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露露)一紙訴狀,將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德露露)告上法庭,希望承德露露能繼續履行早年簽下的兩份備忘錄,讓汕頭露露繼續有償使用註冊商標和專利技術。
南北“露露”的糾葛過往
露露集團(現已更名為“霖霖集團”)是河北承德當地的一家國營企業,生產和杏仁露植物蛋白質飲料,擁有“露露”飲料相關商標。它先後成立了兩家子公司,即大打商標戰的汕頭露露和承德露露。
1993
銷售重地在北方市場的露露集團,為了開闢南方市場,決定與香港飛達企業合資成立汕頭露露,雙方各自持股51%和49%。
1994
露露集團在國企改制過程中,又成立了上市公司承德露露。露露集團將汕頭露露51%股權作為優質資產注入其中,汕頭露露搖身轉變為承德露露的子公司。
2001
因為汕頭露露業績長期虧損,上市公司又將持有汕頭露露股權剝回給露露集團。
2002
露露集團、承德露露、汕頭露露、香港飛達公司先後於汕頭簽署了《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對因此而帶來的一系列後續問題作了相關約定和安排。
《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就汕頭露露對“露露”相關的商標、專利和字號的使用、產品和銷售市場劃分以及使用費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約定。
其中,規定汕頭露露公司繼續有償使用註冊商標和專利技術,使用權在任何註冊商標和專利技術轉讓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細化與明確
根據規定,汕頭露露負責在中國南方八省生產和銷售馬口鐵三片罐裝型“露露”牌系列飲料、獨家生產和銷售“露露”牌複合紙軟包裝飲料產品, 供應全國市場,並可利用承德露露在北方的銷售渠道和優勢加強該產品在中國北方市場的銷售。
而承德露露則負責其餘北方省份的鐵罐露露生產與銷售。
正是這一系列的協議,成為引發雙方糾紛的導火索。
汕頭露露表示:
四方簽署《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的過程,是在露露集團這個“父親”主持下,“大兒子”汕頭露露和“二兒子”承德露露共同進行南北市場、利樂包裝產品劃分的“分家”。
8月10日,承德露露在對外披露的反訴公告中,確認了上述備忘錄文件的存在。但是,承德露露並不認同備忘錄的簽署程序。
承德露露董秘辦的相關人員:
汕頭露露提起訴訟,是為達到使兩份備忘錄合法化、妄圖長期非法使用公司無形資產的目的。這兩份備忘錄的簽署,未經過任何法定程序,且違反《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等多項相關規定,合同內容具有不正當競爭性質的市場區域劃分以及壟斷經營項目的涉嫌違法行為。
針對合同的無效性問題,有資深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可以預見,這次南北露露大打出手,在短時間內也難以收官。兩家露露爭奪將如何進展,尚需拭目以待。
編審:劉志軍、李 銳
閱讀更多 經濟之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