有什麼依據?

在小雨中


從法理上講,債產生的原因分為四種: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債權債務關係的形成一般是因為雙方達成合意或者由於某種事實的發生,導致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向債務人請求其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的產生雖然多種多樣,但是債的履行確實屬於債權人債務人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即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約定一致,可以變更或者放棄雙方已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故,債權人自願放棄債權,是債權人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我們尊重債權人的意思自治,故如果債權人放棄債權,當然可以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我國法律沒有具體的條文規定,但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以及法學理論完全可以推導出來。

如果問題只回答到這,那麼就顯得有些太簡單了。筆者要說的就是特例,即債權人自願放棄債權,債務人並不一定免責。這個地方比方需要提到一個概念:第三人的撤銷權。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這個撤銷權的存在,會導致即使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很有可能會被第三人撤銷,因此就算債權人做出了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第三人還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讓他做出放棄的行為無效,進而讓債務人空歡喜一場,繼續履行債務的。可能只是往上邊貼一個法條,讀者不能理解。我舉個簡單的例子。甲欠乙100萬元,丙欠甲100萬元,現在甲自願免除了丙的債務,對丙說“你欠我的100萬不用還了。”而乙現在要求甲還錢,甲無力償還,乙就發現了甲之前免除過丙100萬的債務,那麼乙就可去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銷甲免除丙債務的行為,法院一般就會判決甲免除債務的行為無效,丙還要繼續履行債務。因此,債權人雖然自願免除債務,但是債務人不一定就能免除債務。

那麼問題來了,是不是所有的免除債務都可以撤銷呢,不是的,上邊舉得例子有個潛在的條件,那就是甲因為免除了丙的債務而導致其無力清償乙的債務。如果甲免除之後,依舊能夠還清乙的債務,那麼乙就不能撤銷。所以,免除是否有效,要看債權人是否還具有清償其他人的經濟能力。那麼,作為債務人我們怎麼到底會不會被撤銷呢,這個你還就只能忍著,默默祈禱沒人來撤銷你。那要等幾年呢?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 之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你如果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免除事由,但是一年內沒行使,那麼好,他就不能阻止了。如果你也不知道,那麼你最多等五年。五年之後,誰也不能阻止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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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研究


呵呵!這樣的問題估計沒有人能夠作答!神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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