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針對事業單位改革,對人員是以身份設置還是已崗位設置確定身份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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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崗設編,定崗定編,定編定員。編制設置是根據單位職能來設定,機構性質決定編制類型,職能和業務量決定編制數量,空編進人,超編不得違規調動。

1、機構性質決定編制類型。行政部門使用行政編制和少量工勤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政法部門使用政法專項編制,中小學校使用教育專項編制。財政全額供給單位使用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使用差額事業編制,自收自支使用自收自支編制。這些都是特定的編制類型,相互之間不能混用。行政機關使用事業編制,屬於混崗混編;同樣,事業單位也不能使用行政編制,幹部不能使用工勤編制,工勤人員不能使用行政編制(包括政法專項編制)。

2、按實際需要確定機構性質和編制數量,嚴格實行總量控制。機構、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即某一級政府範圍內,行政部門和行政編制個數、事業單位和事業編制個數,都有嚴格的總量限制。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是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個數的設置標準,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基數,機構個數不同。這就產生了同一個地區,不同的縣,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個數不同,從而導致有的單位在此縣是行政部門,在別的縣卻是事業單位。行政和事業編制數量也是一樣的,在總量內可以調劑使用,根據職能分配不同的單位使用,並根據職能變動餘缺調劑,實行動態管理。

3、定崗定編,定編定員。根據行政部門的“三定方案”和事業單位的“九定方案”,根據機構性質、崗位需要確定編制數量,並明確領導職數、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所佔編制比例,實現人員編制效用最大化。編制對應設置完善後,根據編制數量,調整人員,多少編制配備多少人,多少領導職數配備多少領導幹部,嚴禁超編進人,嚴禁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

4、參公事業單位是根據單位職能確定,實行崗位管理。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才有可能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目前,除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外,其他的行政類事業單位,即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事業單位,各地參公批覆都不相同。有的單位在同一地區或者同一市相鄰兩縣,儘管名稱、職能完全相同,但是否參公都不相同。

參公人員實行機構和崗位雙重管理,脫離原單位或者單位內的管理崗位,都會失去參公身份。例如,由參公單位調整到事業單位任職,從上崗之日,就失去了參公身份。在參公單位中,比如黨校,如果由管理崗位調整到專業技術崗位,執行職稱工資,也同樣失去了參公身份。

遼寧省事業單位改革在全國走在了前列,從改革實踐中可以看出,事業單位取消了參公資格。雖然原來的參公人員身份依然保留,但單位性質已經改變,崗位設置也發生了改變,人員身份保留,只是對個人待遇維持不變的一種過渡性措施,今後,隨著全國改革的深入,肯定要出臺統一的政策,不可能在同一單位、同一崗位,出現有參公人員和非參公人員的現象。


真寧腔調


遼寧省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已經確定!據悉,全省將於明年3月底前完成改革。

總體原則:單位只減不增、人員實行聘用制、工資放開。 怎麼理解呢?

1、單位只減不增。 全省從上到下改革面臨的首要問題是:事業單位情況(包括名稱、編制數量、領導職數等)的核實。該項工作一旦完成,馬上面臨的就是全面的重組整合。引用原省人事廳廳長趙國紅的一句話:該設的設、該轉的轉、該合的合、該撤的撤。嚴格控制確保機構和編制只減不增,尤其是鄉鎮層面,力度非常之大,不僅超編數全部收回,而且今後5年內遼寧省鄉鎮編制不能增加。



2、人員實行聘用制。 此次改革首先確定了一個人員聘用制試點單位——教科文衛單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試點成功後便是全面啟動該制度,先易後難,分批次進行改革。同時,一些有條件的事業單位也可隨之進行。



3、工資放開。 改革後工資收入多少將取決於崗位,而非人員。按不同的崗位,不同的職責,實行不同的分配製度。全面建立以崗位績效工資為主體的工資制度,以崗定薪,多勞多得。這就杜絕了“資歷”等因素對收入的影響。年輕的小夥伴可以大顯身手,好好幹一番事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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