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拟出新规!小区车位不能只卖不租、不能高于市场价!

在公共车位一位难求的情况下,有些小区未售出的车位还空置着待价而沽,南海区有望改变这种倒挂现象。

日前,该区就“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库)租售监管”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取得车位现售备案证明之日起6个月后,未出售车位应租售并举。同时,提出商品住宅小区的车位销售、出租价格不能明显高于本镇(街道)同类产品的最高价,否则不批预售。

该新规计划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

1

开发商申请预售时必须提供车位销售、出租方式,承诺价格标准和浮动幅度有效期要超过车位(库)办证日起两年;

2

在签购房合同前,需先与购房者签订车位销售、出租意向书,列明车位套数、范围、价格、涨幅、价格承诺有效期和调价方式,可与购房者约定车位号;

3

如有违规,一经查实,实施诚信扣分、暂停网签,情节严重的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该举措将有望进一步优化南海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库)的销售和出租监管措施,遏制哄抬房价、强买强卖、投机炒作、恶意维权、扰乱社会秩序等乱象。

《征求意见稿》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佛建管〔201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库)的销售和出租监管措施,遏制哄抬房价、强买强卖、投机炒作、恶意维权、扰乱社会秩序等乱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所提交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中,应当包括该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库)的销售和出租的方式、价格及价格有效期等内容,并承诺车位(库)销售和出租的价格标准、浮动幅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该车位(库)办理首次不动产确权登记之日起的两年。

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应报项目所在镇(街道)房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上公示。

南海区住建部门、价格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规划车位(库)销售、出租方案的指导,对于销售和出租价格明显高于本镇(街道)辖区内同类产品最高交易价格的,区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后重新申报。对于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项目,区价格监督部门不予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二、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就该项目车位(库)的总体规划情况,以及销售和出租的车位(库)套数、范围、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价格承诺有效期和期满后调价方式等信息,在《佛山市南海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库)销售和出租意向书》中向消费者进行书面告知,双方在意向书上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在意向书中约定意向购买的车位号。

三、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库),应当依法优先提供给本项目的业主(承租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车位现售备案证明之日起6个月后,如有未出售的车位(库)的,应当实行租售并举。

如销售给本项目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佛建管〔2012〕6号)执行。

四、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库)销售和出租情况的日常监管。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一经查实,实施诚信扣分,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网签业务;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涉及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内容整合自佛山日报、南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