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確定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案件範圍

合理確定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案件範圍

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重要方式。根據2010年“兩高”《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規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可能判處被告人無罪、死刑的案件,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以及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議題時,同級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

但在實踐中,列席範圍實際上基本以列明的三類案件為主。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相繼修改,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檢察監督職能有所加強的新形勢下,雖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審結數量逐年上升,但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範圍如果限於提出抗訴的案件,列席範圍的有限性與加強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新形勢新需求不相適應。對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將下列議題納入列席監督範圍:

一是研究討論指導性案例的議題。指導性案例的推薦、公佈分別需經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基於其一經頒佈對審理類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這一重要性,檢察機關有必要視情形列席研究討論此類議題的審判委員會,在案例選取這第一道關口就及時提出意見,實時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確保依法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奠定良好基礎。

二是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民事、行政案件。隨著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的逐年上升,加強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司法需求日漸增加。提出檢察建議是民事訴訟法修改後增加的一種檢察監督方式,相比於抗訴,其更有利於加強法院和檢察院在審判監督方面的合作配合,促使法院發現錯誤、糾正錯誤。因此,有必要將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案件與提出抗訴的案件同等對待,納入列席範圍,以確保案件在充分交流、溝通的基礎上得到公正處理。

三是有一定影響的公益訴訟案件。公益訴訟因為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較之普通訴訟往往更受關注,審判難度也更高,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實施,公益訴訟案件必將成為相當重要的案件類型,有必要通過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來慎重研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確保此類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從而實現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使命。(檢察日報 陝西省檢察院西安鐵路運輸分院 劉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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