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如何改革?原事業人員會參公嗎?

雲淡風輕94652946


具備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後將有兩個去向:一是改為行政單位;二是改為公益事業單位。

那麼,根據這兩個改革方向,改革後其所屬人員的去向也是兩個方向:一是直接隨單位職能轉為行政編人員;二是分流為公益類事業單位事業編人員。

這個改革去向的依據是:

1)對於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調整為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其人員可轉為公務員,但編制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

2)對於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後,任務不足的事業單位予以撤銷或併入其他事業單位,其人員也隨之分流。

屬於這類事業單位的,主要是承擔以下職能任務的單位: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海事和航運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 理,道路運輸管理,動物衛生監督,水庫移民管理,文物管理,等。



職場領航員


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如何改革,原事業人員會參公嗎?


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為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毫無疑問,應該是同全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同步進行的!

一、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習稱參公單位,多是具有行政職能、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大致有三種類型。

(一)具有行政職能的。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原來多是具有行政職能的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在多次機構改革中,因壓縮行政機構限額,精簡行政編制,而退出黨政機關序列,成為使用事業編制的、但仍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具有行政執法、行政委託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

(三)中國共產黨中央及各級地方黨委黨校,國家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學院,中國共產黨中央及各級地方黨委統戰部所屬社會主義學院。

中國共產黨地市級以下地方黨委黨校,與同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學院、黨委統戰部門所屬社會主義學院,合署辦公,實行一個機構、一套人馬、三個牌子體制。

(四)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辦公經費及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等由同級地方財政全額撥款供養。

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習稱參公人員,雖然身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但是卻仍然執行國家公務,完全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享有國家公務員同等待遇。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雖然使用事業編制,但同行政編制一樣,機構編制部門對參公人員編制管理相當嚴格。

參公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執行標準的國家機關工資福利制度(既國家公務員工資福利制度)及社會保險規定,與國家公務員並無差別,說句大白話,就是國家公務員在事業單位工作!

三、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除外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將予以消化,不再保留。

(一)具有行政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有二個走向:

1.或成建制轉為行政機關,繼續履行行政職能。

這樣勢必增加行政編制,在當前深化黨政機構改革的形勢下,全部轉為行政機關的可能性不大,只能是確有必要的一小部分。

2.或將行政職能劃轉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退出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序列。

這個是大多數具有行政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的改革走向。

參公工作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保留原有的國家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等;新進工作人員實行“新人新辦法”,執行新單位工資福利待遇等。



(二)中國共產黨中央及各級地方黨委黨校,與國家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學院整合為一個機構、一套人馬、二個牌子;社會主義學院予以保留;全部退出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序列。

原參公工作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保留原有國家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等;新進工作人員實行“新人新辦法”,執行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等。

四、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完成後,只有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繼續保留參公事業單位性質,整合行政執法機構設置,設立綜合執法機構,改各系統、各部門多頭執法為綜合執法。

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有編制、身份予以保留。
僅供參考。


z山海


從目前各地公佈的機構改革方案來看,

首先,對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要進行整合。

怎麼整合呢?因為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是受其所屬的行政機關委託,獨立開展行政執法的。既然是受行政機關的委託,那麼,行政執法類的事業單位也要根據行政機關的機構改革、職能轉換而進行整合。比如說,現在各地都把原先的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整合為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樣,原先分屬於三個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也跟著整合為同一個事業單位。

行政執法類的事業單位原先的人員怎麼安排呢?編制部門需要重新核定事業編制名額。事業編的名額不能突破原先三個事業單位名額的總和。

比如說,原先三個行政執法類單位共有10個編制,那麼整合之後的事業單位,不能超過10個名額,很可能只定編9個,或8個,或7個名額了。

由於原先三個行政執法單位,各自獨立開展工作,經常會遇到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這樣就會通過其他方式,比如借調、抽調的方式,增加了一部分人員,而這部分人員,由於長期被借調、借用,儼然就是正式的執法人員了。對於這部分人員,在機構改革中原則上回原單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