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一纸诉状,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告上法庭,希望承德露露能继续履行早年签下的两份备忘录,让汕头露露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
南北“露露”的纠葛过往
露露集团(现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是河北承德当地的一家国营企业,生产和杏仁露植物蛋白质饮料,拥有“露露”饮料相关商标。它先后成立了两家子公司,即大打商标战的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
1993
销售重地在北方市场的露露集团,为了开辟南方市场,决定与香港飞达企业合资成立汕头露露,双方各自持股51%和49%。
1994
露露集团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又成立了上市公司承德露露。露露集团将汕头露露51%股权作为优质资产注入其中,汕头露露摇身转变为承德露露的子公司。
2001
因为汕头露露业绩长期亏损,上市公司又将持有汕头露露股权剥回给露露集团。
2002
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先后于汕头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对因此而带来的一系列后续问题作了相关约定和安排。
《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就汕头露露对“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字号的使用、产品和销售市场划分以及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
其中,规定汕头露露公司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细化与明确
根据规定,汕头露露负责在中国南方八省生产和销售马口铁三片罐装型“露露”牌系列饮料、独家生产和销售“露露”牌复合纸软包装饮料产品, 供应全国市场,并可利用承德露露在北方的销售渠道和优势加强该产品在中国北方市场的销售。
而承德露露则负责其余北方省份的铁罐露露生产与销售。
正是这一系列的协议,成为引发双方纠纷的导火索。
汕头露露表示:
四方签署《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过程,是在露露集团这个“父亲”主持下,“大儿子”汕头露露和“二儿子”承德露露共同进行南北市场、利乐包装产品划分的“分家”。
8月10日,承德露露在对外披露的反诉公告中,确认了上述备忘录文件的存在。但是,承德露露并不认同备忘录的签署程序。
承德露露董秘办的相关人员:
汕头露露提起诉讼,是为达到使两份备忘录合法化、妄图长期非法使用公司无形资产的目的。这两份备忘录的签署,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且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多项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以及垄断经营项目的涉嫌违法行为。
针对合同的无效性问题,有资深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以预见,这次南北露露大打出手,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收官。两家露露争夺将如何进展,尚需拭目以待。
编审:刘志军、李 锐
閱讀更多 經濟之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