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使、未纠集、未动手的一桩“故意杀人案”

编者按:这是上个月付东圣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意见。从技术的角度而言,这并不是系统的无罪辩护,但因为此前在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中都曾经完整地阐述过观点,就没有在此重复。本文仅仅是根据证据对整个案发过程的事实重建,以此证明被告人既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也没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更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纠集或者指使——以此给付东圣定罪,在证据上存在重大的合理怀疑。恰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罪再审改判无罪,故以付东圣案做对比,探讨此类案件中证据不足该时做何种判决。本案的二审审理程序是公正的,法官也是敬业负责的,希望他们可以依法独立地行使司法权,期待在历经五年多的诉讼后,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未指使、未纠集、未动手的一桩“故意杀人案”

付东圣案发回重审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可能看到本辩护意见的审委会成员:

我已经不记得第几次在这个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了,因为经历了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发回重审的二审,而且有的程序不止一次开庭。诉讼程序已经不知不觉中走过了五年时间。这五年,对于被告人付东圣而言,日夜煎熬。

我也一直在想,为什么一个没有参与打架,而只参与了劝架的人,会被以故意杀人罪的第一被告,三度被判处死缓。为什么这五年来,他不服法院的判决,一直喊冤?为什么本案简单的事实背后,有这么多的疑点和问题?昨天,我花了四个小时跟付东圣做了一次长谈,形成了一份关于案情经过的详细笔录。我也试着邀请合议庭成员和检察员,一同去现场重建案件事实。看看是我们多年来的坚持错了,还是原审的判决错了,能不能以证据和事实还付东圣清白?这次,我想以时间为主线,以证据为节点,串联起自2011年至2013年发生在付东圣身上的事件,看看这两个罪名与他而言,是不是罪该如此,罚当其罪。

一、蔡良宾和曾思勇的矛盾是本案的根本原因

从付东圣的陈述、蔡良宾的陈述、温经东的陈述以及曾思勇的陈述中,都可以证实一个基本事实:蔡良宾2011年把杨溪乡东坑的五百亩荒山作价16万转让给付东圣和温经东,并已支付十万。曾思勇以挖路、砍树、拦路举报等各种方式阻扰他们山上砍树,最终以7万元的价格把蔡良宾的五百亩荒山强买,把林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原来作价16万还有得赚的山林,以7万贱卖,傻子都看出来谁吃亏谁占便宜,强龙难压地头蛇啊。温经东的证言里说得很清楚,曾包子叫村民阻拦,只能把林权证低价过户给曾包子,他说曾包子搞鬼,在村民那边只有他才能过户。此事引发了蔡良宾对曾思勇的强烈不满,蔡良宾找来符日阳,酿成了符日阳在百味酒楼门口为蔡良宾砍曾思勇的故意伤害案。

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中,付东圣并没有参与砍曾思勇的事,而且是明确表示反对的,但在符日阳被蔡良宾的手下饶英福接到沙场后,他还是把符日阳从沙场送到养鸡场,还给他拿了一床被子,饶英福再把符日阳从养鸡场送到谢斌家。而《补充起诉书》中描述的“指使”和“积极协助”并不属实。指使的人是蔡良宾,符日阳自己的口供中也说得很明确,并未提过付东圣。积极协助的是饶英福,付东圣迫于蔡良宾给他的压力,把符日阳从沙场送到养鸡场,这是胆小的付东圣唯一做的跟此案有关的事情。他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犯罪,只是事后知情的证人,所以在2015年,在得知蔡良宾落网后,付东圣主动检举揭发了这起旧案。

今天庭审中,检察员认为付东圣是事先知道符日阳砍杀曾思勇,而不是事后知道。我认为这里混淆了两个概念:一是2011年下半年蔡良宾让付东圣协助符日阳砍曾思勇的时候,付东圣是明确表示反对的,因此蔡良宾很生气,还要他还六万元钱;二是2012年1月31日符日阳临时起意砍杀曾思勇,付东圣确实是事后知道,这个在符日阳、饶英福、付东圣的口供中都能互相印证。

现在,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符日阳的刑事责任,这没有问题,但追究付东圣的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明显缺乏“指使”和“积极协助”的证据。符日阳2015年9月29日的笔录陈述得非常详细,自己的行为是直接授意于蔡良宾,与付东圣无关。案发时的2012年1月31日晚,是符日阳恰好自己在百味酒楼门口撞见曾思勇,临时起意(符日阳2015年9月29日笔录)。付东圣与其没有事先串谋,没有事中联络,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共同犯罪的规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因为他既无伤害曾思勇的故意,也没有客观的行为。在符日阳逃跑的过程中,付东圣提供交通工具或窝藏地点,最多算窝藏或包庇。

这起故意伤害案,当年并没有破获,曾思勇也并不知道砍他的人是蔡良宾找来的符日阳。所以在2012年2月后的整年里,双方其实是相安无事的。但曾思勇还是判断此案凶手应该是蔡良宾找来的,因为蔡良宾曾经跟他说过“没砍死你,你死后就埋那山上”这样的话(见曾思勇的笔录)。丁晓明在2015年10月9日饶州监狱中的笔录,证实了曾思勇和蔡良宾的上述矛盾。曾思勇花了一年时间寻找那个砍他的人。2013年5月,曾思勇知道了砍他的人是符日阳,到处找他报仇,并且在案发前曾多次发生过小规模的冲突。蔡良宾和曾思勇的矛盾,在第二阶段,被曾思勇和符日阳的矛盾所取代,这才是第二起案件案发的缘由。

二、案发前曾思勇找符日阳报复是本案导火线

2013年5月初,曾木龙在宁都赌场里跟符日阳透露,说曾思勇在调查他,并且已经知道了在百味酒楼门口砍曾思勇的是符日阳。符日阳把这件事情告诉付东圣后,付东圣出于安全考虑让符日阳暂时先躲起来,并让谢九云跟他在一起。而付东圣则去找蔡良宾,请他出面调解。过了一个星期,他们发现曾思勇天天派人守在符日阳住的新苑宾馆门口,准备伺机报复符日阳。后来,符日阳从新苑宾馆搬到老车站出口的谢九云所在的宾馆,跟谢九云住在一起。符日阳的匕首,在这个阶段,就已经随身携带,有多人可以证实。符日阳也知道,曾思勇找他就是因为百味酒楼门口的事,所以时刻警惕,发现有人跟踪,有人找他,于是他多次跟魏文才、谢九云、黄燕平等人说曾思勇找人报复他。魏文才2015年10月15日的笔录中说:“打架前一个星期左右曾思勇一直在到处找符日阳,杨保在赌场也告诉了符日阳这件事”。黄燕平2015年10月13日笔录中也说:“打架前一段时间,听符日阳说曾思勇到处在找他。可能是因为2012年砍过曾思勇的事情”。谢九云也说,出事前两天,付东圣说曾思勇叫了一伙人要来砍符日阳,所以付东圣就叫符日阳这几天来跟他住,怕符日阳出事(判决书第30页认定的事实)。

2013年5月15日,也就是案发前一天,付东圣晚饭后接到易金峰的电话去怡和花园开的茶楼喝茶,在去茶楼的路上,付东圣接到魏文才的电话,魏文才说曾思勇叫人砍符日阳,差点砍到了。付东圣就说,你们不能去打架,我会找蔡良宾出面调解这个事情的。因为付东圣也知道,解铃还须系铃人,解决曾思勇和符日阳的矛盾,还得靠始作俑者蔡良宾。在怡和花园圆盘处,付东圣见到符日阳、谢九云、黄燕平、魏文才等人,还走过去跟符日阳说不要去打架,一会儿正好跟蔡良宾喝茶,到时候请蔡良宾出面解决此事。符日阳就用手机免提打电话给曾思勇,在电话中两人吵起来了,符日阳质问曾思勇为何派人暗杀他。这个电话发生在丁晓明跟付东圣通话之前几分钟,非常关键,却被忽略了。

几次庭审中反复强调的是,2013年5月15日晚上,丁晓明给付东圣打电话,两个人在电话里就借钱的事情发生了争吵。但真实的情况是,就在符日阳给曾思勇打电话发生激烈争吵后,付东圣接到了一个陌生号码,因为丁晓明和付东圣互相不知道手机号,丁晓明是用他人的手机给付东圣打的电话。当时付东圣在茶楼里,在场的有蔡良宾、王永辉、易金峰、应超、王忠华等人。丁晓明一开口就说你把车子押过来,我借高利贷给你,付东圣就说我又不要借钱,你无缘无故打我电话干什么。丁晓明就说,押你的车借钱给你是看得起你,你叫什么叫,我搞死你去。付东圣就问为什么这样说话,丁晓明说你小弟搞了我老大曾包子,我就搞你。于是双方发生了口角,丁晓明威胁付东圣让他帮老婆小孩多请几个保镖,这才有了付东圣说的你要敢动我老婆小孩我就搞断你的手脚去(见付东圣2015年9月25日笔录)。现在我们知道,丁晓明打这通莫名其妙的电话时候,是曾思勇刚跟符日阳刚通完电话,丁晓明是为了曾思勇找付东圣出气的。

5月15日晚上当蔡良宾等人去凤舞豪庭唱歌时,付东圣接到魏文才的电话,说他们在莲乡茶楼里找到了“杨保”(曾木龙),于是付东圣赶去找杨保,并怪杨保透露符日阳砍曾思勇的事情,搞得丁晓明找他家人的麻烦,还打了杨保一下。付东圣并不希望双方继续发生争斗,所以还是想找蔡良宾调解。在凤舞豪庭北京厅的隔壁,付东圣跟蔡良宾说,符日阳刀劈曾思勇的事已经被曾思勇调查到是符日阳,并要来搞符日阳。蔡良宾就让付东圣回拨了此前的电话,蔡良宾就在电话里质问丁晓明为什么要搞付东圣,丁晓明说不关他的事,是曾思勇的事。蔡良宾就要曾思勇接电话,并且在电话中狠狠骂了他,曾思勇表示不会打架。可见,付东圣找蔡良宾调解时,问题突然变得清晰了——当蔡良宾找丁晓明的时候,就直接让曾思勇出来说话,丁晓明也说这事与他无关,是曾思勇的事情。对此,参与调解的蔡良宾2013年8月29日的笔录中也说得很清楚。

当天晚上,付东圣以为没事,就去宾馆休息了,后来手机就没电了(这一点在符日阳、丁晓明等人的笔录中均有反映)。就在付东圣睡觉的时候,丁晓明还是找到符日阳等人,并发生了冲突,丁晓明开别克车撞了符日阳等人的皮卡尾部。之后丁晓明丁等开车离开,符日阳看他们开车走了就没有追。对于5月15日深夜至5月16日凌晨发生的事情,付东圣在睡梦中,并不知情。

通过上述时间线索,我们厘清本案脉络,很明显看到这是一起由曾思勇为报复符日阳引发的冲突,付东圣在其中的作用就是劝架者。

三、在本案中付东圣既没有纠集也没有指使

5月16日上午七点多钟,付东圣在宾馆起来,回家送老婆小孩去幼儿园,吃早点的时候接到王永福的电话,叫他去头陂赌博。然后王学荣开车接付东圣去了头陂。付东圣出门后,黄燕平自己把包放在了付东圣家敞开的车库(判决书第32页)。大约十点多,黄燕平、魏文才正好去头陂赌场做事,于是就遇到了付东圣。在此过程中,付东圣从未跟黄燕平和魏文才通过电话,因为黄燕平在那个赌场负责发车费,魏文才在那里负责安保,所以是邂逅,而不是纠集。当时,魏文才担心付东圣的包被人拿走,就把包背在自己身上,结果不小心还把付东圣的金立手机摔烂了,屏幕完全裂了,连通过触摸屏拨号码都比较困难,只能勉强回拨此前接过的电话。这也是我想强调的,那一整天,付东圣都没有跟本案的所有被告主动联系,或者叫他们去现场,不存在“纠集”的行为。

我也曾经在此前的庭审中问过所有被告,那天或此前,有没有商量过要去那里打架,或者付东圣有没有跟他们说过到那里去,回答都是没有。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有人纠集。那么,本案被告人都是如何恰好聚集在一起的呢?

5月16日下午两点左右,头陂赌场里的王永福开车带付东圣和魏文才回付东圣家。付东圣从家里把他老婆的新车奥德赛开出来,到河堤公园,在水果店买了两箱樱桃。然后,王永福打他电话叫他去来源茶庄喝茶。在来源茶庄喝茶的时候,见到陈兵华,付东圣让他打电话给曾思勇,想化解矛盾,让曾思勇不要找人砍符日阳,不要打架。付东圣还给了陈兵华三千块钱,让他去调解。陈兵华说没事的,还说以前打过电话给曾思勇,曾思勇叫他带符日阳去见一下。付东圣就以为没事了,就准备走。就在他要离开来源茶庄的时候,黄燕平和胖子通过联系魏文才找过来,说赌场被查了,也上了付东圣的车。付东圣开车后,陈兵华骑摩托车从后面追上来,敲开车窗跟黄燕平、魏文才说,让他们告诉符日阳,让他小心点,曾思勇估计已经叫了人砍他,死都不放过符日阳,刚才人多没敢说。

付东圣通过回拨宋学荣的电话,找到曾丽红,想把两箱樱桃送过去。这是付东圣去爱莲名苑的目的。三点左右,付东圣到了宋学荣在爱莲名苑的那个聚缘阁茶楼,见到曾丽红。黄燕平和魏文才都在外面。付东圣出来的时候,黄燕平就不在那里了,付东圣根本没有叫黄燕平去拿包,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魏文才的证言也证实,刀是头一天晚上黄燕平带着,第二天早上自己放到付东圣家车库的。

黄燕平的陈述中,唯一对付东圣不利的,就是他说胖子跟他说付东圣让他去拿刀。这个陈述存在至少三种可能性:(1)胖子真的这么说,但胖子是假借付东圣名义,理由是付东圣对什么时候放刀以及刀放在哪里并不知情。(2)胖子真的这么转述付东圣的话,但该陈述是传闻,而且胖子没有找到。(3)胖子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是黄燕平编的,黄燕平为推卸自己去取刀的责任而这么说的。也就是说,仅根据该陈述无法确定付东圣的行为,付东圣否认的前提下,属孤证,而且是利害关系的同案被告人的陈述,该陈述后来又出现了反复,极不稳定。不能因为镰刀是从付东圣家车库拿的,就推断是付东圣提供的。

接下去,就是符日阳的出场。魏文才说他给符日阳打过电话了,让付东圣去苦竹路上接符日阳,晚上一起吃饭。于是下午三点多,付东圣开车带着魏文才和胖子去苦竹路上接的符日阳。谢九云当时跟符日阳在一起,这就是这几个人为什么会凑到一起的经过。今天庭审中符日阳也说,付东圣接他的时候,只是说去爱莲名苑逛一下,也没有说付东圣纠集或者指使。不能因为他们恰好坐付东圣的车,就说是他纠集,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

接着,付东圣又开车回爱莲名苑,回去找曾丽红。在爱莲名苑,付东圣还下车站了一会儿,骂了符日阳,让他不要去打架。曾丽红也听到了。付东圣开车准备走的时候,黄燕平来了,最后一个上了车,付东圣并没注意他拿什么。因为黄燕平回来是给魏文才打的电话,并没有跟付东圣说。然后,曾丽红开车走,付东圣开车跟在她后面,没走多远,在曾思勇的莲乡寄卖行门口,曾丽红的车都过去了,付东圣的车却被曾思勇等人拦下。

证人李剑说,他当时看到曾思勇手握一把长柄镰刀站在莲乡寄卖行门口,后来曾思勇把刀给了一名参与打架的男子。付东圣看到曾思勇拿了一把一米多的刀,第一反应就是往后倒车。在倒车的过程中,他还回拨了头天丁晓明打个那个电话(189XXXX0700),回拨了两次,通了但没人接。根据陈辉龙的笔录,5月15日晚上他确实借电话给丁晓明打给付东圣,显示的电话号码是138XXXX0999。5月16日下午5点,他看到138XXXX0999这个号打他手机的未接来电,因静音没有接到,手机显示时间为15:37。而那个号码就是付东圣的。这也从侧面验证了付东圣所说的事实,在那紧急的时刻他还在试图联系丁晓明不要打架,未果。

本案中,至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付东圣纠集或者指使,事实上他也没有。因此把付东圣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第一被告本身是错误的。如果非要定本案中的纠集者,一是曾思勇,二是符日阳。符日阳2013年12月4日笔录中说打架起因是“因为丁晓明说要搞死我,我带人去找他说清楚。”这实际上否定了付东圣是组织者和纠集者。我认为付东圣的客观身份是劝架者,阻止了事件进一步恶化。

至于付东圣在一审期间写的《悔罪书》中提到的“纠集”,付东圣在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以及本次庭审中都辩解,当时的律师卢斌自称是蔡良宾请的,而自己和家人又受到了蔡良宾的威胁,所以被迫按照律师的意思抄写悔罪书。直到2015年9月23日蔡良宾被抓,他才敢说出真实情况。本案所有被告人包括符日阳也才敢指证蔡良宾。因此,应当以2015年9月23日以后的笔录为准。

四、付东圣没有参与具体犯罪行为

本案实际上是曾思勇等人主动攻击引发的,而符日阳等人是被动防卫。所谓的被害人,实际上是加害人。曾思勇拦住车后,跟着丁晓明、余志鹏、黄叶仕、刘昆,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拿着刀,就冲过来了。曾思勇拿着刀,冲到一半站在那里。丁晓明等人就一直冲过来。那个地方很窄,奥德赛不好倒车,符日阳就打开车门,第一个冲下去。付东圣是最后一个下车的。下车后才知道黄燕平带刀了。车上有六个人,他带了五把刀用来他们几个防身的,而付东圣事先完全不知道。付东圣看到符日阳手上拿了一把大镰,就把他手上的大镰夺下来扔到地上。付东圣叫符日阳不要打,还指着对方,让大家不要打架。曾思勇看到付东圣夺下符日阳的刀,就对其他几个人说了声“冲”,他们就朝符日阳冲过去。

付东圣抢下符日阳手中的大镰,这一点在符日阳2015年9月25日的笔录中,说得很清楚,魏文才2013年12月4日、2015年10月15日的笔录中也有相同叙述,“付东圣夺下了符日阳手中的刀”、“听到付东圣对丁晓明说不要打架”,也证实付东圣没有参与打架。黄燕平2015年10月13日的笔录中说:“刚下车的时候,付东圣就把符日阳手中的大镰抢了,而且听到付东圣叫对方丁晓明不要打架。”谢九云2015年10月16日笔录中也说“付东圣没有参与打架”。这些证据跟付东圣本人陈述完全吻合。

根据案卷中的证据,可以还原一下当时的情形。黄叶仕首先向符日阳砍去,符日阳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黄叶仕腹部捅了两刀,随后又用匕首刺伤了丁晓明的左手,黄叶仕被捅后手中的大镰掉落,符日阳看见其倒地后就捡起大镰砍丁晓明,同时旁边的魏文才也拿其大镰向丁晓明砍去。丁晓明被砍伤后就退到旁边的爱莲女装店躲避。后来魏文才和符日阳都走了,随后丁晓明就到旁边的爱莲名苑卫生站躲避。多人斗殴过程中,黄燕平和胖子滑倒在地,余志鹏便用砍刀横扫,黄燕平和胖子见状逃跑,余志鹏就追,追到陈平美容美发店后看见追不上就返回,在回来的过程中,看见符日阳、谢九云和黄燕平,又和他们打在一起,余志鹏被砍伤后倒地,倒地后符日阳继续砍了几刀。整个斗殴过程的描述并没有有出现付东圣,现场的刀具、血迹也没有任何指向付东圣的。

双方打架的时候,付东圣就跑开了。他跑到宋学荣的店里去了,宋学荣说付东圣慌慌张张跑到店里,把车钥匙扔在麻将桌上,让他把车车开走,不要被人砸了。后来是曾丽红把付东圣的车子开走的。这也说明付东圣去爱莲名苑确实是去找曾丽红,不是去打架的。而反观对方,不管是丁晓明特意推掉满月酒,还是黄叶仕事先买了大镰,还是曾思勇主动拦车并指挥其他人冲,都是有备而来。

我们回顾一下当天,付东圣曾四次开车经过莲乡寄卖行。第一次是三点多,从来源茶庄去聚缘阁找曾丽红,经过莲乡寄卖行,当时车上有魏文才、黄燕平和胖子。第二次是魏文才打了符日阳电话后,去苦竹路接符日阳,经过莲乡寄卖行,车上有魏文才和胖子。第三次是接到符日阳和谢九云后返回聚缘阁,经过莲乡寄卖行,车上有魏文才、谢九云、符日阳、胖子。第四次是付东圣见到曾丽红后,跟着她的车子走,经过莲乡寄卖行,前车过去了,后车被拦下来,当时车上有魏文才、谢九云、符日阳、胖子、黄燕平。判决书第26页被害人余志鹏的证言,说付东圣是开车“经过”他们公司店门口,并和丁晓明说付东圣“又”来了。他说的应该是第三次。当时,符日阳坐在付东圣身后,因为付东圣开的新车没有贴膜,从莲乡寄卖行可以清清楚楚看到符日阳坐在他车上。所以在第三次经过后,余志鹏说他跟丁晓明、黄叶仕拿了三把镰刀,这也是第四次被拦下来的原因。因为他们针对的目标是符日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要搞就来搞”这句话是符日阳说的,这一点已经在此前的庭审中证明。

当然,我也想为符日阳多说一句。原审判决对黄叶仕之死的定性是错误的,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因为黄叶仕本人持刀砍杀符日阳在先,符日阳是在脖子受伤,生命遭到威胁的时候,用匕首把黄叶仕刺伤的,死因是刺穿其下腔静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刺穿下腔静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检索案例,都是故意伤害案,没有故意杀人案,除非是同时刺中动脉或者直接死亡的。为什么不能定故意杀人?因为刺穿下腔静脉不会马上死亡,只有在抢救不及时拖延时间过长才有可能死亡。实践中有刺穿下腔静脉四天后才死亡的案例。黄叶仕受伤时间是5月16日下午三点半,死亡时间是晚上10点多,属于抢救无效死亡。刺的部位并不致命,但拖延的时间足够久,如果抢救及时,没有失血过多,黄叶仕根本就不会死。因此,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而符日阳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但定性故意杀人明显不当。

打架发生以后,几个人受伤了,在头陂医院,医生说要转院,那里条件有限,要去别的地方治疗。付东圣就让他们去宁都医院。当时他们身上没有一分钱。黄燕平找到曾丽红,后来找到付东圣的车,拿到包,跟罗炫从广昌开车送到头陂医院。如果是预谋要逃跑,怎么会身上一分钱都没有?完全是事发突然。这个钱不是资助逃跑用的,是治伤用的。

符日阳要去宁都医院的时候跟付东圣说,这事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不连累付东圣。这句话黄燕平、罗炫、谢九云、魏文才、黄垂文、万云光都听到了。他们走了后,付东圣就打电话给公安局局长曾卫军,说明情况,局长就让他们不要走,你自己也要来说清楚。付东圣就打电话给罗炫,让符日阳他们几个回来自首,他自己也在头陂中学那里等公安。这就是证据能证明的本案的详细经过。

五、对本案被告人付东圣的定罪和量刑意见

最后,我还想再重复一下本案中对被告人付东圣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的同案犯符日阳的口供。符日阳在2015年9月25日的笔录中曾经说,当天的打架事件并没有事先约好,认为是蔡良宾以前让他去砍曾思勇,才会和曾思勇、丁晓明他们发生冲突。之所以以前没有如实供述是律师诱导的,说往付东圣身上推,他们家有钱可以找关系。符日阳在一审判决后原二审期间写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亲笔信中如此说:

“本人2011年下半年因为被广昌老大蔡某唆使,在百味酒楼门口砍了曾思勇腿上一刀,至2015年5月初被杨保调查识破。从那以后,曾思勇得知是我砍他,就天天派人追杀我,出事前的一个星期我和谢九云到宁都赌场找到付东圣帮忙调解。2013年5月15日,曾思勇派丁晓明、余志鹏等人追杀我,晚上8点钟左右我同魏文才、黄燕平、谢九云、胖子、刘欢、阿枫到怡和大酒店门口,找到付东圣帮忙调解。付东圣说,等下和蔡良宾等人喝茶,一定帮我调解。然后我就和谢九云、魏文才等人在付东圣舅子的茶庄找到杨保,质问他为什么调查我砍曾思勇的事后打了杨保。打了杨保后我们跟付东圣到凤舞豪庭见蔡良宾,而且当时蔡良宾还打了电话给曾思勇和丁晓明,说好了没事。而调解成功曾思勇并未放手,依然派人追杀我。5月16日下午3点来钟,魏文才打我电话说一起去吃晚饭。到了爱莲名苑麻将馆门口,在那说了一会儿话,魏文才说抚州毛仔和他说曾思勇都不放过我,叫我一定注意。后上车要走的时候,曾思勇带了六七个人从莲乡寄卖行冲出来拦下我们的所坐的的车(付东圣的车)。还未打架的时候,付东圣在现场劝说黄叶仕而且打掉了我的刀,叫打架别打架。拦都拦不住,黄叶仕就往我左边脸部砍。后来刘斯辉因为别的案件被逮捕,被干部特意安排到我所在的监室和我关在一起,后来我和刘斯辉关在一起很久的时候,他也多次和我说过曾思勇因为杨溪山场的纠纷引起我砍了他一刀的事报复我。在那段时间,刘斯辉一直诱导我说把事情往付东圣头上推,让他在我前面,到时候他轻我就轻。所以经过刘斯辉长时间给我洗脑,因为我不懂法律,相信他,他人洗脑造成了这件事的严重后果,导致我被判了死刑,所以我今天特地写这份材料,我良心受到谴责,我对不起付东圣,害他受尽冤枉,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又犯了心脏病,所以我恳求尊敬的法官大人从新调查。”

符日阳后来翻供,说上述内容是因为付东圣让他替自己做无罪辩护,所以“能帮就帮他”,“从本案二审阶段开始翻供”,但翻供与否并不必然表明陈述内容真实与否。有的翻供是把真实的翻成虚假的,有的是把虚假的翻成真实的,因此,重点不是翻供行为本身,而是内容是否有真实性。结合本案情况,以上陈述每一句话都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基本属实,符日阳也从未指出以上亲笔信中哪句是虚假的。判决书也没有指明到底符日阳承担了什么,翻供中哪些是不属实的。相反,在2014年4月11日的一审开庭时,符日阳所陈述的内容,现在已经被证明全部为虚假,因为跟本案中其他证据矛盾而且与基本事实不符。纵观全案,符日阳的陈述极不稳定,但2015年9月25-30日符日阳的笔录,不仅符合逻辑而且跟其他证据能互相印证,可信度高。要判断口供是否属实,最好的方法就是把细节跟其他证据核对,看是否能互相印证。

本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定故意杀人罪,是根据刑法第292条第二款转化的解释和适用,从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但聚众斗殴的,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付东圣不是纠集者和组织者,也没有积极参加,反而一直在现场劝架,故本身不成立聚众斗殴罪,自然也就不存在转化了。把付东圣定为故意杀人罪,完全违背刑法第292条第二款的要件。判决书认定付东圣在案发前积极找人斡旋,主观上不想将矛盾进一步扩大(判决书第36页),认定付东圣没有动手伤人(判决书第37页),却错误地认定“表示对方要打就来打”(把符日阳的话张冠李戴在付东圣头上),没有证据就认定他安排黄燕平将大镰放在车上,更加错误地认定“积极迎战”,由此认定付东圣故意杀人,是错误的。

付东圣为符日阳在故意伤害曾思勇后提供过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但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还检举揭发了其犯罪行为,因此只能成立窝藏罪。付东圣在符日阳等人故意伤害黄叶仕后,再次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仍构成窝藏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本案的现实情况,建议在五年左右量刑。

尊敬的合议庭,我自本案原二审以来,伴随付东圣走过了三个审判程序,深知漫长的诉讼对他而言的身心折磨。当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时,我们都曾抱有极大的希望,但却被增加新罪名和加重处罚的冰冷现实所破灭。我这几年来反复研究本案证据,跟我连续三届研究生探讨本案疑点,多次千里迢迢会见被告人,多次去案发现场进行模拟重建,经历了无数不眠之夜。对于司法公正,我从未如此渴望。本案的审判长和检察员都是我尊敬的正直的法律人,我也期盼着你们可以站在公道的立场重新审视一下本案的证据,抛开所谓的维持率、有罪判决率、绩效考核,就本着良知和初心,问一句,原审判决的定罪真的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了吗?经得起社会、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吗?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饱含着被告人殷殷期盼的司法能给予他的公正的审判,以及迟来的公道。近年来,江西省高院以莫大的勇气作出一些影响深远的无罪判决,我也期待本案的判决可以成为一个经典。谢谢你们!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签名)

2018年5月29日

(根据现场辩论的主要内容整理,仅供研究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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