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吗,有什么依据?

在小雨中


从法理上讲,债产生的原因分为四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一般是因为双方达成合意或者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导致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向债务人请求其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的产生虽然多种多样,但是债的履行确实属于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约定一致,可以变更或者放弃双方已经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我们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故如果债权人放弃债权,当然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但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法学理论完全可以推导出来。

如果问题只回答到这,那么就显得有些太简单了。笔者要说的就是特例,即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债务人并不一定免责。这个地方比方需要提到一个概念:第三人的撤销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个撤销权的存在,会导致即使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很有可能会被第三人撤销,因此就算债权人做出了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第三人还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让他做出放弃的行为无效,进而让债务人空欢喜一场,继续履行债务的。可能只是往上边贴一个法条,读者不能理解。我举个简单的例子。甲欠乙100万元,丙欠甲100万元,现在甲自愿免除了丙的债务,对丙说“你欠我的100万不用还了。”而乙现在要求甲还钱,甲无力偿还,乙就发现了甲之前免除过丙100万的债务,那么乙就可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免除丙债务的行为,法院一般就会判决甲免除债务的行为无效,丙还要继续履行债务。因此,债权人虽然自愿免除债务,但是债务人不一定就能免除债务。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所有的免除债务都可以撤销呢,不是的,上边举得例子有个潜在的条件,那就是甲因为免除了丙的债务而导致其无力清偿乙的债务。如果甲免除之后,依旧能够还清乙的债务,那么乙就不能撤销。所以,免除是否有效,要看债权人是否还具有清偿其他人的经济能力。那么,作为债务人我们怎么到底会不会被撤销呢,这个你还就只能忍着,默默祈祷没人来撤销你。那要等几年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你如果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免除事由,但是一年内没行使,那么好,他就不能阻止了。如果你也不知道,那么你最多等五年。五年之后,谁也不能阻止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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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研究


呵呵!这样的问题估计没有人能够作答!神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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