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天價罰單敗訴!內幕交易到底指什麼?

最近,“百戰百勝”的證監會敗訴了。

2016年,證監會對私募基金經理蘇嘉鴻內幕交易威華股份,對其作出“沒一罰一”的處罰,合計罰款約1.3億。不過,昨日這起行政處罰決定被法院撤銷了。

證監會天價罰單敗訴!內幕交易到底指什麼?

事情還要從5年前說起:

2013年1月至4月,威化股份經當時擬向公司謀職的殷衛國牽線,準備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

4月16日,威化股份因籌劃重大事項,宣佈停牌(注:這裡停牌是為了資產注入)。

而停牌前後,威化股份經人介紹瞭解到贛州稀土有“借殼計劃”,經過一番商談,威華股份改變了原來的重組計劃。

5月9日,發佈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這次停牌變成了“借殼計劃”)

隨後開始推進借殼進程,不過這樁借殼案折騰一年多最終被證監會否決了。

值得一提的是,贛州稀土的“借殼”還創造了一大股市奇觀。當時在市場盛傳的“借殼”主體是昌九生化,於是其股價被一通爆炒,從6元炒到了40元。當真相公佈,借殼對象是威化股份,昌九生化連續十個跌停,威華股份則飆出十二個漲停。

證監會天價罰單敗訴!內幕交易到底指什麼?

雖然借殼折騰半天一場空,但是卻留下了蘇嘉鴻內幕交易這個“紀念品”。

經證監會查證,蘇嘉鴻和殷衛國相識,在2013年2月至4月期間有過45次通話記錄和71次短信聯繫。並且蘇嘉鴻使用三個賬戶於2013年3月11日至4月12日期間持續買入“威華股份”,均在4月16日之前賣出,由此,對其處以文首所述的處罰。

隨後,蘇嘉鴻不服,申請行政複議,證監會經審查決定維持處罰決定。依然不服氣的蘇嘉鴻,訴至北京某中院,法院判決證監會勝訴。倔強的蘇嘉鴻繼續上訴,沒想到,二審證監會敗訴了。

北京高院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

本次二審,法院主要審理了5個方面:內幕信息認定、證券行政調查的規則和要求、內幕交易推定的適用條件和標準、違法所得認定標準以及程序合法性正當性。下面大蝦逐一概述一下:

內幕信息認定標準

問題聚焦於“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是否構成內幕信息。

蘇認為證監會提供的證據不足,不能證明涉案事項“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已經形成決定或方案。

證監會認為,威華股份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方案,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至遲不晚於2013年2月23日,已構成內幕信息。

法院認定涉案事項是內幕信息沒有疑義。

證券行政調查的規則和要求

問題聚焦在“殷衛國是否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蘇認為,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並未找到殷衛國核查身份信息,也未對其情況展開調查,認定殷衛國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明。

證監會認為,其已窮盡各種手段調查收集證據,而且即使找到相關人員,不配合調查的情況很常見,雖然沒找到殷衛國,但其他涉案人員詢問筆錄以及有關會議記錄證明,殷衛國參與了資產收購事項,是內幕知情人。

法院認定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不夠嚴謹,支持蘇嘉鴻的主張。原因如下:

一是證據收集不到位,沒有找到殷衛國當面問詢;

二是調查手段並未窮盡,比如沒有聯繫蘇嘉鴻所提供的殷衛國的電話號碼,只是自稱很盡職的去打了電話、找了地址等;

三是怠於履行法定調查職責,相關人員配不配合是他的事,去不去調查是你的事,不能因設想其不配合調查,就不去調查。

內幕交易推定的適用條件和標準

問題聚焦於“證監會認定蘇嘉鴻構成內幕交易是否正確”。

法院認為,證監會連殷衛國是否是內幕信息知情人都沒弄清楚,由此再來認定蘇構成內幕交易不成立。

違法所得認定標準應當規範化

問題聚焦於“處罰決定書中對違法所得認定是否正確”。

法院認為,由於處罰決定書中對於蘇是不是構成內幕交易都存在事實不清,所以沒必要討論違法所得是否正確。

但計算標準值得探討,蘇在行政複議中提出,根據《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違法所得的計算標準和方式,算出的數據和證監會處罰書中的有出入。證監會則表示該指引屬於內部文件,僅供參考,沒有法律效力,且較為陳舊,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法院則表示,該指引能通過互聯網等公開渠道查詢到,在沒有被廢止的情況下,就算不具備法律效力,對被處罰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評價處罰是否合法公正的重要指標,因此,蘇的主張存在合理性。並且建議證監會與時俱進的更新和完善該指引內容,既為自身執法提供規範指引,又給市場提供行為指引和法律預期,提升執法可接受性,促進對內幕交易的規制效果。

程序合法性正當性問題

問題聚焦於“行政程序和一審程序合法性”

蘇認為,處罰決定程序不公正,不客觀,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客觀公正收集證據、認定事實,而且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當時證監會提交了一份“涉密證據”,用來證明其和殷在內幕敏感期多次聯繫的事實,但這份證據一審時並未進行質證,即使涉密也要經過質證才能成為裁判的根據。而證監會認為並無不當。

法院認為,對於蘇與殷的通訊記錄,證監會以“涉密”為由不予保障蘇嘉鴻在行政程序中的質證權利,構成對蘇合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的侵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也存在同樣問題,一併指出並糾正。

可以看到,由於證監會未對殷衛國進行詳實調查,錯一步滿盤皆輸,導致了本案的翻盤。對此,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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