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无效!但有一种情况例外。

“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无效!但有一种情况例外。

现实生活中,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或基于其他家庭矛盾,致使亲情破裂,子女或父母一方要求断绝亲子关系。那么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么?

在法律体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之为人身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便是其中一种。人身关系主要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人身关系究其本质是解除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这种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即当其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如果子女已年满18 周岁,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了。

抚养义务是父母最重要的义务,即使父母已经离婚,抚养义务也不会随之消失。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会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如果父母拒不给付,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经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扶助”强调子女还应该在精神上、感情上给予父母关心和体贴。

老人起诉子女要求子女按期探望的案例,并不罕见。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子女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那么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解除么?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但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

(1)对于亲生父母子女子关系。

亲生父母子女子关系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不过虽然血缘关系无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父母亲对于子女的监护义务,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可以自动解除。如果你已经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就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任何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预。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养,则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对于继父继母子女关系。

对于继父继母子女关系,学理方面认为继父子双方承认明示解除后,可以断绝继父子关系。

(3)对于养父养母子女关系。

在养父养母子女关系成立后,其关系的解除在《收养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几点延伸

一、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都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二:赡养义务不以对方不尽抚养义务而免除。

部分用户咨询,对方在其未成年之时,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为何,对方年老之时,我却仍需赡养对方?这类问题,我们只能表示很无奈,法律并没有规定,父母不抚养子女,子女就可以因此不赡养父母,如果一定要有一个理由,那只能是他给了你生命。

三:继承权可以以遗嘱方式排除。

父母子女虽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这个继承权是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合理避免的。如一方对自己的财产继承有自己的规划,可以通过正规的遗嘱继承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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